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監管機構最近發佈了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的監管規則,在非豁免情況下,歸屬於既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
據3月28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SFC)發布聲明,其表示在香港,證券型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規範的證券,並因而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香港證監會也定義了 STO 是「傳統證券發售屬性的特定代幣發行」,當中涉及運用區塊鏈技術以數碼形式來表達資產擁有權(例如黃金或房地產)或經濟權利(例如利潤或收益的分佔權)的證券型代幣。
證監會特別表指出:「證券型代幣一般僅發售予專業投資者(即高淨值資產客戶、專業投資機構等)。」
同時,其指出「除非獲得豁免」,不然受到該國證券相關法規監管:
「除非獲得適用的豁免」,否則須根據該地區的證券法法規監管,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或註冊。
該公告特別強調,推廣及分銷證券型代幣的「仲介商」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包括《網上分銷及投資諮詢平台指引》,以及在2019年7月生效的《操守準則》第5.5段,指出「證券型代幣會被視為『複雜產品』,因此仲介商亦須採取額外投資者保障措施」。
該公告同時也強調,仲介商必須獲得牌照,只能發售給專業投資人;必須替客戶做好盡職調查,掌握代幣銷售的情況,包括管理層、研發團隊及發行人的背景及財政穩健性,以及支持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資產是否存在和有關資產所附帶的權利;最後必須用「清晰及易於理解的方式」提供投資人正確的STO相關資料,並明顯的揭露有關風險。
其警告,中介商若在STO分銷上未盡責應負責任,會影響持有相關牌照的資格。
最後,香港證監會再度警告:
虛擬資產面對較高的流通性不足或價格波動、定價欠缺透明度、遭駭客入侵及欺詐的風險。這些風險亦適用於證券型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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