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顯示中國人民銀行(PBoC)近日已經開始試點運行數位貨幣 DCEP,使得中國正在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發行主權數位貨幣的主要國家。儘管中國絕大多數產業受到新冠疫情的負面衝擊,但央行數位貨幣在時間進度表上並未落後市場預期,顯示中央對於法定數位貨幣研發工作的重視程度頗高。本文為幣安區塊鏈技術研究院 江金澤(幣安區塊鏈技術研究院 , 臨港區塊鏈技術產業研究院)於 2020 年 4 月 24 日發布。
摘要
- 從媒體報導的截圖推測,測試版 DCEP 錢包分為四類帳戶,其中等級最低的四類戶只要手機號或郵箱即可註冊。比起此前提到的「一個手機號便可註冊」,若郵箱亦可註冊,將為 DCEP 的跨境使用及推廣帶來巨大的便利。
- DCEP 是「成色」最好的人民幣,是人民銀行對持有者的負債,比商業銀行存款少了一層銀行信用風險,比三方支付平台又少了一層商業機構風險。
- DCEP 借鑒了比特幣的 UTXO 網路結構,但沒有使用分佈式帳本,登記中心由央行唯一中心化維護,不必像比特幣需要公告全網,再由礦工打包進區塊並運行共識算法。
- 根據此前相關的評論和央行的專利情況,DCEP 的「雙層」運營架構擺脫了數據為金融中介機構所控制的設計,儘管仍由中介負責發行和 KYC 任務,但所有交易數據只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投放機構每日將交易數據異步傳輸至央行。
- 相比之下,Libra V2.0 的設計顯示在早期階段用戶的支付數據仍然會被三方中介機構所截留。並且,負責監控可能是數以十億計的全球用戶敏感數據的 FIU 部門或將由私人部門構成,是否具有跨境調用、分享敏感數據等行為的權利存疑。
- Libra 試圖實現的「無託管錢包」由於前期「高舉高打」的策略,還未誕生便成為各國監管重點關注的對象,上線的時間表猶未可知。相比之下人行的 DCEP 在隱私層面暫時優於Libra 2.0,更具備成為「世界貨幣」的潛力。
- 因 DCEP 支持「雙離線」支付,若有大量永不上線的資產在民間流轉,則當沒有中介機構的訊息時,人民銀行可能無法兌現用戶的追索,這個問題還有待來自官方的更多訊息才可明確。
但討論起 DCEP 未來或有哪些影響,有三大繞不開的問題很多人或許尚存迷思:
首當其衝的便是 DCEP 到底跟商業銀行、支付寶甚至 Libra 有什麼區別?
第二,DC / EP 是否會被廣泛接受,到底有哪些獨特的應用場景?尤其考慮到日常生活中三方支付平台已經處於飽和狀態。
第三,儘管坊間盛傳央行數位貨幣將成為挑戰美元霸權的利器,但在任央行官員從未提起過相關內容。所以 DCEP 究竟以什麼樣的路徑在國際上推廣運營,大家並不清楚。幣安研究院將推出系列報告圍繞以上三個問題展開探討。
本篇報告將聚焦於第一個主題,通過拆解 DCEP 潛在的獨特結構,發現其在隱私層面所具有的獨特優勢,這一優勢往往不被人重視,但或將成為推動 DCEP 成為下一個世界強勢貨幣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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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CEP 的形態和功能
4 月 14 日晚間,根據媒體報導 ,央行數位貨幣 DCEP 已在中國農業銀行進行內部測試,報導展示了央行數位貨幣錢包的功能頁面和註冊流程。
4 月 16 日上午,《科創板日報》 報導了央行數位貨幣的首個落地場景,蘇州相城區各區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資通過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代發的工作人員,將在 4 月份完成央行數位貨幣 DCEP 數位錢包的安裝工作;5 月其工資中的交通補貼的 50% 將以數位貨幣的形式發放。央行數位貨幣進入落地階段。
根據媒體的截圖,該測試 APP 有 4 個常見功能入口,分別為掃碼支付、匯款、收付款二維碼、碰一碰。前三個功能較容易理解,而第四個功能可能是央行之前提過的「雙離線」支付,即收付雙方都不需要接入互聯網即可實現適當額度以內的交易功能。
此外,另外一組截圖還顯示 DCEP 錢包分為四類帳戶,其中等級最低的四類戶只要手機號或郵箱即可註冊,升級至三類戶則需要身份實名驗證,二類戶則需要綁定銀行卡,一類戶要求暫時不明,按照通常經驗或需要櫃檯面籤或僅屬於企業帳戶*。
前情提要:重磅!中國「央行數位貨幣」App 內測截圖疑流出,數位人民幣進入倒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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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考慮到銀行卡必須櫃檯面簽,綁定銀行卡後仍舊需要櫃檯面簽似乎是多餘的
帳户類別 | 驗證要求 |
四類帳户 | 手機號碼/信箱 |
三類帳户 | 手機號碼/信箱+身份證 |
二類帳户 | 手機號碼/信箱+身份證+銀行卡 |
一類帳户 | 或需櫃台面簽或只屬於企業帳戶 |
表 1:根據農 行DCEP 錢包截圖推測的帳戶等級要求。來源:幣安區塊鏈技術研究院,社群截圖
央行數位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此前在網上公開課中曾提到*,出於便捷和匿名性考慮,最低等級的央行數位貨幣帳戶可能只需要一個手機號便可註冊,但只能滿足日常小額支付需求,認證等級越高,使用限制越低。按照這種規劃,上述圖中的四類帳戶可滿足一定程度的匿名性。
*註:穆長春 2019《科技金融前沿:Libra 與數位貨幣展望》
最令人意外的是,仔細觀察第一張截圖發現,僅僅郵箱註冊似乎也可以使用四類帳戶,這樣的門檻低於穆長春此前提及的手機號註冊。如果成真,這將大大降低 DCEP 錢包的開戶門檻,為 DCEP 的跨境使用及推廣帶來巨大的便利。因為目前中國要求新註冊手機號必須櫃檯面簽,對於非大陸居民來說這樣一個手機號並不容易獲得。
在利於自身推廣的同時,DCEP 若以較低的收付額度 + 大數據監控作為附加條件,則可以嚴格控制自身在跨境使用中的資本流動風險,同時也可以降低人民銀行在國際上的聲譽風險,包括各國最為關心的反洗錢、反逃稅、反恐怖融資等。
2. DCEP 的 Token 網路模型
中國央行發行的數位貨幣稱為 DC / 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屬於法定加密數位貨幣,具有無限法償性,其本質是人民幣的數位形式,是人民銀行對持有者的負債。儘管央行數位貨幣的網路可以是基於帳戶體系的,也可以是基於 Token 體系的。但基於對當前專利的觀察, DCEP 或大概率使用了一種類似比特幣的 UTXO 結構的網路模型。
帳戶模型是指,資產轉帳行為需要基於對每個用戶的實名認證開立的帳戶,在數據庫裡進行交易雙方的餘額記錄修改,所有交易可以並行。而 Token 網路模型則是記錄所有資產(每個Token)的所有權的變化,而不是帳戶的狀態變化,交易不可並行,保證了交易記錄完整存在的同時可以壓縮網路訊息的體積。但與比特幣等使用分佈式 UTXO 網路結構的加密貨幣不同,DCEP 使用了基於UTXO的中心化帳本,登記中心由央行唯一中心化維護。
电子貨幣 | 虛擬貨幣 | 加密貨幣 | 央行數位貨幣 | |
代表 | 銀行卡、支付寶餘額 | Q 幣、遊戲幣、積分等 | 比特幣、以太坊等 | DCEP、E-Krone |
發行主體 | 金融機構 | 企業 | 分散式網路、個人、企業 | 中央銀行 |
流通範圍 | 大多數市場 | 小部分人群 | 小部分人群 | 整個市場,與法幣一致 |
結算屬性 | 電子化金融機構負債 | 電子化代幣 | 電子化代幣 | 電子化央行負債 |
流通方向 | 雙向流通 | 單向流通 | 雙向流通 | 雙向流通 |
信用保障 | 金融機構信用 | 企業信用 | 個人信用或企業信用 | 央行信用 |
隱私保護 | 實名 | 匿名 | 匿名 | 可控匿名 |
交易費用 | 一般有 | 無 | 有 | 無 |
網路形式 | 帳戶模型 | 帳戶模型 | Token 模型 | 帳戶 / Token皆可 |
關聯銀行卡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表 2:電子貨幣、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央行數位貨幣的區別。來源:幣安區塊鏈技術研究院整理
3. 風險與不對等的補償
關於 DCEP 的運營模式,「雙層」架構*似乎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 雙層架構又稱為「二元模式」,指中央人民銀行先把數位貨幣以 100% 準備金兌換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隨後這些機構向社會公眾進行發放DCEP。二元模式可以充分調動商業銀行現有貨幣發行流通系統,並將部分軟硬件設計任務分擔到相關金融機構,有效降低中央銀行所承擔風險,專業化中央銀行監管職能,減緩「金融脫媒」的風險。
*註:詳細描述見姚前 2018《中央銀行數位貨幣原型系統實驗研究》
但如果是傳統的雙層架構,會導致用戶在銀行帳戶的里的資產實際上商業銀行對用戶的負債,用戶的追索對像是商業銀行而非央行,所以用戶多承擔了一層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而在支付寶等支付中介裡的資產在 100% 存款準備金制度實施以前,更是又多了一層三方機構的風險。一旦出現商業銀行破產(極端情況,更多情況是違約),中國還有存款保險制度進行部分賠償,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破產,所有人只能參與它的破產清算。
風險和收益同源,有風險就應該有對等的收益。作為對廣大終端用戶承擔的相應的風險補償,銀行和支付中介 App 們對用戶提供了利率和五花八門的服務。原本這樣的平衡博弈可以相安無事的進行下去,然而隨著數據分析手段的快速進化,挖掘用戶的行為數據,可以發現大量的有價值訊息,至此原本的等價交換關係被打破。
Facebook、Amazon、百度、微信等互聯網企業依靠著大數據成為行業的巨頭。用戶所產生的行為數據價值卻不歸用戶所有,而是被巨頭 / 壟斷者構築起了天塹一般的行業壁壘,用來獲取財富。用戶除了得到更多的廣告以外,似乎並未受到合理的補償。更何況如果大量數據存儲在私人企業的服務器上,一旦出現洩漏,這些數據又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對本該屬於用戶的數據資產開展另一輪濫用。
發生時間 | 公司名 | 罰款 | 影響 |
2017 | Equifax | 至少 5.75 億美元 | 失去近 1.5 億人的个人和財務訊息 |
2018 | 英國航空公司 | 2.3 億美元 | 50 萬乘客數據泄露 |
2008 | Heartland 付款系统 | 1.45 億美元 | 暴露了 1.34 億张信用卡訊息 |
2014-18 | 萬豪酒店 | 至少 1.24 億美元 | 5 億客戶個人身份和旅行訊息 |
2013 | 雅虎 | 至少 5000 萬美元 | 至少 5 億個帳戶訊息泄露 |
2016 | Tesco Bank | 2120 萬美元 | 駭客從 9000 個客戶帳戶中偷走了约300 萬美元 |
2013 | Target | 1850 萬美元 | 4000 萬格銀行卡帳戶訊息被盗 |
2015 | Anthem | 1800 萬美元 | 7900 萬人社會安全號碼和醫療證件訊息被盗 |
2016 | Uber | 1.48 億美元 | 60 萬司機和 5700 萬用戶帳戶訊息 |
表 3:近年來規模較大的數據洩露事件一覽。來源:網路綜合、幣安區塊鏈技術研究院
不管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海外的央行們顯然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例如時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總裁、現任歐洲央行行長的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在 2018 年就曾指出*發行央行數位貨幣有 3 個好處,普惠金融、安全,與用戶隱私。中國央行原行長周小川在 2018 年卸任前的最後一場演講中曾提到,央行數位貨幣不僅要追求零售支付系統的方面性快捷性和低成本,也必須追求安全性和保護隱私。由此可見頂層設計者們對數位貨幣的隱私性的重視。
*註:拉加德 2018《變革之風:發行新型數位貨幣的理由》
所以如今中國 DCEP 的「雙層」運營架構擺脫了數據為中介機構所控制的設計,儘管仍由中介負責發行和 KYC 任務,但實質上並非過去傳統的意義上的「雙層」。
4. 「雙層」與「混合」模式
國際清算銀行(BIS)在 2020 年 3 月的季度評論中* ,將央行數位貨幣可能的技術架構分為三種。如下圖所示,儘管中央銀行是發行和贖回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的唯一方,但所有三種架構都可以基於傳統帳戶模型或 Token 模型,並且可以在不同的架構上運行。
*註:BIS 2020《The technology of retail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這三種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債權方的結構和中央銀行對交易和交易記錄的處理。
● 在「間接 CBDC」體系結構中,消費者手中的「CBDC」(indirect CBDC)代表中介機構(多數時候是商業銀行或支付寶類的支付機構)對用戶的負債,而非央行。在另外兩個結構中,消費者對央行有直接的追索權,這一點與現鈔一致。
● 在「直接CBDC」架構中,KYC 可以由私營機構,中央銀行或其他公共部門來處理,但中央銀行將是唯一處理支付服務的機構。這種 CBDC 是最「純粹」的 CBDC,消除了對中介的依賴,然而可能給央行帶來大量的工作量,如 KYC 和系統、客戶端維護。
● 「混合CBDC」架構是一種中間解決方案,用戶仍有對中央銀行的直接追索權,而實時交易由中介機構處理。在這種架構中,央行以異步傳輸的形式,存儲所有 CBDC 資產的數據,允許支付服務提供商( payments service providers,PSP)發生技術故障時,資產仍可以轉移到另一個支付服務提供商。
因為 DCEP 的詳細技術架構尚未公開,我們只能根據最近內測版本的數位錢包截圖、央行官員和論文以及專利申請的情況推測 DCEP 的屬性。
根據姚前 2018 到穆長春 2019 的描述,中國央行數位貨幣將不會改變現有貨幣投放體系和二元帳戶結構,並稱中國的 DCEP 採用「雙層運行體系」——人民銀行先把數位貨幣以 100% 準備金兌換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通過這些機構向社會公眾進行發放法定數位貨幣。因商業銀行具備成熟的信貸網路基礎設施、支付網路基礎設施以及較為完善的 IT 服務系統,從而在央行數位貨幣的二元模式下,央行扮演發行方角色,商業銀行發揮分銷商角色。
這樣的結構表面上似乎對應了 BIS 分類中的「間接 CBDC」,但實質上更接近混合「CBDC」架構。因為DCEP 的本質是加密數字串,儘管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處理終端用戶交易,但數位貨幣支付完成的最終表現為對應字符串歸屬權在登記中心不同錢包地址下的變更,所有數位貨幣的確權工作最終將在人民銀行數位貨幣登記中心完成,儘管這種登記可能是異步的*,但代表著持幣用戶在大部分時候都對央行有直接追索權。
*註:姚前在 2018《中央銀行數位貨幣原型系統實驗研究》中提到央行和二層的數據庫或為異步傳輸
這樣的結構可以充分利用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現有貨幣發行流通系統,減輕央行 KYC 和相關服務的責任。但不利的是,由於交易處理中介並非實時與央行登記中心同步數據,尤其是 DCEP 支持「雙離線」支付,意味著收付方未必需要第一時間向網路廣播交易,則央行可能不會實時保留所有個人債權的記錄。如果有大量永不上線的資產在民間流轉,則當沒有中介機構的訊息時,中央銀行可能無法兌現用戶的追索。如果中介機構承受壓力,確定合法所有者可能涉及冗長且成本高昂的法律程序,且結果不確定。因此,該模型的監管和監督問題以及與存款保險有關的問題與當今系統的類似。
事實上過去中國居民部門發生的許多交易只在私人公司設立的「數位錢包」之間進行,從未與政府主導的銀行系統接觸,這樣的交易一年至少有 3200 億筆* 。如果政府想要追蹤和審查這些數以億計的交易的動向,就必須通過這些平台的母公司螞蟻金服和騰訊 —— 兩家海外上市公司。
*註:央行《2019年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數據顯示,2019全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生網路支付業務 7199.98 億筆,,而同年,網聯清算平台處理業務 3975.42 億筆。根據定義,「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網路支付包含涉及銀行帳戶的網路支付業務量,以及支付帳戶的網路支付業務量,而「涉及銀行帳戶的網路支付業務」按國家規定需要接入網聯清算平台,則相減可以得出基於三方支付賬戶的直接轉帳數量為 3224.56 億筆,按央行口徑該數據還不包含紅包等娛樂性質的轉帳,以及實體商舖是掃碼轉帳。
這也是為何央行數位貨幣如果採取 BIS 分類下的「間接 CBDC」結構是無意義的,因為這將與現行的支付 – 結算系統無異,不能削弱三方支付機構或商業銀行在支付領域的控制權,也不能限制用戶的支付數據被濫用,是否允許商家 / 金融中介收集付款數據並將其對應到具體客戶資料將決定一種 CBDC 的本質。
從人民銀行 DCEP 的設計來看,姚前 2018 年提出從用戶隱私保護角度,需要將央行數位貨幣的訊息通過加密方式進行脫敏,只有在法律許可的應用範圍內進行追溯。在他的原型設計稿中,央行登記 / 認證中心負責數位貨幣用戶身份訊息的集中管理,確權數據脫敏後才會發佈在數位貨幣的分佈式確權帳本上,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的確權帳本節點隨後同步中央銀行確權帳本節點數據。
這顯示了 DCEP 在設計之初對用戶隱私數據保護的考慮與其他形態的貨幣和支付方式相比有較高的優越性。而第三方支付屬於傳統中心模式,個人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數據,中心節點很容易濫用用戶數據,且容易成為被攻擊的目標,一旦爆發風險,對個人和平台的危害巨大。
5. DCEP 隱私性優於 Libra
從現有的設計上來看,人行的 DCEP 在隱私保護性上可以優於 Facebook 的 Libra 項目,因後者用戶的支付數據仍然會被三方中介機構所截留。
4 月 16 日 Libra 發布了白皮書 2.0 版,相較於去年 6 月的 1.0 版本,採取積極擁抱監管的態度,主要改變包括:放棄向公有鏈過渡的計劃、新增錨定單一幣種的穩定幣、加強儲備金的安全管理機制、對 Libra 網路參與者分為四類進行分層級的監管等等。
2.0 版白皮書裡提到,Libra 協會將新建一個金融情報職能部門(FIU),以管理用戶數據,同時這個部門或將配合各國監管提供數據。而對於這個負責監控可能是數以十億計的全球用戶敏感數據的 FIU 部門將衍生出頗多疑問,例如該部門到底由哪些人來管控,私人或政府官員?如何評判參與者是否有利益衝突在其中?數據可否共享給關聯企業?數據若洩露誰來承擔賠償?司法角度看,私營部門是否有跨境查看別國用戶金融訊息的權利?一國執法部門是否有權要求查看另一國用戶的數據?等等,而在 DCEP 的設計中 FIU 職能部門完全屬於中國人民銀行*,則幾乎不存在上述問題。
*註:在姚前設計的原型系統中,提到央行數位貨幣「一幣兩庫三中心」的運行框架,其中大數據分析中心是完全屬於央行的組件。
此外,從 Libra 網路的參與者分類中,可以看出實際處理用戶交易的機構在當前階段需要滿足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要求,則機構需要完全掌握用戶的身份訊息和其對應的金融行為。 Libra 的網路參與者為四類:
- 指定經銷商(幫助協會向 VASP 分發穩定幣,流動性做市)
- 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成員管轄區中註冊或獲得許可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包括交易所牌照和託管錢包牌照)或在 FATF 成員管轄區中根據此類許可或註冊可開展 VASP 活動(即受管制的 VASP)
- 不符合 FATF 要求,但符合 Libra 協會要求的 VASP
- 尋求通過 Libra 網路(無託管錢包*)進行交易或提供服務的個人和實體
*註:用戶在能夠使用 Libra 之前必須建立錢包,可以通過三種不同的錢包供應商實現:(1) 無託管錢包 (2) 認證受監管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3) 規範錢包
其中,1 是批發機構,並不對終端用戶,而 3、4 在早期並不開放,事實上只有 2 類機構能夠拓展客戶,並負責處理用戶的交易。在這樣的結構下中介機構仍將截留用戶的敏感訊息。
而 Libra 試圖實現的「無託管錢包」可以為無銀行帳戶和銀行服務滲透不足的地區提供服務。由於這些地區可能會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 Libra 可以學習人民銀行的 DCEP,為此類帳戶的餘額和交易加入限制條件,不過考慮到 Libra 由於前期「高舉高打」的策略,目前儼然在很多國家的監管眼中成為一個「危險分子」,這類無託管帳戶上線的時間表猶未可知。
DCEP | ≋LBR | 比特幣 | |
技術 | 不預設技術路線,雙層運營體系 | Move 語言,區支持智能合約的區塊鏈 | 區塊鏈 |
抵押資產 | 央行信用 | 美元存款、票據等資產 | 無 |
風險 | 主權信用 | 發行方信用風險、資產存託機構風險、底層資產風險 | 網路風險 |
發行機制 | 中心化 | 中心化 | 去中心化 |
幣值穩定 | 1:1人民幣 | 大致穩定 | 波動大 |
隱私性 | 央行監控用戶數據 | 私企監控用戶數據 | 完全匿名 |
智能合约 | 預留字段和接口 | 支持 | 不支持 |
交易速度 | 快 | 中等 | 慢 |
表 4:DCEP 和 Libra 幣(≋LBR)、比特幣的對比 。來源:幣安區塊鏈技術研究院
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在今年 1 月曾指出的一樣,如果央行數位貨幣的交易沒有第三方匿名,會洩露個人訊息和隱私,但如果允許實現完全的第三方匿名,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所以為取得平衡,中國央行的數位貨幣必須實現「可控匿名」,只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數據,代理投放機構可每日將交易數據異步傳輸至央行,既便於央行掌握必要的數據以確保審慎管理和反洗錢等監管目標得以實現,也能減輕商業機構的系統負擔。
因為央行的職能是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窺探用戶隱私的動力絕不會高於商業機構,更沒有將用戶數據商業化的訴求,所以海外一些分析聲稱的因為中國央行擁有「超級管理員」的權限,所以用戶的隱私無從談起,這樣的邏輯是站不住腳的,央行控制下的數據顯然要強於商業機構,尤其是在 Google、Facebook 這樣的標榜不作惡價值觀的西方互聯網巨頭都曾被曝出濫用用戶數據的背景下,將用戶數據交由中立的政府機構管理不失為一種更好的方案。
結論
DCEP 的隱私特徵往往並未被人重視,但這可能是 DCEP 在推廣時最能吸引用戶的魅力之一,考慮到如今的移動互聯網用戶越來越重視個人的數據和隱私權已經是一種全球範圍內的趨勢。
由於完整的技術文檔尚未公開,但即便央行數位貨幣未必使用了區塊鏈技術,但其借鑒了區塊鏈在隱私方面的核心思維,創造了一種全新的隱私保護模式:用戶無需讓渡數據權利,個人數據自主可控。例如,用戶自主產生本地公私鑰,通過公鑰計算發布有效的錢包地址,來隔斷錢包地址和錢包持有人真實身份的關聯,並通過控制私鑰在區塊鍊網路自主完成交易。
同時央行作為這個系統的「超級管理員」,在守護用戶數據的同時,又在時刻分析系統中的可疑行為,其保留的最終裁量權,成為懸在所有不法行為頭上的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違法違規行為自動遠離 DCEP 系統。
在 Libra 成為各國監管重點關注對象之際,推出隱私性更好的「無託管帳戶」變得舉步維艱,相比之下人民銀行的 DCEP 對用戶隱私的隔離優勢使其更具備成為「世界貨幣」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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