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局已定調加密貨幣挖礦是「非法活動」,中國法院此前已多次判定挖礦相關合約「無效」,但中國禹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卻判定,「礦機」本身具有財產屬性,裁定遲不出貨的被告退還購機貨款。
(前情提要:中國法院判決:加密貨幣挖礦合約無效!損失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背景補充:中國發改委:將對比特幣挖礦、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挖礦全面整治)
中國當局在 2022 年初以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問題為由,正式將「加密貨幣挖礦」納入淘汰產業,定調挖礦是「非法活動」,中國法院也多次在後續與加密貨幣和挖礦有關的法律訴訟中強調,「相關民事法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損失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然而在中國民間近年有關挖礦的民事糾紛仍層出不窮。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範坡法庭一起關於比特幣礦機合約糾紛的判例,引發業界關注。法官在該案中解釋了,究竟中國人民購買比特幣礦機挖礦,貨款結清後賣方卻不出貨的情況,在起訴後是否能法院獲得支持?
中國法官判定「礦機屬於財產」
根據禹州法院微信公眾號文章,該案的陳姓原告向劉姓被告購買 56 台比特幣礦機,約定每台價格為 2900 元人民幣,隨後,原告將購機款項支付給被告,但被告收款後卻用各種理由推倭,遲遲不出貨,原告在協商無果後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
後續在審理過程中,經主審法官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被告當庭退還部分貨款,剩餘部分承諾每月定期返還直至還清,最終該糾紛順利化解。
範坡法庭庭長付攀表示:
比特幣網際網路技術發展後在網路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但本案中,雙方糾紛的標的物「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 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委託合約應屬有效合約。
同時,法官也提醒大眾,比特幣不具有與中國法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投資要謹慎。
但用「加密貨幣」買礦機不受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禹州法院法官在該案判定礦機屬於財產,購買礦機合約屬於有效合約,且原告是以「法幣」支付貨款,所以得以收回款項。但在去年一起類似糾紛中,原告以「加密貨幣」支付礦機貨款,卻被法官判定駁回訴訟,理由是「透過虛擬貨幣購買相關衍生品(礦機)的行為本身就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延伸閱讀:中國法院 : 用加密貨幣(USDT)借貸,不受法律保護!購買挖礦礦機也是
而另一點令人感到矛盾的是,中國法院多次判定「挖礦合約」無效,因為挖礦是違法行動,意思是中國礦場如收錢幫人挖礦,如果不支付比特幣是不會被法院判定違法,因爲比特幣不具有與法幣同等法律地位,投資損失的風險須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礦機又可被法官判定是財產,前提卻是必須以法幣付款,這些挖礦相關的判例確實讓人無所適從。
📍相關報導📍
打擊挖礦從小教育?中國江西幼稚園舉辦「抵制虛擬貨幣挖礦」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