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國際儲備體集團IRS(International Reserve System)去年起,以投資比特幣賺價差名義,宣稱只要購買100至7000美元的比特幣投資套餐,就可換取等值的「RM」(儲備金),RM每天會固定增值0.35%,1年後就可以拿回高達355%的本金和利息,短短9個月內,在上海、台灣兩地吸金超過15億元,受害民眾上千人。
虛擬貨幣的詐騙案只有兩種最主要的方式,區分標準為集團是收受哪種「錢」?
一種是誆稱為ICO投資,並真的發行虛擬貨幣(垃圾幣),進而吸收「投資人」的比特幣或乙太坊。
二種是跟你拿法幣,想盡各種辦法、各種複雜又頭頭是道的理由,最後輔以一個「保證獲利」,就會有人上鉤了,而區塊鏈或是比特幣,不過是現在詐騙集團拿來唬人的新發想罷了,因為一般人不懂其中運作、也懶得去懂。
後者其實是古老的詐騙方式了,法律責任相對明確,而第一種方式,因為是一種新型態的募資方式,尤其是目前虛擬貨幣性質定性不明,是否該當不法吸金罪也可能產生疑義。
詐欺?
其實「詐欺」這兩個字很含糊,並沒有明確定義,大概是把別人的錢、搬到自己的口袋,但跟偷又不太一樣,因為掏出錢時是你心甘情願的。
而詐欺常常伴隨著資訊落差的問題,因為你掏出錢的動機是基於錯誤的資訊所勾起的。俗稱的詐欺應該要區分為兩種類型來判斷,並不是所有受損失的投資人都那麼無辜。
- 一、明明是無中生有的專案,表面上使人誤以為有一件投資案,實際上沒有出現任何事業、或是準備要進行的商業行為,若因此讓「投資人」的錢拿走,那麽行為人會有潛在民事以及刑事責任。
- 二、如果是一場失敗的創業,或是一個市場淘汰的專案,在法律上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投資人在投資前沒有想清楚,最後結局不好,也只能說活該,「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
我必須說其實這兩種沒有這麼容易區分,Bitcoin.com 統計去年的 ICO 案至今已有 46% 失敗或是人間蒸發。有時候看一些ICO的失敗,會令人分不出是創業失敗還是騙局一場?
短評
這次比特幣15億詐騙案,雖然還沒看到起訴書或判決,觀察相關報導的內容,該組織的行為模式類似傳銷,因為傳銷本質上不在於商業交易與及所產生利潤,而在於發展人數、資本累積等形式,而實際上所有的利潤均來自於會員。
本案中根本沒有所謂的投資行為創造利潤,「RM指數」就是一張唬住你的假報表,所有給前手的錢,都是來自於下線的資金投入,這種東牆補西牆、誰最後跳車的遊戲,區塊鏈只是幌子,事實是為了滿足人性的貪婪、讓你相信而掏錢的局,而且其行為模式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長線的、有組織性的一場龐氏騙局。
該集團收的都是新台幣、人民幣(法幣),金額高達15億元,不是虛擬貨幣,因此毫無疑義會牽涉到銀行法不法吸金問題,加上刑事詐欺,甚至多層次傳銷法都會跑進來。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339-4條(加重詐欺罪);
- 銀行法第29條/125條(不法吸金罪);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只能說,當初行為人選擇這份三合一套餐,每個要件各異,若該當,都可以在牢裡住很久、罰金也極高,而且我們還沒談到民事賠償責任的部分,他的律師應該開始傷腦筋了。
如果下一次台灣出現了一個發垃圾幣並稱ICO投資的專案,事情將更為複雜難處理,首先若專案負責人在吸收比特幣或乙太幣後蒸發,究竟被偷走的,是錢?有價證券?還是禮券?
再來,若犯案模式採用OTC(場外交易)模式而未留下可資檢驗的紀錄時,檢方要如何證明金流流向?預估下一次傷腦筋的,就輪到我們的檢調、法院以及金管會了。
如果可以簡單,誰想要複雜?理念是純粹的,技術本身也是單純的。不是每個人都是文青,經過人類以後,往往就不是這麽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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