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波公司(Ripple)在耗時超過一年的訴訟案中提出駁回訴訟動議,表示瑞波幣不是證券、訴訟期間已過,以及無法證明瑞波直接銷售瑞波幣給原告等論述,要求撤銷有關瑞波幣的未決證券集體訴訟。
瑞波公司從 2018 年 5 月初遭到購買瑞波幣(XRP)投資人的集體訴訟,至今尚未從案件中脫身;而先前這群投資人援引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的指導意見,提出了新的訴訟文件,要求瑞波公司必須在 9 月中旬前提交回應。
而隨著 9 月即將進入尾聲,瑞波終於在上周四(9 月 19 號)提出了駁回訴訟的動議。
瑞波:瑞波幣不是證券
在瑞波提出的文件中,瑞波強調瑞波幣「不是證券」,因為它並不是一份「投資契約」(investment contract),而是 2015 年美國司法和財政部(U.S. Departments of Justice and Treasury)在一份協議文件中認定的一種「可轉換的虛擬貨幣」(convertible virtualcurrency)並表示:「瑞波公司從來就沒有保證要幫助持有瑞波幣的用戶賺取利益,而且瑞波幣帳本(XRP Ledger)也是去中心化的。」
訴訟時效已過
除了強調瑞波幣不是證券以外,瑞波公司在該動議中也提出根據美國除訴期間法(statute of repose),表示原告在今年 8 月 5 號提出的訴訟已經超過時限。
除訴期間法:目的在於阻止當事人對失效請求權(stale claim)提出主張,除訴期間與訴因的形成無關,其從某一特定事件的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不管訴因是否已經發生或是否已造成損害。
文件中表示,原告指控瑞波在 2013-2015 年間對大眾販賣瑞波幣,因此,從 2013 年開始往後推算三年的除訴期間,2016 年後除訴期間已過;就算從 2015 年五月的協議文件(其中提到「被告承認自己對大眾銷售瑞波幣」)開始起算,現在也過了三年的除訴期間。
沒有直接銷售瑞波幣
瑞波公司的第三個論點是,原告並沒有表示他們的瑞波幣是瑞波進行初始分配(initial distribution)的時候獲得的:因為原告指出瑞波公司把瑞波幣大批銷售給大規模的投資人、同時也直接在交易所販賣大量的瑞波幣;但是交易所中還有無數個投資人在買賣瑞波幣,因此原告沒有辦法證明他們是在初始分配時直接向瑞波公司購買的。
迴避問題
然而儘管提出了多項論點,在瑞波長達 37 頁的文件裡,他們雖然在多項獨立論點中強調瑞波幣不是證券,但卻表示:「由於駁回該訴訟有多個獨立的理由,法庭無需就本動議的目的決定瑞波幣是證券還是貨幣」,認為法庭不需要在此動議解決瑞波幣是證券還是貨幣的問題。
儘管瑞波在動議中要求撤銷有關瑞波幣的未決證券集體訴訟,也提出了多項駁回原告主張的論述,但是並沒有正面回應瑞波幣是不是一個未註冊證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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