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檢察官下的高級檢察官陳禹橦發表她對於立處中國法律下「虛擬貨幣」的看法,認為中國對虛擬貨幣當前的案件認定,在民法與刑法上不具統一性,並呼籲應將其統一視為財產,才不違背法秩序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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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1 年進入幣圈的用戶們,肯定對「5/19」並不陌生,中國首先禁止虛擬貨幣相關的一切業務,接著重拳連連,甚至稱其為「金融犯罪」。中國在近幾年虛擬貨幣的竊盜案件上也層出不窮,法律又是如何定義的,北京人民檢察官下的高級檢察官陳禹橦在昨日發表她對於立處中國法律下「虛擬貨幣」的看法。
針對虛擬貨幣具備「財物」屬性的看法
據她的分享,在中國的刑事領域,圍繞網路虛擬財產是否能判定為刑法上的「財物」早已有很多的爭辯。司法實踐中,對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有的認定為盜竊罪等財產犯罪,有的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2012年最高法《關於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基本上大大的影響並否定了法律實務上對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但是她認為,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網路虛擬財產,符合刑法上的「財物」特徵。但她也提到並非所有虛擬財產都能被認定是「財物」,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三種:
- 第一是「管理可能性」,這意味著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和支配,如果沒有「占有」,就沒有「轉移占有」,難以符合財產犯罪客觀行為,而是否能夠占有、支配虛擬貨幣的證據就是私鑰。
- 第二是「轉移可能性」,這使虛擬財產成為財產犯罪可能被侵害的對象,虛擬貨幣持有或交易的媒介可能是錢包、交易所,可以通過私鑰、硬件等方式轉移、交換。
- 第三是「要有價值」,財物的價值一般包括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中國的金融政策下從未否定過虛擬貨幣的有價值性,強調「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不能代表虛擬貨幣不具有交換和使用價值的結論。
民法、刑法上的法律統一性
她提到了一起虛擬貨幣竊盜案,這是在形法上對虛擬貨幣是否有「財物」性質的例子,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雖然並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轉讓,但中國宏觀金融政策層面一律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體現其財物屬性的兌換、買賣及定價服務等不被中國認可。最後二審判定不應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財物來保護,因此,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僅能認定為計算機訊息系統犯罪。她認為從過往中國宏觀金融政策下並沒有說明在刑法下虛擬貨幣不具備財物屬性,而且也不能夠從宏觀政策下去檢視刑法上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
2021 年《通知》重申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的法律風險,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中國,虛擬貨幣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主要類型為合約糾紛,不少中國法院以相關文件確認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合約無效。
最後雖然目前民法、刑法的實例上都判定虛擬貨幣不具備「財物」性質,但是每個法律規範的目的和範圍都不同。她重申虛擬貨幣的「虛擬」並不是價值的「虛擬」,而只是相對傳統財物的形態差異,在數位化時代,將虛擬貨幣解釋為刑法上的「財物」不超出中國國民的設想,也不違背法秩序統一性,呼籲當局可以將虛擬貨幣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