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要來談談「證券交易法、操縱市場行為」,以及在加密貨幣交易所會發生的事。
扣除掉場外交易(OTC),市場上大部分的加密貨幣交易量都在這些交易所之中,幣圈的韭菜新手可能不了解,「大人」、法人投資機構除了買進賣出以外,在交易所中可以怎麼來操縱市場、控制讓價格飆漲,或是讓他從高點下跌:
比特幣去年狂飆 1,300%,如今有不少人指控,其中半數漲幅都是人為炒作出來的假象。然後這五個月來幣價從高點滑落,分別有三個波段:
- 初次「大鋤草」:2017年12月份比特幣價格從19,900美元下跌至6,000美元,跌幅超過69%。
- 回頭「再砍」:跌倒後回彈,在2018年3月5日開始第二次修正,BTC價格從11,800美元下跌至6,500美元,跌幅約為44.9%。
- 從四月至今,再次發生價格修正,BTC價格從10,000美元降至7,300美元,跌幅達27%。
之前,炒作、跟風者荷包肯定飽飽;很快在滑落區時,沒來得及跳車者也一定損失慘重。這整個過程曲折離奇,但相信區塊鏈、信任中本聰是一回事,是什麼樣的原因讓你決定進場幣圈投資比特幣?然後,到頭來是否知道自己陣亡的原因?
我在「Bitcion比特幣中文社團」看到一個有趣的投票:
這場投票於5月25日發起,”To” the moon
在這不正式民調中多,數幣民仍是預期會再「牛」一波,因此在牛起來前,我們來看看一些「黑招」會擋著大家:
操縱市場
在證券或虛擬貨幣市場中,理論上價格應由買賣雙方基於供需關係、或預期心理據以決定,而操縱市場行為,製造供需及價格變動的假象,結果是扭曲市場的價格機能,讓投資人誤以為存在一個虛幻的市場狀態。而這也是為何各國的證券流通市場中都禁止類似的操縱行為。
怎麼控制漲幅、跌幅,如何人為炒作,一般常見的操縱市場手段有:
- 連續交易操控( 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s)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目的是為了抬高或壓抑流通市場某個標的的價格。連續交易很常發生,可能會扭曲市場之價格機能,造成虛偽之交易情狀與價格假象,引誘不知情投資人誤判情勢進而受損。
典型連續交易的構成要件有三:
- 連續的交易(a series of transactions)
- 偽造該證券交易活躍的表象或抬高或壓低證券的價格
- 誘使他人買進或賣出的意圖
1. 違約不交割
在流通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經雙方協議成交後,卻又不履行交割的行為。其實這就是典型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
在比特幣沒有統一的交易平台,各平台價格不一,平台間存有價差導致套利機會,然而,透過委託交易所委買委賣掛單、電腦搓合交易下,違約不交割的情況較不常見,通常是有外力或有心人士介入。
在加密貨幣市場中,有出現所謂「延遲交割」的狀態。理由在於交易所或「錢包」故障,甚至甚至是遭受攻擊導致「錢」不見,這些問題也增加了虛擬貨幣交割的風險。
有時不肖業者發行的ICO,其實根本還沒發幣,後台也沒有建好,表面上是拿了法幣或主流幣後就違約不交割,骨子裡本是詐騙案。
- 沖洗買賣(wash sale)
指的是「彷彿有交易發生,但實際上沒有」。通常是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同一人),於相近時間內以相當價格為相反方向之買賣而「相對成交」。實際上交易發生在同一人身上,因此根本沒有發生權利移轉,只是帳面上有交易紀錄。
自我交易可以為交易所衝交易量,對於交易量稀少的小幣,一個投資者透過wash sale方式或許可能改變小幣幣價。
- 相對委託(matched orders)
相對委託是二人(或以上)通謀事前協議,於特定時間內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使他方同時購買或出售的相對行為。這個方式可做到類似於連續交易的效果:抬高或壓抑市場價格,同時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
- 放假消息或不實資料:
這不用解釋,屢見不鮮。
舉例來說,今年2月,Twitter上有人指責幣安掩蓋駭客攻擊消息(事後證明似乎是假消息)。當時加密貨幣圈的名人John McAfee也在推特上說,「不是試圖傳播FUD(恐慌謠言),不過他看到報告稱Binance真的被駭客攻擊了。」
爾後,幣安CEO趙長鵬跳出來回應:說「But you are spreading fud.」
這五招,交替使用,輔以媒體\KOL胡亂吹捧、民眾跟風,就是炒作的最佳利器。這讓我想到一句話:
命運真是不公平,為什麼我這麼帥卻要掉頭髮,你們長的那麼醜卻不掉頭髮。 — 《少林足球》
命運就是不公平,那麼這些「幸運」的傢伙們會有什麼代價呢?
證券交易市場中操縱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的五種操縱市場行為,有規範於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共七款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
.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於集中市場中禁止的操縱行為。若違反時,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以下,行為人會有刑事責任問題。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這個刑事責任非常重,此外還有民事賠償的問題,因為該操縱行為而受損失的投資人,更可依法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樣刑事、民事賠償請求權的設計,兼具有填補損害與嚇阻違法的預防性功能,的確有讓操縱市場的行為不敢如此明目張膽,但以上是限於「證券交易市場」,不是加密貨幣市場。
結語
證券交易法的實質管理規定,是針對證券的發行及上市、上櫃等集中交易市場,原則上不適用在加密貨幣市場。
比特幣、以太幣並非我國法律所承認的法幣或貨幣;算不算「有價證券」呢?
在法律認定上也有爭議。因此不只是在台灣,在世界各國中,縱使有人舉證出在加密貨幣市場中有人使用「黑招」炒作幣價,也很難說這樣一定違法,或會被起訴。
主要的理由是,有關虛擬貨幣及相關投資法規法制化的進展緩慢,在無法可管下,加密貨幣市場的投資人對於操縱市場行為,除了不要被資訊牽著鼻子走、保持警覺以外,似乎是無可奈何。
簡單談完操縱市場,因為幣圈的投資工具現在越發複雜了,有機會下一篇來聊聊加密貨幣的期貨、買空賣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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