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即將迎來第一次的加密貨幣IRS新制度的繳稅,相比台灣財政部倉皇推出的「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的書面報告,有哪些不足?本文將一一舉例。
(前情提要:台灣加密貨幣「課稅規定」出爐,國稅局查核2024賣幣逃漏稅達1.3億)
(背景補充:加密貨幣投資者需要報稅嗎?境內/外收入有何差異、虛擬貨幣虧損可認列損失?)
美國 IRS 新制即將上路,許多美國公民即將迎來第一次的加密貨幣繳稅,據 CNN 報導指出,美國公民完成報稅的關鍵在於整理好相關文件來完成報稅流程,而許多表格與資料都可以依法向第三方服務商索取,這相比即將上路的台灣加密貨幣課稅規定,更具明確性與可報稅性,但專家呼籲,最終應向日韓等走向專法學習,才能更符合「使用者付費」「針對收入來徵收」之課稅精神。
美國報稅第三方報告規定
美國國稅局自去年六月底推出對加密貨幣稅制的草案,如今已正式上路,其中最主要的是對加密經紀商(DEX、託管商)提出報告與明確要求,並且規定必須為民眾提供第三方表格(1099-DA),該表格由加密經紀商提供,給企業或者個人使用,並且也會提供給美國國稅局認定為課稅稅基參考,據 CNN 報導,若美國公民在 Coinbase 或 Gemini 等客戶交易資料,會自動傳送給美國國稅局。
報導也提及,在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案例(Uniswap)也有所不同,加密稅賦軟體 Legible 副總 Jessalyn Dean 表示,據當前的草案與規劃,對於去中心化營運的平台的第三方提供的課稅報告要求,要到 2027 年才生效,因為現階段這些前端的服務者不提供資產保管服務,它們也不負責報告成本基礎資訊。
而關於比特幣 ETF 部分,ETF提供者將依法提供 1099-B 或 1099-DA 等兩類表格給企業用戶與使用者,作為申報使用,這些報告比起價格變化可能會包含 ETF 基金的營運成本與損失。
Jessalyn Dean也強調,有第三方報告並不代表一定要繳交稅務,反之亦然,沒有第三方報告的部分,也不代表沒有納稅義務,但第三方報告提供了一個國稅局與民眾可以仰賴的稅務申報機制,使得人們與國稅局可以在報稅與查核上時節省時間。
比台灣的報稅法規好在哪?
隨著美國報稅的業務到來,近期台灣的加密報稅也引起許多爭議與關注,相較台灣的法規,有許多可比較的地方,其中較優秀的點,值得台灣政府與財政部借鏡,以下為美國當前報稅制度相較於台灣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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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經紀商義務提供第三方報表
美國明確註明加密經紀商(合規託管交易所、託管中心)負責之業務為報稅範圍,並且規定加密經紀商應提供第三方「1099-DA 表格」,作為國稅局與民眾報稅之基礎資訊,該表格包含該加密經紀商之客戶,該年度的完整記錄進出場的成本與買入賣出日期與總收益,作為課稅基礎的報告,因此支援同平台的「盈虧互抵」,且規定售出後的營利才可計稅。
台灣沒有規範交易所繳交第三方「1099-DA 表格」、沒有規範售出代幣的營利才可課稅、並且沒有盈虧互抵概念,無疑是加劇台灣用戶拒絕使用台灣合規交易所的現況。
若課稅規定無法改善台灣加密貨幣用戶對合法納稅賺取合法收益的認同,勢必引發地下交易、使用境外交易所行為繼續興盛,這將使政府合法課徵加密相關稅賦之目的相互牴觸。
Defi交易課稅議題討論中、方向明確
美國雖然 Defi 交易課稅還在規範階段,在國會引發許多爭議,但第三方報告相關法規預期在 2027 年生效,對此民眾未來若使用去中心化交易所提供之前端,那麼可能未來可向第三方交易索取相關第三方報告,以利個人報稅使用。
台灣財政部從未進入討論 Defi 交易課稅的階段,財政部直接頒發行政解釋令聲明要按照「證券代幣」「非證券代幣」課稅,形同與民間雞同鴨講,該如何報稅、未來預期課徵目標與社會也沒有明確共識,形同所有台灣的去中心化協議用戶必須自行準備材料向國稅局解釋複雜的 Defi 機制。
要解釋的是,美國的作法其實也不可取,因為在去中心化協議經營的道理上,沒有去中心化前端一定要為各國準備第三方交易報告的義務,最後協議經營方面必定也是上 VPN 解決,但可以看到美國政府正嘗試對「Defi 交易課稅」之可行性努力,值得讚賞。
比特幣ETF提供表格
美國比特幣ETF相關報稅明確指出要「引用第三方報告」來輔助納稅,其中ETF營運商要負責納入成本與營收在報告中,為納稅者負責;
台灣 2024 年在葛如鈞等立委的質詢下,金管會曾提及在 2025 年第一季提出要開放比特幣現貨 ETF 的說法,但僅留在喊話階段,後續沒有消息,更別說後續如何計算稅賦問題,以及未來是否會規範營運商提供表格可適用台灣相關加密稅法。
專家呼籲
動區為此聯繫加密貨幣六年經歷的匿名專家表示,現行美國的課稅法規,其實相較於日韓專法的細項來說,並沒有非常完善,多也是延伸舊法的行政解釋命令來做課徵,在美國當地也有很起非常多爭議。
但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相比同樣做法(延伸舊法行政命令)的台灣明確非常多,尤其在過去報稅爭議後,引入了第三方表格制度來讓徵稅可行性提高,政府與立法者對於加密貨幣相關課稅規定與法規,適用範圍朝向「明確化」「可行化」來對民眾解釋。
但反觀台灣稅法只想要涵蓋加密貨幣的部分,卻忽略了民眾與國稅局舉證以及採納稅基之標準不一之問題,財政部應該提出更明確的課稅細則、詳細適用範圍,積極與合規業者、民間溝通課稅可行性,以利台灣民眾誠實納稅,而非像現在這樣模糊的使用「證券、非證券」造成民眾課稅的困擾。
畢竟連美國 SEC 都無法明確分辨哪些代幣是「證券、非證券」,財政部要如何讓民眾可以自行分類納稅,這恐怕是最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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