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許毓仁近期表示,鑒於近年興起的虛擬貨幣有被不肖份子用於混淆金錢流向的跡象,其提出希望將虛擬貨幣納入洗錢防治法監管。
立法委員許毓仁在9月15日表示,提出將虛擬貨幣納入洗錢防治法第五條修正案,他認為一方面健全洗錢防制,另一方面,改善大眾對加密貨幣的負面與錯誤觀感。
本次其提出的修正案版本參酌歐盟第五號洗錢防制指令(Fifth EU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將虛擬貨幣納入洗錢防制的一環,屆時在台灣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均須負洗錢防制的相關義務,讓虛擬通貨交易所比照其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客戶審查、交易紀錄保存及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等義務。
目前尚不確定該提案會不會以及何時納入修法議程。
同時其也認為,由於目前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第三輪的評鑑時程十分緊迫,也攸關台灣金融環境聲譽。
日前虛擬貨幣納管在召開會議後仍沒有結論。與其互相推卸責任,他建議先由洗錢防制的主管機關法務部擔任主管機關,等到將來確立虛擬通貨的業別與主管機關,如有必要再配合修正。
日前動區報導,9月11日由立委余宛如召開的7部會討論的「區塊鏈暨虛擬通貨交易所自律討論」,其中國發會、中央銀行、金管會、法務部、科技部、經濟部、財政部等七部會共同協商,在該會議中被指名較有可能納管虛擬貨幣的金管會、法務部皆表達納管難處,互踢皮球。
許毓仁補充,此階段的立法為階段性,先將虛擬貨幣交易所納入洗錢防制法的「非金融機構」,監管責任歸於法務部,以填補洗錢防制的漏洞。
而目前在台灣具規模的交易所皆表達樂意配合洗錢防制相關的KYC(Know your customer)及AML(Anti Money Laundering);然而沒有官方訂立的標準,就沒有遵行的方向,許多防制洗錢的方式就變成「自由心證」,仰賴業者是否具備防堵犯罪的使命感。
許毓仁認為區塊鏈科技與相關產業有很大的發展潛力,身處在這個產業裡的每一個人都該要用心呵護這個初生萌芽的生態系,這也是他推動自律組織的想法
目前台灣共有兩個產業自律組織,5月22號發起的「區塊鏈產業自律組織」,8月10號發起的「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發佈自律公約(S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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