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方表示,虛擬貨幣已成網路詐騙犯罪的主要洗錢工具,但由於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在中國尚不明確,因此由中國最高檢察院主辦的一場研討會近期在杭州召開,多位與會者主張虛擬貨幣應具有財產屬性。
(前情提要:借341枚比特幣「不用還」!中國法官:BTC不具貨幣性質,風險自負)
(背景補充:中國已逮2千餘名「個資內鬼」,利用AI與區塊鏈攻擊快遞、房仲、電信業..多行業隱私)
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報導,今年 7 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指導,浙江省檢察院、最高檢刑事檢察研究基地主辦,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承辦的「電信網路詐騙追贓挽損與財產處置」研討會在杭州市餘杭區召開。
在研討論上,與會代表圍繞「虛擬貨幣屬性及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與共犯責任分配」等議題分別展開深入探討。
虛擬貨幣法律屬性
虛擬貨幣近年來在中國已成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主要洗錢工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豔東表示,如何看待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如何認定其價值及開展司法處置,實踐中觀點不一,亟需統一明確。
針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王宇彤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十部門在 2021 年 9 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在國內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並未規定虛擬貨幣是違禁品,因其本身具有類金融屬性,故仍不能否認其具有財產屬性。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任素賢也認為,雖然該《通知》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從功能屬性出發,將虛擬貨幣作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對象,相當於間接承認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認為,財產的本質屬性在於可轉讓性,且未被法律明令禁止,中國雖然禁止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但沒有完全禁止個人持有和轉讓,虛擬貨幣仍具有財產屬性。
如何認定虛擬貨幣價值?
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浙江省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吳俊潔提出兩種思路,一是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認定;二是已將虛擬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按人民幣金額認定,未兌換的,按照案發日的國際市場交易價格認定。
淘天集團安全部總監謝虹燕則主張,以被害人購買時或者受損時的市場交易價來認定,以更好維護被害人財產權益。
至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劉道前提出,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過交易所凍結涉案帳戶;對於採用冷錢包交易的,可通過偵查措施尋找到冷錢包或金鑰予以扣押。
虛擬貨幣法律屬性惹議
據動區此前報導,中國江蘇近日有一起法律案件,因對比特幣法律地位的認定而引發爭議,一位林姓男子因缺錢,向徐男借了 341 枚比特幣,卻因未如期歸還,遭徐男提告,但江蘇法院審理後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最終駁回了原告起訴,認定比特幣不用歸還。
法官認為,本案中雙方之間借用比特幣的交易行為,目前不受法律保護,此外,比特幣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在此案中不具有現實的可返回性,也無法使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