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於幣商必須完成商業登記與稅籍登記一事似乎已定調,但台灣司法工作人員的看法如何呢?
(前情提要:金管會:個人幣商「沒登記就是違法」!須商業登記、稅籍登記、符合洗錢防制法 )
(背景補充:南台灣幣商幫洗2.8億詐騙黑錢!警嘆:豪宅整面牆名牌包 )
本文為讀者投書,作者為檢察官 Ivan,不代表動區立場。
對於個人幣商的亂象以及個人幣商有無違法以及該怎麼管等這些問題,金管會在6月24日發布新聞稿說:「從事虛擬通貨活動為業之自然人,自應依商業登記法及稅籍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並遵循洗錢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虛擬通貨活動為業者,自屬違法。」看起來好像已經把問題釐清也找到了解法,但是實情似乎不是如此。
首先,金管會並不是商業登記法和稅捐稽徵法/稅籍登記規則的主管機關,金管會替經濟部或財政部去回答問題已經是越俎代庖,逾越機關權限了。
其次,就金管會所主管的洗錢防制業務當中,金管會所訂定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反洗錢辦法)第2條第2項已經明白的說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在國內設立登記者為限,可見反洗錢辦法並沒有要規範在未在國內有任何設立登記的個人和事業(這裡還不談行政院並沒有指定金管會做這樣的限制以及從反洗錢辦法立法理由中明顯可看出原本並沒有該項限制,這樣的限制顯然是天外飛來一筆的即興發揮式立法),如此一來未在國內完成設定登記而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而以虛擬通貨活動為業的個人或事業到底違法了什麼法?
金管會仍然沒有給個說法,而只是在打模糊仗,這樣的聲明就好像是說,「你沒有照規定來,你壞壞」一樣,但是到底壞在哪裡?跟金管會主管的業務有無關聯?金管會始終是沒有說清楚。
屋漏偏逢連夜雨的是,財政部對於金管會提到的稅務部分,也有另一番見解。
首先,財政部認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持續性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已構成營業人之要件,依財政部 109 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如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 8 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 ,依應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個人幣商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至其課稅方式,須先視虛擬通貨的屬性而定。
延伸閱讀:金管會:個人幣商「沒登記就是違法」!須商業登記、稅籍登記、符合洗錢防制法
簡單的說,財政部認為如果客觀上個人從事虛擬通貨銷售已經可以認定是營業人及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的程度時,理論上應該要課營業稅,但還要看虛擬通貨的屬性來決定課那種稅。
這樣的邏輯,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既然已經說要課營業稅了,結果卻又說要課什麼稅要先看它的屬性,變成在課稅與否及種類範圍的判斷上,財政部恐怕是弄錯了先後順序。
不過,這一點倒是不大,因為財政部又說了參照國際體例,多數國家先由金融主管機開就虛擬通貨予以監理、定性及分類,再由稅務主管機關據以研訂課稅規範,按其屬性課稅,因此,就針對虛擬通貨如何課稅這個問題,財政部認為應該先區分虛擬通貨是否具有證券性質。
當虛擬通貨屬於具證券性質時,虛擬通貨的買賣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 1%證券交易稅;也就是說,這一類型的虛擬通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於交易損益則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
而對於不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部分,如果是經主管機關(金管會)定性屬於「支付工具」時,這個虛擬通貨本身之移轉,非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倘經定性屬於數位商品或勞務,銷售虛擬通貨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 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疇,這個時候虛擬通貨的交易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從事虛擬通貨交易平台的營業人所收取的平台服務手續費,或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提供虛擬通貨買賣收取交易手續費,則屬於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在所得稅部分,交易損益應以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 ,併計其所得額總額課徵所得稅 。
換句話說,不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還要看金管會認定是否屬於「支付工具」才能決定是否應該課徵營業稅。當然目前來說金管會或央行把虛擬通貨稱之為「數位商品」或「虛擬商品」,不過這只是用來區隔法幣及「金融商品」的分類方式,畢竟金管會也說了它已經被行政院指定成為納管具「支付」或「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了,則對於屬於「支付工具」的「數位商品」,應如何課稅?仍然是待釐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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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也不忘了表示未來將配合行政院指定之虛擬通貨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通貨的屬性的界定及監理規範 ,並參酌其他國家課稅規定,研訂明確之課稅規範。不把話說死,保留一定的空間,是行政機關向來的作法,這樣的作法務實也兼具彈性,自然是無可厚非。
然而問題還是回到了原點,財政部還是要等金管會先將個別虛擬資產定性後,才能據此核定課稅種類及方式,判斷有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適用,之後才有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而應完成稅籍登記的問題。
這也凸顯美國SEC將ETH等虛擬資產或先前的XRP視為證券來起訴後,動見觀瞻,風聲鶴唳,各國主管機關無不按兵不動,不敢貿然行事或表達立場的原因。
結論是,財政部把球踢回來了,金管會還不接起來及回應嗎?
隨附》金管會6/24新聞稿網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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