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區邀請到承展智權暨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陳丁章律師。本文將從陳律師本身經手的案例經驗,帶領讀者重新回顧近幾年 Token 合規發展近況;在跨入 2020 年之後,可以預期的:發行方和交易所的法規調適將更被重視,附帶可能會帶動 LegalTech(科技法遵業)的發展。
本文為 2020 台灣區塊鏈產業特輯系列第四集,完整「區塊鏈產業年度圖鑑(報告)」即將正式釋出,歡迎留下 email 第一時間掌握「台灣區塊鏈產業年鑑」資訊。
就全球趨勢而言,2019 年是加密貨幣 (crypto asset,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DLT assets) 在法規層面或管制態度變化很大的一年。
尤其在台灣,當大家漸漸理解「什麼是區塊鏈技術」、「什麼是加密貨幣」,二種有甚麼不同之後,可以預期的,跨入2020之後,不管在行政主管機關的規制態度,甚至是司法人員的執法認知上,很可能會更顯積極。
在這裡,個人有幾個想法與觀察,可以提供大家,尤其是法律從業人員參考。
概念性描述「功能性代幣 Utility Token」
基本上,就法律人來說,要理解區塊鏈的技術概念事實上並不難。
台灣早有《電子簽章法》,如果去對應一下中本聰 2008 年發表的論文內容,就可以發現電子簽章法裡頭所說的數位簽章,跟區塊鏈技術習習相關,也就可以從比較低的門檻,跨到與技術的對話。
當釐清它只是個:
- 點對點的網路(生態)
- 是透過數位簽章機制傳遞資訊
- 在分散節點記入流水帳(時間戳記)
- 在共識決基礎下解題獲得生態提供的誘因(或報酬,也就是「幣」),
將會更容易理解法規與管制的趨勢,甚至理清產業法律風險。
Utility Token:帳本維護者的報酬、鏈上工具幣
藉由這樣的概念性描述,可以發現生態裡的幣,是生態產出用來做為帳本維護者(礦工)的報酬,這種幣就是常聽到的鏈上工具幣:
瑞士金融監管機構(FINMA)的《ICO 指南》,稱之為
“digital access rights to an application or service”
「對一個應用程式或服務的數位訪問權」
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所發布的《金融工具測試(Financial Instrument Test)》諮詢報告,甚至用
’’In other words, it has no value or utility beyond its platform’’
「換句話說,它在平台以外便沒有任何價值或效用。」
來描述。
性質上,就是使用該區塊鏈生態系時用來支付給帳本維護者(礦工)的對價,也就是常常聽到的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
因此, 也就不難理解,何以美國 SEC 一度採取嚴格態度 , (可從其2019年4月 SEC的 FiHub 發布的《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Contract” Analysis of Digital Assets FinHub》觀察出該單位當時的立場與態度)。
美國證監會 SEC 認為:「發行人」發行「幣」卻沒有既有(存)生態鏈,「就不是」功能性代幣(Utility Token),而可能是一種投資契約;
其「發行者」、「交易商」,都可能落入證券交易法規規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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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Utility Token 的歸類
當然,發行者要發行所謂的 Non-Utility Token 也不是不行,重點是有沒有依循相關法規。
假設,發行的是所謂的支付型代幣( Payment Tokens),就要看各國相關法制如何看待,適法性可能因為屬地關係,不一而足。
舉個例子:開放式的 Payment Tokens,在瑞士金融監管機構 FINMA 的《ICO指南》稱之
” synonymous with cryptocurrencies”
「同義於加密貨幣(密碼貨幣)」
在這其中就可能牽涉各國「貨幣政策」、「電子票證法制」,甚至是「銀行法(吸收存款)。
再例如封閉型的支付代幣
“Payment Tokens”「類似預付憑證」
則可能牽涉各國消費者保護法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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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Exchange 的角色
假設,發行的是具有集資本質或連結實體權利表徵的「資產型代幣 (Asset Token)」、「證券行代幣(Security Token)」,就要注意《證券交易法制》、《資產證券化法制》等,尤其,對於最容易被忽略的「交易所」地位。
換句話說,關於「發幣」、「上交易所」這件事,隨著加密貨幣可能被歸類於 Asset Token、Security Token(如果採SEC的標準,應該難以豁免),不管發行者或交易所,都要留意法規風險。
關於這點,如果大家關心法規遵循,應該有發現在台灣比比皆是的 IEO(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s ),美國 SEC 已於今年 1 月 14 日發出 ’’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s (IEOs) – Investor Alert’’,警示其證交法上的合規性。
此外,也可以從去年,美國 TurnKey Jet, Inc.申請 No Action Letters 過程中,看到美國 SEC 的嚴謹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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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預期的,發行方和交易所的法規調適將更被重視。
甚至,監理單位對於公開說明書(白皮書)
的要式性要求、計畫財報、安全標準等要件等,將趨於嚴格
司法單位,以及「區塊鏈法律服務業」則恐怕也必須要趕緊整備能力,去「翻(解)譯」Source Code,以確認內容與白皮書所述Solution等一致,以防免空氣幣或詐欺。
不管性質為何,都需要面對的全球議題
最重要的,不管所面對的加密貨幣的性質為何?到底能應否(涉及各國監理態度)及如何容許發行,都必須要面對全球性的議題:資恐及反洗錢。
個人觀察以為,在2019年確認 AML 兩大基礎原則:
KYC及 Travel Rule 以及要求政府積極介入(而不認同自律組織)後,加上Asset Token、Security Token 的概念越來越清楚,附帶的可能會帶動 LegalTech(科技法遵業)的發展。
畢竟,該部份不是純法律,更涉及技術面向(尤其是交易所間)的介接問題。
從本人處理 Flowchain 法務案例的經驗來看,去年在 Token 合規與區塊鏈技術研發,二者投入的資源、成本與人力相當。
區塊鏈技術是中性的,發行與投資、加密貨幣只是應用之一。
為了讓區塊鏈技術不至於因為犯罪而被污名化,以至於影響真正投資與產業發展,至少近五年內,有不少國家會開始以法律措施清理戰場,留下真正的技術與應用產業。
(本篇文章為 2020台灣區塊鏈產業系列 IV《監管法規的發展進程與變化 — 律師· 陳丁章》,期待看到接續特輯的讀者們,歡迎關注 動區動趨 BlockTem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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