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安母公司 Binance Holdings 、執行長趙長鵬在 21 日向美國地方法院提交動議,尋求撤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出的訴訟。主張 SEC 已越權,相關指控於法無理。
(前情提要:CZ回應「幣安高層出走潮」:Binance US執行長已完成「階段性目標」,忽略FUD繼續建設)
(背景補充:WSJ:幣安美國法務長、風險長將離職,大砍成本進入冬眠期?)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 6 月起訴幣安母公司 Binance Holdings 、執行長趙長鵬、幣安美國(Binance US),指控提供未註冊證券銷售、在美國非法經營。
對此訴訟,幣安執行長趙長鵬、 Binance Holdings 在 21 日向美國地方法院提交動議,尋求撤銷訴訟。該動議主張,SEC 提起的訴訟已經越權,SEC 在指控前,並未提供加密貨幣產業明確指引,還對加密貨幣產業加諸追溯力:
SEC 追溯性地推行這些新主張,試圖對出售加密貨幣的行為追究責任,這早在 2017 年 7 月就發生了,當時 SEC 尚未就加密貨幣提供任何公開指引,很明顯,SEC 的訴訟在目前的證券法中沒有任何依據。
在試圖宣稱對加密貨幣產業擁有監管權的過程中,SEC 扭曲了證券法的條文。
幣安美國也尋求撤銷訴訟
除了趙長鵬、 Binance Holdings 聯名提出此動議之外,幣安美國控制實體 BAM Trading 也在同一日提交動議,要求撤銷 SEC 的指控,主張 SEC 指控有關其洗盤交易(wash trading)沒有事實依據。
Binance Holdings 和 BAM Trading 在駁回動議中都反駁稱:
除了結論性主張和引述 Sigma Chain 帳戶互動的個別案例外,訴狀未就 Sigma Chain 涉嫌的不當行為提出具體指控。
律師們指出,依照證券法,清洗交易需要有操縱市場的欺詐意圖:
SEC 對洗盤交易的指控,儘管貼上了聳動標籤,但卻無事實依據。因此,指控應予駁回。
此外,該動議還對 SEC 將幣安美國平台上提供的一些代幣描述為證券提出質疑,包括 BNB、BUSD、SOL、ADA、MATIC、FIL、ATOM、SAND、MANA、ALGO、AXS 和 COTI 等。
動議引述重大問題原則,認為 SEC 不能將數位資產視為證券來監管,該原則規定,如果一個機構想就具有重大國家意義的問題做決定,必須得到國會明確授權的支持:
即使 SEC 看似合理地聲稱,涉數位資產交易是投資合約(事實上並非如此),依照重大問題原則,此訴訟也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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