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的監管,直接影響行業的發展方向。它一直是整個行業關心的重大事情。不久前美國有國會議員提出了「代幣分類法案」。該法案旨在修訂1933年的「證券法」和 1934 的「證券交易法」,試圖把代幣從證券的定義中去除。它認為只要滿足四個條件,即可將數字代幣從證券的定義中排除。目前該法案並沒有通過,但可能會引起關於數字貨幣方面更多立法探討,並由此推動新法案的落地,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如果你對區塊鏈世界的當前發生的事件沒有保持高度的關注,那麼,代幣分類法案(Token Taxonomy Act)或許會引起你的注意。關於新立法的報導在 reddit 論壇或新聞網站發佈了很多次。一些文章甚至稱之為「節日禮物」和「對請求的回應」,以保證新興行業的穩定性,不至於太過擔心「執法監管」。
代幣分類法案是擴大的、急需的有利立法的第一步嗎?我認為目前形式的法案不會獲得通過,但它向國家的其他地區發出了信號,表明有利的立法即將出台並獲得支持的立場。
什麼是代幣分類法案?
在國會第 115 屆會議期間,國會議員 Warren Davidson(R-OH)和 Darren Soto(D-FL)於 2018 年 12 月 20 日推出了代幣分類法案。該兩黨法案旨在修訂 1933 年的「證券法」和 1934 年的「證券交易法」,將「數字代幣從證劵的定義中排除」,以及免除數字代幣的登記和上報要求,而這些登記和上報要求是來自於 1933 年證券法的第五節。
國會結束了 2018 年的會議,沒有通過該法案。該法案需要重新推出,才能加以審議。同時,我們可以探討該法案中的條款,它將如何影響普通的數字貨幣用戶,但最重要的前提是,如果法案可以按照當前的形式通過的話。
代幣分類法案中的條款
根據「代幣分類法案」,若想將數字貨幣歸類為數字代幣並「免於作為證券」而被監管,必須滿足四個要素:
- (A)被創建:
- (i) 回應擬議交易的確認或收集;
- (ii) 根據數字單位的創建和供應規則,不得由同一控制主體下的一個人或經一組人得以改變;或者
- (iii) 作為按照第 (i) 或 (ii) 條另行設立的數字單位的初始分配;
- (B)有一個交易歷史:
- 記錄在分布式的數字帳本或數字數據結構中,它通過數學上可驗證的過程達成共識;和
- 達成共識後,不得由同一控制主體下的一個人或一組人進行重大改變;
- (C)在沒有中間保管人的情況下,能夠在人與人之間進行交易或轉移;以及
- (D)不代表公司的財務利益,財務利益包括所有權或債務利益或收益分成。
該法案還希望為普通用戶如何報告稅收提供更多指導原則。根據第 1031 節,該法案中規定,虛擬貨幣被新增到接受免稅、交易類似、處理的財產類型中。此外,該法案還規定了某些虛擬貨幣交易的例外情況:除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之外的虛擬貨幣財產的售出或交易,其收益低於 600 美元,則不會計入總收入。
如果該法案以它目前的形式通過,我們可以預期數字代幣可能會受到聯邦交易委員會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監管。SEC 僅限於代幣的監管,這些代幣不屬於該法案對數字代幣的定義。考慮到稅收,該法案將使國稅局對通過出售或交易虛擬貨幣實現的收益設定最低的免稅額。
對代幣分類法案目前的疑慮
根據該法案,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是根據(A)(iii) 節創建的法定豁免。有一種常見的誤解認為,ICO 是證券,或數字代幣本身是證券,但這是不準確的。SEC 會審查發生的交易,然後確定它是否為證券。SEC 的主席 Jay Clayton 曾公開表示 SEC 不會因為 ICO 而改變它對證券的定義。
他表示:
「只要是一個代幣,一個數字資產,我給你我的錢,然後你去做冒險,並由此獲得回報。如果說『你可以獲得回報』這樣的事情就會被我們視為發行證券,我們將會監管證券的發行、同時監管證券的交易。」
那麼,從(A)(iii) 節能產生的結果是「強硬的法定豁免」,該條例想表達的是,只要數字代幣符合該法案規定的基本條件,它將免受 SEC 監管。但我們在過去已經看到大量的有欺詐行為的 ICO。而且事實上,獨立研究表明,僅在 2017 年,80% 的 ICO 都涉嫌欺詐。像這樣的強硬豁免將,要求投資者放棄傳統的保護,同時不受 SEC 的監管,是不合理的。僅這一規定,該法案就需要被重新制定。
此外,當涉及到該法案的稅收優惠時,不能過分誇大這方面的指導意義。美國國稅局最新的指導形式於 2014 年發佈。正如前面提到的,該法案規定,除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之外的虛擬貨幣財產的售出或交易所得的收益不超過 600 美元,不會計入總收入。
那麼,如果超過 600 美元呢?由於在該法案下,數字貨幣不作為證券監管,因此國稅局不會以資本收益方式進行徵稅。反而,它們更有可能會以個人收入方式進行納稅,且稅率更高。
結語
為了讓美國在該行業獲得競爭力,加密貨幣需要蓬勃發展。過於嚴格的監管會抑制創新。就這一點來看,類似於「代幣分類法案」是必要的。該方案會是很好的起點,但我們可能會看到在它最終通過之前,會在現有形式上進行重新設計。
(本文作者 Ray.Alva,來源「藍狐筆記」,動區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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