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仲裁院近期做出了一項裁決,即便比特幣在中國被完全禁止,然而比特幣仍然有著財產上的屬性,具有經濟價值並受到中國法律保護。
據10月25日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發佈的消息,在一個案例分析中解釋了一起「擁有」與「轉移」涉及加密貨幣資產的商業合約糾紛。
在該案例中,被申請人C(該案例描述,視為被告)與申請人B(視為原告)簽訂了一份商業合約,讓申請人C管理一系列諸如比特幣(BTC)、比特現金(BCH)、比特鑽石(BCD)等加密貨幣,然而,被申請人C並未依約執行須返還的加密貨幣資產。
同時申請人B表示這些具有爭議的資產大約有20顆比特幣、50顆比特現金和13顆比特鑽石,總價近1,500萬台幣。
被告主張合約無效的理由為:無論數字貨幣是否為合法,數字貨幣的流通和交付為非法行為。中國政府在去年9月份宣布,嚴格禁止初始代幣發行(ICO)透過比特幣、以太幣(ETH)等籌資資金,本質上屬於「公開非法融資」的行為。
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所有權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然而,該仲裁院的裁決表示,在中國政府9月宣布的禁令的前提下,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雖然不能作為貨幣(即法定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並無法律法規禁止其成為私人間交付或流轉的客體。」
此外,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貨幣的交付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所有者可以透過私鑰,隨時支配、處分其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也就是說,比特幣、比特幣現金透過互聯網技術是可以交付的。」
補充雖然中國政府在9月宣布禁止了加密貨幣的業務,然而「這在技術上並不妨礙被申請人將案涉合約約定的比特幣、比特幣現金等歸還(移轉佔有)給第二申請人。」
種種判定下,被告被認為未按照合約約定進行交付被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
因此該仲裁院在結論中表示,無論比特幣是否被認為是貨幣,都不會影響比特幣在所有權上受到中國《合約法》保護的事實,表示:
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經濟價值,能夠給當事人帶來經濟方面的利益
這讓未來中國法律在對於像是比特幣這樣的數字資產的法律定義上,有了一次難得的參考依據。
然而,中國的仲裁院與人民法院,實際上存有著一些差異,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的裁決機構。
動區先前報導,在先前上海的第一中級「法院」判決結果中,不否認以太幣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同樣也替這次的仲裁結果給予了有力的支持。
動區先前也報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公告中表示,區塊鏈現在可以適用地用於中國當地法律糾紛中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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