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區塊鏈諸如比特幣(Bitcoin)、以太坊(Ethereum)之中的抗審查(C-R,Censorship-Resistant)特色為其重要價值;不過,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近日頒佈了一項新法規,準備「全面納管」提供這類型服務的公司與用戶。
據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頒佈了一項名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的法規,要納管提供區塊鏈服務的公司。
根據公告,定義了提供區塊鏈訊息服務為「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係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此外,這些訊息服務公司則被定義為「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
其中「節點」也被定義成法律上提供服務的主體,節點再區塊鏈中指的是運作網路的機器,在以往不用申報,現在儘管是一個網路的IP位置,也需要納管。
公有區塊鏈的網路自由不被允許
先前中國曾傳出「北大性侵案上鏈」以及「疫苗之王上鏈」事件,民眾透過區塊鏈不可攥改的特性,記錄了政府不願意公開的事件,繞過中國控管互聯網名為「長城」的防火牆,區塊鏈的「抗審查(C-R,Censorship-Resistant)」能力勢必引起了中國政府關注。
註:「抗審查」資產是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機構,都無法阻撓或沒收的資產。用戶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決定是否擁有或轉讓價值。沒有任何實體(包括開發者或礦工),能對用戶的資產有任何不正當的影響。來源:巴比特
在列出的23則規範中大量限制了這些區塊鏈服務公司,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需要針對區塊鏈網路上的訊息進行「訊息審查」。
在頒布的規則中,第五條中指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中也指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也就是說,這些公司必須對於區塊鏈服務有著「全權的掌控能力」。一旦出現違規行為,這些公司必須要「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帳號等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也規範無論是區塊鏈服務的「提供者」以及「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言下之意,要提供自由的公有區塊鏈服務已經難以在中國運作,勢必改變治理模式才能有持續營運的機會。
區塊鏈公司需登記、用戶全面實名制
另外在第八條中,中國政府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這也就是要針對所有區塊鏈用戶進行實名制,若無法達到上述需求則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此外第九條要求,公司在區塊鏈服務推出前也需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第十一條規則則是要求各類型的區塊鏈服務在啟用的10日內進行資料登記報備,包含「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
這樣的規定一出,公有區塊鏈的自由開源發展將難以在中國伸展,達不到上述需求隨時可以被政府停止服務,僅剩企業愛用的分散式帳本技術(DLT)或聯盟鏈的形式較可能做到上述的規章的需求。
而違反規則的服務提供者,也將因此受到處罰,其中的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揭示對於違反上述條例的罰則,包括了罰款(違反的公司可能受到5000元至3萬元人名幣的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中國的區塊鏈發展走向何方?
中國正不遺餘力的角逐創新技術發展的競爭,其區塊鏈專利申請數與美國相較不是第一便是第二。然而,公有區塊鏈的崛起狹帶著網路權力重塑的特性與意識,鑑於該國網路自由高度控管的歷史,出現這樣的規範也是比照其傳統互聯網的治理模式。
但對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而言,自由發展、創造下一代價值交換網路的原生區塊鏈社群、新創公司將面臨龐大的壓力,而目前企業偏好的分散式帳本技術(DLT),如私有鏈(或稱聯盟區塊鏈)對系統有著較高的控制權,將在此框架衝擊較小。
中國作為有著特殊國家治理方式的強權國家,其區塊鏈技術發展方向仍須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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