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近日有一位林姓男子缺錢,向徐男借了 341 枚比特幣,卻因未如期歸還,遭徐男提告。然而,江蘇法院審理後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最終駁回了原告起訴,認定比特幣不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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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媒荔枝新聞報導,近期江蘇有一位林姓男子因缺錢向徐姓男子借款,徐男因手頭上沒有足夠現金,改出借 341 枚比特幣(現價約 990 萬美元)給林男。但沒想到,等到雙方約定好歸還的日子時,林男卻沒有如期歸還等值數量的比特幣,徐男便把林男告上法院。
然而,江蘇法院審理後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法官認為,本案中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的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此外,比特幣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明指出:
民法典對於物是怎麼規定的,就是說,物是不動產和動產以及我們法律所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但是比特幣顯然不是不動產,也不是動產,法律也沒有規定它為權利客體,所以從法律上講,它不能構成法律上的物。
最終裁定是駁回了原告的起訴,風險應該是要自負。
對此,中國網友議論紛紛,表示「照這個理由,借個房子,車子不還也無罪了」、「我他 X 借了別人一套遊戲王稀有卡牌,意思不具備貨幣性質就不還了?這法官像個弱智一樣,明知道比特幣價值還不被保護?」
中國比特幣法律地位
此前,中國人民銀行曾於 2021 年 9 月在官網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指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戶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而北京人民檢察官下的高級檢察官陳禹橦曾在今年 3 月撰文指出,中國的刑事領域,圍繞網路虛擬財產是否能判定為刑法上的「財物」已有很多的爭辯,2012 年最高法《關於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基本上大大的影響並否定了法律實務上對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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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陳禹橦檢察官看來,雖然目前民法、刑法的實例上都判定虛擬貨幣不具備「財物」性質,但是每個法律規範的目的和範圍都不同,虛擬貨幣的「虛擬」並不是價值的「虛擬」,而只是相對傳統財物的形態差異。
陳禹橦認為,在數位化時代,將虛擬貨幣解釋為刑法上的「財物」不超出中國國民的設想,也不違背法秩序統一性,呼籲當局可以將虛擬貨幣視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