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持有加密貨幣,或是經營加密貨幣相關服務的新創來說,如何在會計與財務實務上認列與表達,是 Blockchain 創業者需要重視的課題。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對於現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見解輔以其他實務,對加密貨幣的持有者提供一些會計認列方向的探討與分析。
在 2018 年底,AppWorks 合夥人 Andy 蔡欣翰,曾撰寫專文「當 ICO 遇上 Accounting,Blockchain 新創必須知道的會計觀念」,分析在當時蔚為盛行的 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 籌資狂潮下,透過發行加密貨幣籌資的 Blockchain 新創,該如何認列以符合會計規則。
兩年過去了,雖然 ICO 已不再是新鮮事,但加密貨幣交易市場仍持續蓬勃發展 。根據 Coinmarketcap 的數據,全球目前共可追蹤統計的現時加密貨幣市場約有近 4,000 種加密貨幣,相較於 2017 年初的 617 種成長了六倍,全球加密貨幣市場市值在近期則一度突破 5,700 億美元。
今年 10 月,線上支付平台龍頭 PayPal,就宣佈在美國推出以數位支付的形式購買、出售或持有加密貨幣的服務;12 月,信用卡機構 Visa 也宣佈將與 Circle 合作,在全球的支付網路中,增添 USDC 作為結算選項,未來金流不再需要透過支票或匯款方式,將大幅撼動目前國際金融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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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 Blockchain 發展至今所累積的能量,對人類世界在商業、科技、社會的影響,已不容小覷。AppWorks Accelerator 自 2018 年下半年開始,開始限定招募 AI / IoT 與 Blockchain / DeFi 兩個領域的新創進駐後,至今也累積了超過 30 支、來自大東南亞 (東協 + 台灣) 的優秀 Blockchain 新創。
2020 年全球整體的投資市場,在大印鈔時代的政策催化下,更是反映投資人在標的的選擇上,似乎正逃離易受通貨膨脹影響的法定貨幣,轉向投資更能保值的資產。例如貴金屬 (黃金、白銀),以及近年來在避險資產市場曝光量大增的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在 2020 年,隨著 DeFi (Decentralized Finance) 在 Uniswap 等創新協議問世帶來新契機下,各家治理 Token 的發行,及大眾對流動性挖礦的狂熱,更是推升加密貨幣市場的交易量。
對持有加密貨幣,或是經營加密貨幣相關服務的新創來說,如何在會計與財務實務上認列與表達,是 Blockchain 創業者需要重視的課題。
今年以來,購買、投資加密貨幣的交易熱潮持續升溫,以及 Blockchain 新創推出的加密貨幣應用功能日趨多元,例如,從基本的支付到借貸、賦予投票權甚至是股權表彰象徵等。但在過去幾年,被超過 160 個國家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中,卻沒有針對加密貨幣如何在財報上認列進行修訂,依然停留在舊時代的規則,造成了新創、企業與創投,對加密貨幣在財務報表上的認列與表達,產生不小的困擾。
因此,我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對於現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見解輔以其他實務,對加密貨幣的持有者提供一些會計認列方向的探討與分析。為求簡單明暸,除另有特別說明,本篇文章提及的加密貨幣均包含 Coin (錢幣) 與 Token (代幣),企業則涵蓋新創。
企業持有的加密貨幣,應歸屬何種會計科目?
– 仍是沒有規則的「規則」
儘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在 2018、2019 年,皆開過會討論加密貨幣認列的相關議題,但目前仍舊決議不會對任何虛擬資產或是加密貨幣,提出新的公報或新增科目,而是以現行的會計準則或公報適用於加密貨幣認列。那麼,在現行的規則下,加密貨幣可以被認列在財報的哪個項目?
依照委員會決議,加密貨幣應適用於兩種資產類別:存貨、無形資產。
存貨:
若一間企業持有加密貨幣的主要目的為出售,且交易加密貨幣為日常營業活動 (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2 號 (IAS 2) 規定,企業於財報上表達加密貨幣為存貨應屬適當。
什麼是日常營業活動?講白了,就是企業的本業或是企業如何創造主要營業收入,而產生的經濟活動。例如全國電子是透過出售各類電子產品,作為營業收入的主要來源,這時他們所擁有的各式電子產品即被視為存貨,而不會是固定資產或是其他類別的資產。
同樣的道理,如果一間企業持有各式加密貨幣,就是要再出售賺得價差,且賺取出售加密貨幣賺得的收入,是這間企業的主要收益來源,這時企業即可將持有的加密貨幣認列為存貨。例如專門投資加密貨幣的基金或投資公司,或許他們持有的加密貨幣就符合存貨的定義。
若持有的加密貨幣歸類在存貨項目下,加密貨幣價值該如何決定?一般來說,存貨的價值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高法,即成本和存貨估計售價扣除處分成本,如銷售費用、交易稅費等後取數字低的認列。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企業持有加密貨幣是預計在短期內出售,並預計從劇烈的價格波動中賺取利潤,則不適用上述評價方法,而需適用 IAS 2 第 5 段大宗商品之經紀 – 交易商之例外規定,將存貨價值的波動認列於損益。依目前加密貨幣市場價格波動的程度與交易情況來說,有不小的機率,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適用這個例外的評價方法,這意味著,持有者財報損益將大幅隨加密貨幣市價波動。
但如果企業持有加密貨幣的目的,是長期投資期望增值;或是持有的加密貨幣,是用來獲取對方未來服務的憑證;抑或企業的主要營業活動,與交易加密貨幣根本無關,只是購入加密貨幣進行短線進出的投資行為,那就不符合現行規範下存貨的認列定義。
無形資產:
若企業持有加密貨幣,不適用存貨認列規定,那只能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 (IAS 38) 規定,將加密貨幣表達為無形資產。例如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經營加密貨幣挖礦業務與加密貨幣交易所的 RIOT BLOCKCHAIN 財報中,就將持有的加密貨幣認列於無形資產。
若加密貨幣被歸類於無形資產,評價方式有兩種:成本或重估價模式。
若企業選擇價值評估採用成本法,因預期加密貨幣並沒有一個確定的耐用年限,故在成本法下,加密貨幣的衡量即以企業購入成本扣除累計減損列報,無需扣除攤銷成本;
另一種則是採用重估價模式衡量。在重估價模式中,加密貨幣將公允價值 (簡單來說就是市場價格) 扣除累計減損列報,當公允價值高於成本時,利益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不會直接反應於損益中;反之則將在損益中認列減損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金管會於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中並未開放無形資產採用重估價模式衡量,這也是當初台灣接軌 IFRS 時並未與國際接軌的地方之一,故台灣公開發行公司 (或是其子公司) 若取得加密貨幣並表達為無形資產,企業僅能採用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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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不少未解之題待解決
不少創業者一定會有疑惑,僅靠存貨與無形資產兩個會計科目,真的能反映加密貨幣的經濟實質?
依據我的理解,上述兩種會計科目,主要依據加密貨幣持有者的意圖,與企業主要營業活動是否與買賣加密貨幣高度相關來進行分類,但加密貨幣功能的多樣性,會讓會計判斷與處理變得更複雜,也需要更多的研究與討論,來決定會計處理方式。因此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發布對加密貨幣認列的會計處理決議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收集到了 23 封來自世界各地的意見函,其中即有包括韓國在內的部分國家,反對將加密貨幣會計處理定案。
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並未對加密貨幣進行嚴格定義外,Token 的多樣性,也是讓這個議題在短期內無法有拍板答案的原因:像是加密貨幣的部分經濟實質,實與貨幣類似,只要交易雙方同意,即可透過加密貨幣交換商品或是服務;或是使用者持有 Utility Token (如 Turnkey Jet 發行的 Token) 時,經濟實質比較像是預付款項或是部分適用於貨幣;甚至治理 Token (如 Uni, COMP 等),也賦予持有者類似投票權或是治理權的功能,故單單僅靠持有者的意圖,在財報上進行簡單的二分法,似乎草率了些。因此,在目前的 IFRS 架構下,很難有一套完美的論述,套用於認列加密貨幣。
對於這樣的情況,一個有趣的例子是日本的做法。因為日本並沒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採用 IFRS,日本會計準則理事會 (ASBJ) 其實針對加密貨幣,訂定了一套會計處理標準與財報審計準則,且把加密貨幣視為一種全新的資產,而非屬於存貨、金融資產、無形資產等任何科目。台灣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亦向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建言,希望日後能對加密貨幣會計處理發佈新公報,或是對既有的會計規則進行修訂,以更符合加密貨幣的經濟實質。
結論
在可見的未來,Blockchain 技術將持續加速發展,加密貨幣的交易量及重要性也將與日俱增,加上加密貨幣功能的發展持續推陳出新,甚至有機會顛覆既有金融和投資市場。對新創與企業而言,究竟該如何對加密貨幣進行會計處理,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與各國主管機關刻不容緩需面對的問題。
依據目前的各國實務作法,主要還是依賴現有的會計準則框架,去尋找合適的計量和確認方法,並進行主觀解釋,但加密貨幣的功能多樣性,在既有會計框架下仍有許多表達不清之處,進而影響財報的呈現和訊息傳遞。
可惜的是, 2020 年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已召開的會議中,並沒有將加密貨幣會計處理相關議題列入議程內。在 IFRS 沒有發佈進一步具體的指引或修改前,各國主管機關究竟如何在現有的會計規則下認列加密貨幣,或是以全新分類與規則表達此種資產,仍隨著時間過去才會更加明朗。
在那之前,如果 Blockchain 創業者對加密貨幣會計處理議題有任何疑問,也歡迎來找我們討論。
本文作者為 AppWorks 分析師 紀泳瑜。
紀泳瑜目前負責 AppWorks 投資與基金管理,在加入 AppWorks 之前,曾於勤業眾信審計部門服務近兩年,參與過的財務報表查核案件橫跨多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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