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大礦池 BTC.com 的擁有者比特大陸在去年對幣印的三位共同創辦人潘志彪、朱砝、李天昭提告,控訴三人違反競業條款,並求償約 3,000 萬人民幣(約 1.32 億新台幣)。而今天一審判決出爐,法院判決幣印三人須歸還補償金以及賠償違約金共 210 萬人民幣。不過對於比特大陸其他訴求,法院認為舉證不足,因此駁回。
去年轟動一時的礦業雙雄比特大陸和幣印的競業條款官司的一審宣判在今天出爐。據《北京法院審判訊息網》的判決書指出,幣印三位創辦人違反了與《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¹》、《補充協議》,三人須賠償違約金,總計約 210 萬人民幣。
據悉,幣印法定代表人潘志彪和兩位股東朱砝、李天昭是比特大陸的前雇員,且三人在 2017 年 9 月離職前的主要業務之一就是負責比特大陸的 BTC.com 礦池,這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礦池。
[註*1]:競業條款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為僱主與受僱的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內容通常規定: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受僱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
比特大陸與三人協議,會在離職後繼續支付三人補償金,為期 24 個月,代價就是三人到協議結束前(2019 年 8 月或 9 月)都不得經營比特幣礦池。離開之後,三人共同創辦了幣印(Poolin),一開始提供的服務並不包括比特幣礦池,直到 2018 年 7 月以後才開始支援比特幣,而現在幣印已經是除了比特大陸的 BTC.com、螞蟻礦池外的第三大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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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潘志彪、朱砝、李天昭三人需要繼續履行與比特大陸簽訂了《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補充協議》;且三人於判決生效後七天內須返還比特大陸從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間支付的競業條款補償金,分別為 34 萬、24 萬 8 千、28 萬 1 千,共計約 90 萬。
此外,三人還需要支付競業條款的違約金、46 萬 2 千、35 萬 2 千、40 萬 8 千,共 120 餘萬人民幣。
– 被告之一的李天昭判決書,圖片來源:《北京法院審判訊息網》 –
比特大陸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表面上看來比特大陸在一審判決中拔得頭籌,但實際上在這起訴訟中,比特大陸是輸了裡子,因為該公司要求除了歸還補償金,以及被罰的違約金,還要求幣印須補償三人違反競業條款的「直接和間接損失」,但法院認為比特大陸舉證不足,並沒有受理。
幣印從 2018 年啟動比特幣挖礦業務後,已經是比特幣礦業龍頭之一。比特大陸認為比特幣的出塊獎勵是固定的,因此在幣印開啟比特幣挖礦業務後,實際上瓜分了比特大陸所能挖到的比特幣。
據此,比特大陸要求幣印須賠償這段時間所有的比特幣挖礦獲利,也就是 26,825 比特幣乘上 4%的手續費。當時的比特幣價格大約是 3,500 美元。這筆賠償金額高達 375 萬美元,依照目前匯率大約是 2,640 萬人民幣,約等於 1.3 億新台幣。
不過這項要求被法院駁回了。不僅如此,雖然從判決書看來,三人須繼續履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補充協議》,但這兩項協議結束的時間為 2019 年 8 或 9 月,所以在支付違約金和補償金後,後續已經不受影響,而跟經營比特幣礦池的獲利相比,210 萬人民幣僅是略施小懲而已。
對此,法院也給出了解釋,表示比特大陸舉證不足:
「《保密、不競爭、知識產權協議》約定(乙方)給甲方和甲方關聯公司所造成的損失若高於違約金額,乙方還應承擔賠給甲方和甲方關聯公司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扣除)以支付的違約金的不足補償部分。
現本院已判定李天昭(及其他兩人)向比特大陸支付違約金,比特大陸公司並未舉證其公司遭蒙所損失高於違約金,故本院對於比特大陸公司對於李天昭(及其他兩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不過全案並未簽結。根據規定,比特大陸或是幣印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內,向該法院遞交上訴狀,全案將移交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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