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販賣虛擬貨幣交易所、銀行帳號的行為,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最重可處 5 年徒刑、3000 萬以下罰金,希望從源頭遏止詐騙集團洗錢。
(前情提要:金管會宣布:虛擬貨幣監管採「交易所自律」!對台灣用戶影響一次看)
(背景補充:金管會主委:台灣監管往「投資人保護、資產分離」兩面進行,沒落後別國 )
為了遏止詐騙案件中頻傳的「人頭帳戶亂象」,台灣立法院於昨(19)日正式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戶等,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3000 萬以下罰金,希望從源頭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的三個重點:
根據法部公佈的新聞稿,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第15條之1)
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第15條之2)
(一) 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 5 年以內再犯者,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另針對惡性較高之「販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 3 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上開刑事處罰。
(二) 要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進行高風險帳戶之功能控管,使業者自管理面著手,以降低再犯風險。
三、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第16條)
彌補「無法可管」的偵查漏洞
法務部指出,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是鑑於犯罪集團分工細膩,有計畫性的收集人頭帳戶,在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然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時,出現無「法」可罰之困境。
另因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之犯罪意圖,造成犯罪集團肆無忌憚使用人頭帳戶,製造犯罪偵查之斷點及追討犯罪所得困難。因此為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採取「全面防堵」、「標本兼治」之修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