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國的區塊鏈監管政策大致可以三大方向看待:數字貨幣、ICO、區塊鏈技術。台灣金管會於 1 月 24 日在新春記者會上宣布,今年將針對首次代幣發行(ICO)的募資行為進行監管。
金管會表示今年將針對首次代幣發行(ICO)的募資行為,如涉有價證券募資與發行,金管會要求應依證交法相關規定辦理。此外,金管會再次重申在今年6月底前,將研議證券型代幣的募集發行規範,「盡量」在六月完成監管框架以讓業者有法遵循。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在此之前會蒐集各國資料,但金管會也強調各國對虛擬貨幣的管理目前都是「進行式,不是完成式」,即仍沒有一致的定義與管理方向,金管會只能「儘量蒐集,儘量在 6 月底前完成」,對於這些具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設計及交易相關規範,並表示會再與科技業者、虛擬通貨業者溝通。
區塊鏈作為一種創新科技備受各國的關注和推崇已成為事實,而數字貨幣也逐漸得到了除了中國以外的其他各國認可,但是對於ICO項目的通證資產的態度則十分不一致,大致可分為「全面禁止」、「嚴格監管」、「試圖監管」、「發出警告」四種不同力道的監管:
一、明令禁止ICO的管轄區
明令禁止、認定 ICO 為「非法行為」的國家,包含俄國、中國、韓國。2017年9月, 中國政府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表示ICO 是「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嚴格禁止任何 ICO 相關活動。在當時中國一聲禁令下,也讓「紅色區塊鏈」開始席捲亞洲周邊地區,如台灣、香港、韓國,以及新加坡、東南亞等地。
二,沒有明確禁止,但嚴格監控
這類地區不承認未經註冊的 ICO 項目的合法性,如美國,正在尋求監管ICO的具體措施,香港ICO必須遵守香港的證券法。
- 香港
香港證監會 SFC 於 2017 年 9 月表示,ICO 可能被定義為證券與期貨指引下的「證券」,而須遵循《證券及期貨條例》、與此相關的實體必須向 SFC 註冊或取得牌照。若未遵守,「可能受到證監會調查」。在去年也有 未經註冊的 ICO 項目遭停權的案例,如在 2018 年 3 月遭證監會停止的 Black Cell Technology 發行的 ICO 。
據媒體報導,業界認為香港政府態度模糊,因而轉向其他市場如新加坡發展。
此外,香港證監會也在去年底表示,所有總部設在香港的投資基金公司,只要總投資組合當中有10%以上的「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s)」不論取得的方式是直接購買,或透過分銷商取得,都必須向證監會註冊,並獲得許可。
- 美國
另外還有多數國家監管路線的參考指標,美國。
SEC 曾在 2017 年對知名的 The DAO 事件釋出調查報告後,SEC 就曾警告 ICO 很可能會被SEC視為證券,並一直呼籲欲向美國發行有價證券類型的代幣需與美國 SEC 登記,並符合美國證券法,否則將會開罰。
SEC 在去年九月首度向未經註冊並進行 ICO 的美國公司Timothy Enneking 開罰。,被罰的兩家公司CarrierEQ Inc.(Airfox)和Paragon Coin Inc.都在 2017 年進行了 ICO。
而在去年 11 月,SEC發布了一份聲明,解釋了關於 SEC 監管初始代幣發行(ICO)、數字資產交易所、二級市場交易平台和其他代幣交易的實體的監管路線圖。
最值得注意的是,SEC表示,即使「發行人已經進行了非法未註冊的數字資產證券發行」,發行代幣的新創公司也必須遵守聯邦證券法的途徑。意即會溯及既往。
>>延伸閱讀:SEC發布嚴格監管路線圖——強勢管制下,ICO將會消失?
三、試圖將 ICO 納入監管框架
這類國家多半提倡將 ICO 項目進行「分類」,並分別對應現行法規,試圖納管的國家歐洲為主要代表,如瑞士、德國、加拿大。而英國、新加坡等地允許 ICO 項目試用「沙盒機制」,所以相比瑞士、德國,態度更為開放。
- 新加坡
新加坡監管環境相對友善,屬全球 ICO 市場最活躍的區域之一,新加坡對待區塊鏈的態度是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前提下積極監管,允許符合監管條件下的數字貨幣交易及ICO。在 2017 年 8 月,新加坡金管局MAS表態,若ICO的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 )構成證交法所規範的產品,則應受 MAS 管理。
在2017 年 11 月 MAS發布的ICO guideline 重申,若 ICO 產品中含有「characteristic of capital market(資本市場特性)」,應受新加坡證券與期貨交易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Cap 289), SFA》規範。大部分ICO項目都需要新加坡律師出一份「Non Security Legal Opinion」。
四、發出警告,表態不主張監管ICO
這類地區採取類似以默許的方式,如日本。英國也類似日本,僅發出警告。
- 日本
2018年4月,日本政府雖提出 ICO 指導方針,旨在使ICO合法化,但在日本由於沒有特別設立規範納管ICO,目前的該國法規制度下難以進行任何的虛擬貨幣募資,這也導致許多日本在該領域的新創業者出走。
目前監管方向仍著重在 KYC/反洗錢、防止內線交易、投資人保護等規範上。日本政府認為應避免直接將 ICO 逕認定為證券(Securities),然而要求ICO 發行者必須說明如何籌募、資金利益分配給代幣持有者的規劃。
不過在 2018 年 11 月,日本金融廳針對 ICO 與虛擬貨幣舉行了一次研究會議,在會議中表示擬對ICO這樣透過虛擬貨幣進行募資的方式進行修法進行納管,展現了相對開放的態度。
>>延伸閱讀:日本擬對 ICO 進行修法納管,接納創新募資手段
日本對於數字貨幣的態度:承認數字貨幣合法性的同時,為了降低洗錢和恐怖融資的風險,積極監管。
五、積極監管
除了上述國家之外,泰國對於區塊鏈、數字貨幣的態度相對於世界各國是十分積極的。
- 泰國
在去年七月繼通過「加密貨幣行業的新許可證制度」之後,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經開始處理近24家尋求經營國內加密貨幣交易的申請。
而早在去年七月,泰國SEC就已發行目前已於 2018 年 7 月 16 日生效的初始代幣發行(ICO)的監管框架。每個獲得批准的 ICO 公司將被允許向機構投資者、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公司以及超高淨值個人提供無限數量的代幣,但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證實向散戶投資者募資的代幣價值上限為 300,000 泰銖(9,050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泰國,ICO 發行人只能接受七種被選定加密貨幣的付款。包括比特幣(BTC)、以太坊(ETH)、瑞波(Ripple)、比特現金(BCH)、以太經典(ETC)、恆星幣(Stellar)和萊特幣(LTC)。
>>延伸閱讀: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佈最新 ICO 指導方針,接受 7 種加密貨幣購買 ICO 代幣
顧立雄:ICO,金管會管定了
台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則在日前強調,針對具有證券募資性質的 ICO 融資行為是「管定了」,過去很多人都是私下募資,未來必須納管,且要著重保障投資人。
但若監管法規太過嚴峻,將使此產業無法順利發展。由於立法院要求,金管會一定會在今年 6 月底前研議相關管理機制,不過金管會將會給出監管範圍的定義,此次記者會也特別提到如比特幣等資產類型,未必有涉及有價證券性質,不在目前規劃的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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