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出爐了一份民事判決,法院判定該案中被告蘇男因違反與原告的投資協議,擅自操盤虛擬貨幣買入 LUNA 導致巨大虧損,應全額賠償原告二人損失..
(前情提要:重磅!台灣加密貨幣專法草案 在立法院一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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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近日發佈了一份涉及幫助他人操盤虛擬貨幣導致糾紛的民事判決書。該案中,被告蘇男因違反與原告王女、曾男二人的投資約定,擅自投資虛擬貨幣 LUNA 且隱瞞事實,導致巨量虧損,原告二人發現後提告蘇男,要求蘇男賠償全部損失。
雙方約定分成、止損及還本
據判決書顯示,蘇男與王女本是舊識同學,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蘇男就以其自身投資虛擬貨幣之經驗豐富、獲利頗多,遊說原告王、曾二人將存款交由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後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 由蘇男代替原告二人操作資金,進行投資虛擬貨幣,倘有獲利,原告須將 40% 作為被告代為操作之報酬,60% 則為原告所得
- 原告所委託操作之資金帳面上如有 5% 虧損,被告應立即止損停止投資,並保證歸還本金
- 投資標的僅限於 BTC(比特幣)、XRP(瑞波幣)以及 EOS(柚子幣)
協議達成後,王女與曾男二人分別在 2019 年、2020 年與 2022 年分批次向被告蘇男轉帳新台幣 460,000 元與 630,000 元,共計 1,090,000 元。
蘇男擅買 LUNA 幣慘賠
判決書續指出,在蘇男代原告二人操盤虛擬貨幣期間,被告除因原告催款頗急之情形下,返還原告曾男本金 110,000 元及投資利潤 30,000 元外,其餘投資款 980,000 元仍由被告持有。
不過,後續因原告產生資金需求,而於 2022 年 3 月 29 日開始,陸續要求被告將代為投資之虛擬貨幣出清,並於同年 4 月 7 日明確要求被告將投資虛擬貨幣之資金 980,000 元全數撤出,卻屢遭被告以話術諉稱購買標的前景可期,遊說原告不要出場,應等待最佳時機出售。
直到 2022 年 5 月 9 日,蘇男仍以原投資之 BTC、XRP、EOS 有前景的理由推諉,然而在同年 5 月 13 日又突然改口辯稱「已出售原來購買的虛擬貨幣,改轉購其他標的,目前已損失殆盡」、「總而言之,就是以前陸陸續續屯的 LUNA 變成廢紙」..等語,明顯違反了他們此前的協議約定。
法院判蘇男全額賠償損失
在訴訟中,王女認為,蘇男在未告知的情形下,挪用投資款項購買 LUNA 幣,違反雙方契約,希望法官判處蘇男須賠償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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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則向法官辯稱,雙方並未約定具體投資細節、保證還本及停損點,亦無訂定獲利抽成,也未阻止其結清,王女看到投資的虛擬貨幣崩盤才提告,希望法官駁回王女、曾男之訴。
不過法官認為,王、曾二人有將款項匯給蘇男,而蘇男也有將獲利及本金匯回,顯然雙方均同意該委託契約。同時,雙方於通訊軟體中對話顯示,投資標的僅為比特幣等三種,若王女授權蘇男操盤,他也應告知已將投資標的改為 LUNA 幣,但蘇男卻等到貨幣崩盤後才說出,因此推論雙方曾約定投資標的只有比特幣等三種,否則蘇男何需隱匿投資 LUNA 幣一事。
此外,蘇男未告知王女改投資 LUNA 幣,已違反雙方委任關係報告義務,導致投資款虧損殆盡,故王女、曾男要求蘇男返還投資款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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