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江蘇省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等機構於 4 月底舉辦一場題為「數位貨幣作為犯罪對象的司法認定」的研究會上,不少專家學者都明確表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具有財產屬性,可以被歸類為商品、應當受法律保護。
(前情提要:中國法院傳認定永續合約是「網路賭博」、KOL招攬反傭是賭場共犯需入獄)
(背景補充:中國社群鐮刀!迷因幣$ENTS集資2萬顆BNB「開盤暴跌」,項目方VT:抱歉,錢被騙走了..)
雖然中國在 2021 年就明確宣佈在境內全面禁止加密貨幣,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交易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但實際上,在民間仍然存在加密貨幣的交易行為,甚至不乏加密貨幣盜竊、詐騙案,不過由於官方對加密貨幣的屬性歸類一直存在爭論,相關案件也存在諸多爭議。
對此狀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江蘇省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等機構於 4 月 29 日舉辦了一場題為「數位貨幣作為犯罪對象的司法認定」的研究會(發佈該研究會討論結果的微信公眾號文章現已被刪除),會上不少專家都明確表示,認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具有財產屬性,以下動區為讀者整理相關學者的觀點如下。
比特幣屬於特定虛擬商品
會上,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穎在分析一起案例時表示,雖然目前中國並未賦予比特幣合法地位,也無法通過官方鑒定部門對其價值進行認定,但比特幣應該被歸類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
比特幣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受賄比特幣的行為也應當被認定構成受賄罪。
雖然比特幣交易在中國境內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比特幣在境外可以流通,可以通過直接交易兌換為法幣,境內也存在私下兌換的情況。
截至目前,全球已經有 8 個國家提供了現貨比特幣 ETF,某種意義上比特幣已經成為了黃金 2.0,在流動性、隱秘性、不可篡改性、稀缺性等多方面可類比黃金,因此比特幣類似於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具有交換價值,符合財物的本質特征。
虛擬貨幣應被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範圍
中國政法大學網路法學研究所的郭旨龍同樣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本身就應當被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範圍:
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新上線的案例庫,至少有四個案子承認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首先有三個案子都與詐騙、集資詐騙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關,它們都承認了泰達幣的財產屬性。另外還有一個案子是搶劫案,同樣也承認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是財產,公民個體之間可以將其作為交易對象,因此民法、刑法應當給予必要的財產保護秩序。
數位貨幣不屬於違禁品
同時,北京大學法學院的車浩也表示,即使比特幣等數位貨幣交易在民事法律上無效,也不能直接等同於在刑法上直接就無效:
總體來看,針對數位貨幣是不是財產沒有一個本質的界定,從現階段來看,數位貨幣在中國的法律秩序空間比較小,但也並沒有被完全禁止,它不屬於違禁品,在事實上能夠交易、具備經濟價值,便能夠認定為財產。
數位貨幣按國際交易價格認定是合理的
另外,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勇還在有關加密貨幣的定價問題上表示,從法益屬性上來看,數位貨幣具有財產屬性:
虛擬貨幣的最大特點是唯一性和不可復製性,這一特性使其難以歸屬於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中的「數據」。
數位時代已經來臨,數位貨幣按照國際上的交易價格認定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