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錢塘法院近期釋出關於泰達幣的民事借貸糾紛稱,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裁決雙方借貸關係不成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官也對此指出,除了虛擬貨幣以外,先前審理的礦機案本身也不受法律保護,所有損失皆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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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錢塘法院於週(23 日)三釋出一起涉及美元穩定幣泰達幣的民事借貸糾紛案件審理,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需返還借款與連帶利息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判決雙方借貸關係不成立,並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據案件,原告表示,2 位被告於去年 6 月因為需要資金周轉因此提出借款需求,原告便以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支付。被告也擬出了一份「借據」並載明借得人民幣 40 萬元,承諾將於 2 個月後返還。
不過,被告在到期後並未依約還款,所以原告一狀告上法院要求索賠借出的人民幣 40 萬元與相應利息,豈料,原告因為是透過泰達幣支付給被告,所以無法向法院出示借據上實際匯出的 40 萬元人民幣明細,甚至還被被告反咬,指稱原告根本並未按照借據約定交付 40 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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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結果
對此,法官指出,借款合約在貸款人提供借款當下即成立,但在本案中,被告雖出示借據,但原告並未向被告支付借據上資金,故雙方借貸關係並未成立,還款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與保障。
法官接續指出,原告即便提供泰達幣的匯款明細,在法律上也不會認這筆借款。
法官解釋,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規定,包括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任何非當局發行的加密貨幣、採用加密技術、分佈式帳戶或類似技術的資產,不僅不具有法償性、不能在貨幣市場上流動通,更不具備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法官強調,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任何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及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皆無效,由此延展的損失不受法律保護,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換言之,即便原告能證明是透過泰達幣向被告提供借款,但該行為本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加密貨幣借款、購買「礦機」皆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還提醒,除了虛擬貨幣以外,法院近期審理的另一起涉及虛擬貨幣的買賣合約糾紛案件中,原告訴稱透過虛擬貨幣向某科技公司購買「礦機」,但被告卻未按約交付「礦機」,使原告受經濟損失,訴求被告返還貨款。
但由於原告透過虛擬貨幣購買相關衍生品(礦機)的行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後法官表示,任何生產經營活動皆需在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允許的範圍下進行,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應自覺防範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維護市場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
身為公職人員更應以身作則,切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及炒作交易,更不能使用單位場所、設備、電源、流量等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等謀取私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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