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 - 中國人民銀行(PBoC)週五發布了銀行法修訂草稿,公開徵求意見。該法上一次修訂是在 2003 年底,本次修改兩大方向是增加央行職責和權限,以及加重監管懲罰。此外,還載明了人民幣具有「數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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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 2020 年 10 月 16 日央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後, 2020 年 10 月 23 日中國央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1995 年 3 月通過、2003 年 12 月修訂過一次)。
從內容上看,本次修改內容較多,修改的方向是大大增加了中國央行的職責和權限、加重了監管處罰力度,即央行的主導權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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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定位上有兩個明顯變化
此次修訂建議稿在目的上新增了「宏觀審慎政策」和「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應該說這一點也和《商業銀行法(修訂意見稿)》保持一致。
(一)新增「宏觀審慎政策」
1、其實也很好理解,宏觀審慎管理是央行的職責,並內設了宏觀審慎管理局,主要負責內容包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評級、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統一資產管理業務、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等。
而央行實施宏觀審慎政策的目標則是為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順週期積累以及跨機構、跨產業和跨市場傳染,因此將更多體現為逆週期管理。
2、央行需要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可運用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包括:
- 金融機構抗循環資本緩衝(The 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動態撥備計提以及針對特定部門資本要求等資本管理要求;
- 金融機構槓桿率、貸款價值比、貸款收入比、風險資產權重、同業資產(負債)比例要求以及大額曝險限制等資產管理要求;
- 金融機構流動性覆蓋比例、淨穩定融資比例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 風險準備金等抗循環調節工具;
- 交易費率、保證金比率、槓桿率等金融市場或金融基礎設施管理工具;
- 宏觀審慎壓力測試;
- 其他。
可以看出上述政策工具實際上有些已經覆蓋到銀保監會管轄範疇。
(二)新增「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至於「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則也不用多說,這本身就是 2017 年全國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後最明確的政策導向,意味著後續央行的相關政策將更具導向性和政策性(或者說強制性),特別是在信貸政策、抗循環資本、總損失吸收能力等方面將會體現得較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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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幅拓展了央行的職責範圍
原《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央行有 13 項職責,此次修訂草案將央行的職責拓寬至 19 項,這意味著央行的職責範圍被大幅拓寬了六項。當然這裡還包括一些原先職責被整合的部分,如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便是整合後的結果。
(一)明確央行的職責要和黨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修訂草案將「黨中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也納入央行職責範疇(原先僅明確「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意味著後續央行的職責將要和黨在政治上保持一致,也可以和前面的「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相對應。
(二)大部分新增職責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
主要包括:
1、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
2、制定和執行信貸政策,負責宏觀審慎管理,對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3、負責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整合交叉金融業務(如大資管)的基本規則制定和監測評估。具體看,
4、整合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組織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根據授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
5、整合國家金融案例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工作。
6、實施跨境資金流動管理。
7、負責金融標準化和金融科技工作,即央行需要整合編制並推動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訂金融科技監管基本規則。
(三)職責涉及到諸多跨產業(如評級、支付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
除擬訂金融重大法律法規草案、金融市場管理、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央行負責審批許可及監管)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外,央行的職責範圍還拓寬到諸多跨產業領域。
1、央行負責管理徵信和信用評級業。
2、設在央行的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需要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權保護和信用共享等協作機制,這實際上也是央行的職責之一。
3、央行需要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具體看央行負責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實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的審批。
4、央行需要負責批准設立並監督管理銀行間市場基礎設施、基礎徵信系統、重要支付系統及其運營機構、批准設立證券業、期貨業以外的其他金融基礎設施,並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和監督管理規則、實施功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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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貨幣政策工具有不少變化
(一)刪掉「年度貨幣供應量」,推動貨幣政策向價格型調控方向轉變
修訂草案在貨幣政策中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就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刪掉了「年度貨幣供應量」的表述,這意味著未來的貨幣政策將進一步由數量型調控向價格型調控轉變。
(二)「基準利率」調整為「政策利率」
將「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調整為「確定中央銀行政策利率」,基準利率到政策利率的轉變值得關注,因為政策利率的內涵更豐富,包括公開市場操作利率、MLF(中期借貸便利)利率以及與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直接相關的各類利率。
(三)拓展了「準備金」的交存對象和內涵
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調整為「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交存準備金」,可以看出不僅交存對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拓寬至「金融機構」,交存範圍也不再局限於存款準備金(這裡還包括外匯風險準備金等)。
(四)拓寬了「貸款」的對象範圍,提升了央行對貸款操作的主導權
1、以前央行貸款對象僅有「商業銀行」一類,這次的修訂草案將對象進一步拓寬至「農信社、農合行、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實際上這在實踐中已經是既定事實。
2、此外修訂草案還明確央行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並確定擔保的種類和方式(如抵押補充貸款、再貸款等),同時刪掉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的規定,明確貸款資金應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尚未使用的貸款資金不得凍結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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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確在實物形式外,人民幣還包括「數位形式」
修訂草案明確「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位形式」,其背景還是數位貨幣的存在。事實上作為 M0 的數位貨幣已經來了,只不過還沒有普及。
(一)2020 年 4 月 14 日一張央行數位貨幣在農行帳戶內測的照片在網路上流傳,據悉蘇州相城區是央行數位貨幣(DC/EP)的重要試點地區。
(二)2020 年 4 月 17 日央行數位貨幣研究所表示:「當前網傳DC/EP消息為技術研發過程中的測試內容,並不意味著數位人民幣正式落地發行」。
(三)2020 年 8 月 14 日,商務部印發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提出,「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位人民幣試點。人民銀行製定政策保障措施;先由深圳、成都、蘇州、雄安新區等地及未來冬奧場景相關部門協助推進,後續視情擴大到其他地區」。
(四)2020 年 9 月 24 日,央行副行長范一飛表示:「目前數位人民幣研發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正在進行內部封閉測試」。
(五)2020 年 10 月 8 日,深圳微博發布廳發布消息稱:「深圳市人民政府近期聯合人民銀行開展了數位人民幣紅包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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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確央行可以設立相應的履職平台(如存款保險基金、成方匯達等)
修訂草案新增了「履職平台」這一條,即明確了央行可以設立相應的履職平台來履行相應職責,如為經營管理外匯和黃金儲備而設立的經營管理機構(這個未來比較值得期待、畢竟現在外匯儲備規模太高了)等等。
事實上這兩年央行已經設立了三家這樣的平台,具體包括(1)2019 年 5 月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2)2020 年 7 月 30 日成立的成方金融科技(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中國金幣總公司、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 5 家機構出資建立);(3)為化解錦州銀行風險而於 2019 年 5 月成立的北京成方匯達企業管理(表面上隸屬於中國信達資產、但實際上歸央行管理)。
同時 2020 年 10 月 13 日央行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還透露出要成立支付保障基金(不知道是否為像存款保險基金一樣的履職平台)。
六、新增「監督管理措施」一章,顯著擴大了央行權力
修訂草案單獨增加一章,即「監管管理措施」,這一章中基本上均體現了央行的權力運用,如檢查監督權、現場檢查措施、非現場監管措施、監管措施、資訊報送、監管資訊共享、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監管措施、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違法行為調查措施等。
(一)針對檢查監督結果的五類監管措施
這五類監管措施具體包括(1)對再貼現和央行提供的貸款給予懲罰性利率;(2)責令暫停部分業務或禁止開展新業務;(3)撤銷有關業務許可;(4)限制或禁止接入央行的支付、清算、結算系統;(5)宣告央行提供的貸款加速到期並要求償還。
(二)針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八類監管措施
這八類監管措施具體包括(1)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2)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3)限制資產轉讓;(4)限期補充資本;(5)責令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股東權利;(6)責令調整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7)責令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8)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措施。
(三)針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八種處置方式
這八種處置方式具體包括(1)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2)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3)協調地方政府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4)提供流動性支持;(5)發放金融穩定貸款;(6)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承接、管理和處置問題機構的資產和負債;(7)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收購、注資並階段性持有問題機構股份;(8)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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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削弱財政部門對央行的干預,提升央行自主性
這份修訂草案是否有徵求過財政部門的意見不清楚,但削弱財政部門對央行干預的意圖是明顯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原文中明確「央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但在修訂草案中並沒有提及財政部門,而只是提及「依法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二)並沒有明確央行提取的準備金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
(三)明確「央行淨利潤納入中央預算,且經國務院批准後,總準備金可轉增國家資本」,提升了央行淨利潤使用的自主性。
(四)明確央行的虧損由國家資本和中央財政撥款彌補,相較於原文僅明確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來說,更自主了。
(五)同時針對前段時間討論較多的國債準貨幣問題,央行繼續延續了之前的表述,即(1)央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2)央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八、加大了處罰力度
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等方面明顯加大了力度,這裡不再贅述。
九、明確實施行員制度
修訂草案正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實行行員制度」,這主要是因為人行總行屬於國家機關(總行工作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編制)。但分支機構屬於機關非法人、實行行員制(既非公務員編制、亦非事業編),不過享受一般事業編制的待遇。
這裡還需要科普一下,即央行行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而央行副行長則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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