今日凌晨,美國證監會(SEC)正式起訴了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及其執行長趙長鵬(CZ),本文從 136 頁的起訴書中整理了 13 個重點摘要,帶投資者們一窺美國政府起訴幣安的緣由。
(前情提要:快訊》CZ急喊話:會確保「幣安存取款」正常!將回應美國SEC起訴)
(背景補充:重磅!SEC起訴「幣安、CEO趙長鵬」違反美國證券法,BNB大跌)
在長達 136 頁的起訴書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到底關注了幣安哪些問題?本文總結了 13 個要點:
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之所以要起訴幣安,源於幣安公然無視美國聯邦證券法以及這些法律規定的投資者和市場保護,相關被告獲得了數十億美元財富,同時將投資者的資產置於重大風險之中。
2、相關被告通過 Binance.com(「Binance.com Platform」)和 Binance.US(「Binance.US Platform」)—— 統稱 「幣安平臺」—— 參與了多項未在美國證券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和其他投資計劃的發售和銷售。
相關被告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欺騙股票、散戶和機構投資者,聲稱對 Binance.US 平臺上的操縱交易進行監視和控制,而實際上這些交易幾乎不存在。
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在趙長鵬的領導和控制下,Binance 和 BAM Trading 沒有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申請註冊,但卻在幣安平臺上非法提供了三種基本的證券市場功能 —— 交易所、經紀自營商和清算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稱相關被告敏銳地意識到美國法律要求為這些功能進行註冊,但選擇不註冊,因此可以逃避旨在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關鍵監管監督。
4、其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表示幣安和 BAM Trading 非法從事未經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發售和銷售,包括幣安自己的 「BNB」 和 「BUSD」 加密資產,以及幣安旗下的 「BNB Vault」、「 Simple Earn」、幣安平臺上提供的所謂 「質押」 投資計劃。在提供這樣的服務時,監管機構認為幣安剝奪了向投資者披露重要資訊的權利,包括影響企業的風險和趨勢以及對這些證券的投資。
5、第三,在 BAM Management 從私人投資者那裡籌集大約 2 億美元的時候,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向投資者進行了虛假陳述,這兩家機構聲稱 Binance.US 平臺吸引了大量交易,散戶和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額高達數十億美元。
6、從 2018 年左右開始,為了逃避美國聯邦證券法的註冊要求,在趙長鵬的控制下,相關被告設計並實施了一項祕密逃避美國法律的多步驟計劃。幣安合規長(「Binance CCO」)此前承認:「我們 [Binance].com 不希望永遠受到監管。」
7、作為逃避美國對趙長鵬、幣安、以及 Binance.com 平臺監管計劃的一部分,趙長鵬和幣安在美國建立了 BAM Management 和 BAM Trading 兩個實體,並公開聲稱這兩個實體獨立控制著 Binance.US 平臺的運營。 然而,在幕後,趙長鵬和幣安密切參與指導 BAM Trading 在美國的業務運營,而且提供和維護 Binance.US 平臺所需的加密資產服務。BAM Trading 員工將趙長鵬和幣安對 BAM Trading 運營的控制稱為 「枷鎖」,他們常常阻礙 BAM Trading 員工理解和自由開展 Binance.US 平臺的營運業務工作 —— 以至於到 2020 年 11 月,BAM Trading 時任執行長告訴幣安的財務長 「她的整個團隊感覺被騙,就像變成了一個傀儡。」
8、作為保護自己免受美國監管的計劃的第二部分,趙長鵬和幣安一直向公眾聲稱 Binance.com 平臺不為美國人提供服務,但是對一些高價值的美國客戶,幣安一直在努力為他們提供服務,但卻故意隱瞞了。2019 年,當 Binance.US 推出時,幣安宣佈其正在實施控制措施以阻止美國客戶訪問 Binance.com 平臺,但其實幣安的做法恰恰相反。趙長鵬指示幣安協助某些高價值美國客戶規避監管控制,並且祕密採取了措施,正如趙長鵬本人承認的那樣,幣安不想為這些行為 「承擔責任」。
Binance 合規長此前也承認,「表面上看幣安沒有美國使用者,但實際上,幣安應該通過其他創造性的方式來吸引他們。」 的確,趙長鵬所說的 「目的」 是為了 「減少幣安損失,同時不讓美國監管部門找麻煩」。
9、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相關被告蓄意逃避美國監管,同時向美國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將數十億美元美國投資者資本的安全置於風險之中,並受到幣安和趙長鵬的擺佈。由於缺乏監管,相關被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轉移投資者的加密貨幣和法定資產,有時會以適當註冊的經紀人、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機構無法做到的方式混合和轉移這些資產。 例如,通過趙長鵬和幣安擁有和控制的帳戶,來自兩個幣安平臺的數十億美元客戶資金會被混合進行趙長鵬控制實體(稱為 Merit Peak Limited)持有的帳戶中,這些資金隨後又被轉移到與加密資產的買賣有關的第三方。
10、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對於加密交易平臺而言,相關被告其實非常瞭解對加密資產投資者實施交易監督和控制的重要性。趙長鵬在 2019 年就曾表示:
「信譽是任何交易所最重要的資產!如果交易所偽造交易量,使用者會把自己的資金交給他們嗎?」
11. 據稱,被告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吹捧已實施了防止 Binance.US 平臺上出現人為操縱交易的監督和控制措施。
12. 相關被告未能在 Binance.US 平臺上實施 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向投資者承諾的交易監控或操縱交易控制。因此,相關被告未能滿足註冊交易所基本要求,即:制定防止欺詐和操縱行為的規則,同時相關被告也不具備實現該目的的能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所謂的交易控制實際上是不存在的,而那些確實存在的控制並沒有監控或防止 Binance.US 平臺上發生的 「虛假交易」 或 「自我交易」。
最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從 2019 年 9 月到 2022 年 6 月這段時間裡,由趙長鵬擁有和控制的交易公司 Sigma Chain AG(「Sigma Chain」)從事過洗售交易,人為地誇大了 Binance.US 平臺上加密資產證券的交易量。
13. 美國國會頒佈了 1933 年《證券法》(「證券法」)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出臺這些法規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註冊和監管來規範證券發售和銷售、以及美國國家證券市場,其中包括資訊披露、記錄儲存、檢查和利益衝突緩解等一系列要求。
趙長鵬控制下的幣安和 BAM Trading 已經並會繼續從事未註冊加密資產證券的發售和銷售,在幣安平臺上進行未註冊的加密資產證券交易,結合核心證券市場功能,同時有意逃避註冊。在執行操作的過程中,相關被告避開了美國國會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過去幾十年中為保護資本市場和投資者而制定的披露和其他要求,從而違反了(並將繼續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