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標題部分人可能覺得很矛盾,因為區塊鏈的第一個應用「比特幣」,它的出現不就是因為美國金融海嘯所帶來的影響,想要打破銀行對金融的壟斷和政府發行的法幣霸權嗎?且創新路途上的阻礙者,最多的不就是法規嗎?如最近的跨境支付業者等等問題,這些疑問是對的,也可能是有不完全的理解存在。
(本文作者為反轉區塊運動參與者Art)
2018年是個加密貨幣價格修正之一年,於2018年12月時,比特幣更跌破3500美元,而2017年的同個時間,眾人還在觀望期價格是否會超越20000美元的大關!在經歷過熊市後,在2019年的開始,我想藉區塊鏈,貨幣和法律這三者去思考一些共通性的概念,期望找到對話的共通點,應果殼之邀,我想從法律,區塊鏈和貨幣間之不同角度出發,來談一下所謂的「共識」。
下面我將舉各別領域的一個或多個例子和概念,以思考這三者間的概念,最後提出我觀察到的共通性,並發表一些想法,以促進我們達到各個領域中的「共識」。
區塊鏈
說到區塊鏈技術,就得先提到其係由非對稱式加密技術(公私鑰加密, Asymmetric Cryptography)、條件式的雜湊演算法(Conditional Hashing Function)以及共識決演算法(Consensus Algorithm)所組成的一套分散式系統,舉比特幣為例,其在共識決演算上是使用POW(Proof of work)的工作量證明。
而區塊鏈有趣的一點就在於,過去往往要透過信任一個中央式機構或是第三人(如銀行、政府、第三方支付機構、公證人),為互不信任的雙方進行驗證,在區塊鏈下則變成信任區塊鏈協議下的「共識決演算法」,從而各個節點和使用者可以在信任下運作此套系統,而所謂的拜占庭將軍的難題,正是共識決演算法所要處理的問題。
從2017年7月開始,我們可以發現區塊鏈在「共識」上一直不斷有紛爭或路線上的爭執,從因為交易數量之容納量不同,導致從比特幣硬分叉出比特幣現金 (Bitcoin Cash)。
以及在ICO狂潮下,出現各種針對共識決演算法上的討論文章和解說文,從POW缺點進行思考,提出的POS( Proof of Stake)權益證明,DPOS(Delegated Proof of Stake)的授權證明機制、NEM提出的POI(Proof of Importance)的重要性證明,或是POOL驗證池等各種不同的共識決演算法,還有許多ICO之項目方,提出各種不同的共識決機制當作其特點,以吸引投資人投資等等。
針對不同的應用場景,可能會應用到不同的共識決演算法,如公鏈上可能適合用POW、POS或DPOS來處理節點和網絡間之共識,在聯盟鏈或私有鏈上可能就不一定需要有token的機制去引發礦工挖礦,而可以用POOL驗證池或 PBFT( Practical Byzantine Fault Tolerance)的拜占庭容錯算法達成共識等等。
用不同的共識機制來處理不同場景下的「信任」問題。這也是在看區塊鏈時,許多人會針對是否去中心化、TPS效率等不同面向發表其意見。所以到底哪個共識演算法好呢?
本質上還是要在從實際應用場景、多方當事人之各別需求與信任間尋求一個解決辦法,比如說在銀行內部處理跨國匯款不方便的部分,可能就不需要去中心化而可以採用比較有效率的共識決演算法,而去中心化的系統,它讓我們在中心化和去中心化間產生了選擇的權利。
如能考慮到不同場景、不同的需求,也更能達到彼此間之對話「共識」,而找到符合雙方需求之共識決演算法,這個的思辨我想未來也還會持續進行下去。
貨幣
在往下說之前,我想再老生常談地說一下貨幣發展前的歷史,「貨幣」在以物易物的不便利下所發展出來的概念, 如今天一個懂經濟學的人,要獲得一碗麵,他要如何找到一個想聽經濟學且又會給他煮一碗麵的人呢? 抑或是你是生產稻米的人,你想換一杯牛奶,你如何找到一個養牛並生產牛奶的人呢? 還有你們之間要如何計算才公平呢? 不管是在需求供給的滿足或是交易數量的一致性,交易雙方都會很難達到共識。
而「貨幣」不是真正的發明出一個東西然後有個人(如政府)說它是貨幣,你就會承認說:「恩,它是個貨幣!!」。它屬於一種概念上的創新發想,而這個概念就是「交易媒介」,這個媒介目前也是最為我們所熟知的「錢」了。
所以我們可以先想想一件事,什麼叫做「錢(Money)」,何謂有錢? 什麼叫做財富? 得到很多新台幣就是有錢嗎? 那如果你今天生在敘利亞、辛巴威、委內瑞拉,給你一堆政府的敘利亞幣、辛巴威幣、委內瑞拉幣,你認為你有錢嗎?
現實是委內瑞拉人不收,還用來編織成一個袋子換取商品或服務。
所謂的財富,其實是來自於你能夠獲得什麼商品、服務,這才是真正的財富,而「錢」只是為了效率,你願意使用名為「法幣」的媒介來進行交易,然當法幣變得不那麼方便,且遠遠超出一個國家、地區所能提供商品數量(通貨膨脹),大多數人不信任這個法幣時,你可能更情願保有黃金、鑽石、他國之法幣(如美元、歐元),甚至是持有比特幣。
過去我們的祖先曾將貝殼、金、銀等貴金屬當作貨幣,在貴金屬使用一段時間後,認為這個象徵「錢」的金、銀金屬無法改變,直到法國鬼才John Law倡議以紙幣來代替貴金屬作為一國流通之貨幣並由國家背書,更能達到貿易中之便利性,以紙幣替代貴金屬,透過將貴金屬存放於銀行或國家,當人們習慣將紙幣視為貴金屬之替代品時,而多用紙幣交易,而非實際之貴金屬交易時,這時候紙幣就成為我們概念上之貨幣,再透過政府的信用和法律背書,讓紙幣得以成為法律上承認具清償效力的媒介,且可以用來納稅時,就成為運作至今的「法幣」了,而法幣也就是現今社會的「貨幣」了。
針對個媒介(也就是錢),經濟學家給出了一個專有名稱「貨幣」,並給出了三個要件來描述其功能(有些會列出四個,包含延遲支付在內)
1.媒介功能: 促進經濟之效率和減少於交換商品或服務之時間
2.計價功能: 衡量商品和服務之價值
3.價值儲存: 保有一定之價值,並至未來購買時還能夠花費該價值(不過在目前法幣的體系下,可能會因為央行控管而有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等情形,還需要考慮到物價水平)
接著,我們可以再進一步地去思考,如果不是上述所列舉這些已經失去信用的國家政府所發行的法幣,像台灣、日本、美國等等,當你今天在台灣吃一碗麵或聽一個演講,你會拿日圓或美元出來付嗎? 在日本麥當勞掏出等值台幣跟他們買個照燒雞腿堡(テリヤキバーガー),店家會收嗎?
所以可以發現一點,縱然是法幣在不同地區的人對貨幣的認知亦有所不同,並考量到貨幣發展之歷程,可以發現所謂的「錢、貨幣」曾經以貝殼、貴金屬、紙幣等不同的載體出現,不同國家可能用不同的法幣、不同國家也可能用相同的法幣(如歐元)。
那貨幣到底是什麼,它本質就不是一個實體存在的東西,而是一個地區或一群人們對於上述經濟學家所描述的三項功能(1.媒介功能2.計價功能3.價值儲藏功能)下的一個「共識」。這邊我們可以看看2017年11月辛巴威的狀況,比特幣就成為它們爭相搶購的對象
所以比特幣是不是貨幣,不管央行、政府或哪位金融巨擘再怎樣大聲疾呼說它不是貨幣,也不會是最後決定者,因為「是不是貨幣」的最終決定者是你、我、你隔壁鄰居包含你我的父母、朋友、親戚以及周遭可能會接觸到的人,簡言之,就是生活在這個地區的大多數人的共識所決定,所以如果我們認為它是貨幣,它就會是貨幣,不過前提是它得滿足我們對於貨幣期待的三種功能(或四種功能)。
因此看看2018年幣圈之漲跌,大多數人比較其持有之加密幣多以USD之價格或各國法幣去計算其漲跌,並為此開心、高興和難過,就可以知道儘管在加密幣風起雲湧的時代,現代社會之貨幣共識仍存在於法幣之上。
貨幣共識背後體現的是一個信任,這個信任就是大多數人認為收下這個東西(共識)後,能不能再去換取他人之服務和商品,以及儲存起來在未來使用。所以許多提出與法幣掛勾之穩定幣,其實也反映法幣仍為主流之共識,就像在過去時代,黃金、白銀為多數人之共識。
因此,開發一套以智能合約自我調節供需功能的穩定幣(如DAI幣),產生如同央行般功能的虛擬幣,未來也可能成為你、我、他共識下之貨幣。
法律
如果從新聞媒體報導,大多時候就是談到刑法問題、憲法問題,包含死刑的存廢、或政府如何,有什麼不公不義….等;若換個場景來到新創圈或是金融圈,可能就是說法律規定多如毛牛,一堆有的沒有的規範規制,可能會妨礙業務發展等等。
不過除了上述所談涉及國家刑罰、各種監理管制等面向外,法律還有許多比較抽象和細緻部分,值得各位去思考的部分。以法學的角度來說,在初學法律時,思考上最重要的就是要習慣去思考不同場景下,人事物的「定義」;抑或是一個行為的「要件」,然後再把事實跟法律相結合,邏輯性地思考串接函攝,除了邏輯外還有價值判斷在內。舉兩個法律的例子供各位思考:
舉比特幣的例子來說,還記得央行被問到比特幣是不是貨幣時,央行說它不是貨幣,而是一個「虛擬商品」。有些人可能會想到說,既然是虛擬商品,那麼它應該是物吧? 那我們就先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一下,法律上物的定義:
比特幣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呢?
民法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67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其實在台灣法條上並沒有針對「物」的定義,不過有學者(王澤鑑大法官)提出所謂的「物」是指「人之身體以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之有體物和自然力(電、光、熱等,可為人所支配)」。這邊所說的有體物,不一定是眼見為憑的東西,尚可以包含瓦斯等有體積的東西在內,但不包含權利這種概念上的性質在內。
那麼我們就可以去思考說比特幣這件事,符不符合上述定義下的「物」,如果你認為符合上述要件,就可以說它是物,再去根據上面條文的歸類它就會變成是動產,而產生各項法律上的權利,如所有權。
不過如思考到比特幣的本質,它實際上不具備有體物的性質,是屬於一種電磁紀錄,也非自然力,那麼可以說它不符合上述要件,它不是物。但是,如果考量到,將它的私鑰以冷錢包之方式儲藏,以紙錢包之方式儲存,以一張紙的型態,它是不是也可以算是獨立滿足人類需求並可以支配的有體物了呢!! 這樣是否就是物了呢?
以目前來說可能眾說紛紜,在過去法律認定虛擬財產,多數見解認為線上遊戲的虛擬財產不是物,其背後考量的是受限於中央式業者伺服器所控制,移轉、控制都在業者身上,認為是種對業者的債權;
不過建立在區塊鏈網路上的虛擬財產,私鑰持有者可以直接控制之觀點來看,又可能會較偏向物的性質而非一種債權。
我認為討論其定義的方向可朝二種方向去思考,一種是擴大對物的解釋,讓物可以包含比特幣等虛擬電磁在內(如自然力都可以被包含,如果社會經濟上已經對其有一定需求,有何不可?)不然就是要新增一種新的定義,比如說虛擬財產的定義為何? 這個虛擬財產跟過去的物,動產不動產有何不同等等
而法律共識的形成,就是透過法律定義、要件的討論、思辨和各種狀況下反覆思考得出一個共識的過程,再經過會議,民選議員的代表為國家制定一個又一個的法律法條等等(不過當然前提為你是民主國家)。而法律的上位概念或原理原則,往往就是人們於過去生活經驗累積,透過無數個案例累積,不斷思考改良,所產生的種種共識。
對於「行為能力」的共識
再舉個民法上所謂「行為能力」的概念來談一下法律上的共識,當我們進行法律行為(如表示要買一個東西、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等等)是不是會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常常會談到所謂的「行為能力」,而它的意思是說你做一個法律行為時, 你當時的意識狀態,能否正確無誤地為法律行為而言,法律話就是你「意思表示的效力為何」,而根據不同的情況,民法上我們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 : 當你是未成年人時,你所做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為無效(民法第75條)
2.限制行為能力人時 : 你所做的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僅在部分情況下有效,其餘應該要得到法定代理人之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諾(民法第77、78、79條)才會發生效力
3.完全行為能力人: 原則上你所為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而根據民法第12、13條規定,原則上認為說未滿7歲會直接認定為無行為能力;而7歲以上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滿20歲以上的則認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不知道有無人看完上述的標準有無疑問?為什麼是7歲? 為什麼是20歲,為何不是6歲? 18歲? 或是說為何要有個年齡區分,何不直接去看他實際的意識狀態來決定呢?
其實它背後的思考邏輯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交易方便」的考量在內,因為一般買賣時(如買個手機、吃個飯、租個屋),你其實不太可能一一去檢視每個人內心的意識狀態,比如說有些人16歲但是內心的意識狀態已經成熟到認識法律行為效力,或是一個30幾歲的人,可能它的意識狀態實際上不足等等,但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一一去確認他們內心的意識狀態,都要先去鑑定一下精神狀態是否具有認識法律行為效力的能力,可能我們交易也都不用做下去了。所以上述的年齡概念區分,其實就是一種民法法學在考量交易安全和交易方便下,所做出的「共識」決定,以年齡去區分行為能力,而7歲、20歲則是我國「年齡劃分標準的共識」,當然也是可以改變的。
而法律的共識,影響著我們生活的層層面面,並且於日常生活中不斷地重複,而上述的行為能力,僅在特殊情況如結婚的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的人,可能它的行為能力就不是以年齡來劃分了,而是會根據別的判別標準,甚至是去判斷它實際的意識狀態來決定。
我們的共識
從區塊鏈技術共識決的發展討論,處理了拜占庭將軍難題,到產生出比特幣的應用,再來引發許多人對傳統貨幣、金融的討論、透過ICO、STO更多人也去思考何謂證券,讓本來存在於證券交易法上關於美國Howey test判斷投資契約的四個標準被大家認識到,但是在彼此的領域間,卻不一定能相互對話交流,甚至是相互學習。
但其實上述三者都是人類在生活共識上的體現,加密貨幣的概念讓人重新思考貨幣的概念,又影響到法律對其之認定和思考,而法律過去的共識可能可以兼容科技的發展,亦可能會抑制到科技之發展,就如同雖然我們對於加密貨幣發展有信心,但是我們仍是受社會大多數人以法幣作為貨幣的共識所影響,而法律作為大多數國家制度和習慣,也持續影響著生活的層層面面,但其發展也會因為社會變化產生一定之接納和突破(如監理沙盒法案就是開放一個創新和監理的對話空間),但一方面,過去的法律共識「股份有限公司」概念,也驅動著許多企業或新創業者持續發展和茁壯,甚而推動新的共識產生。
這也是人類大歷史( Sapiens: 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這本書上所說的「認知革命」,我們彼此間的合作就是建立在生活層層面面上的認知與共識上。
就現階段來說,我認為對話是已經開啟了,如金融科技創新沙盒法案,就是一個在金融風險控管監理和金融創新下所產生的思考,主管機關願意來對話思考,此外還有許多像是無人載具的沙盒法案等等。能互相對話,這已是非常值得鼓勵的了。
不過就像最近金管會說要在六月訂出ICO法案,如果思考上仍是把證券的相關規範做類比,單純聽人說怎麼做,投資的流程如何如何,再以現有的思考和想像去訂出規範,可能還是會有不足。比如說只針對A管理卻沒有思考到B的配套等等
所以我認為,下個階段應該走向不被自己曾經的專業所侷限,而是更能廣泛地學習了解不同領域,除了彼此交流、對話外,更應鼓勵相互學習不同領域的知識和認知方式,直接到那個領域體驗感受,而不是聽別人說,也就是斜槓和自我學習的開端,這樣可能更能減少中間的溝通落差,促進我們達到各個領域中的共識,在區塊鏈世界以及其他領域上能繼續耕耘走下去,甚至是發現了更新的「共識」。
從「你說B,我說D」的狀態,走向共同創造一個全新的V ?
這是本次我就反轉區塊的上的思考,希望至少能帶給您一些啟發和思考,或是能讓您在2019年下個目標,給自己設定一個跨領域的學習計畫吧!!
反轉區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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