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局已定調加密貨幣挖礦是「非法活動」,中國海南省人民法院最近判處一起與購買礦機相關的「合約無效」,強調與挖礦投資損失的風險須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前情提要:法院認證!中國法官判「挖礦合約無效」,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循案已抓獲多座礦場)
(背景補充:中國發改委:將對比特幣挖礦、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挖礦全面整治)
中國在 2021 年加大嚴打加密貨幣挖礦力度,導致中國礦工大舉出逃,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在 2022 年初以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問題為由,正式將「挖礦」納入淘汰產業。
挖礦在中國儼然已成為「非法活動」,中國法院也多次在加密貨幣和挖礦有關的法律訴訟中強調,「相關民事法律行不受法律保護,損失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近海南省有再出現一起購買礦機合約糾紛被法院宣判合約無效。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昨(16)日針對該案例發文指出,透過購買專用礦機來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而簽訂的相關協議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精神(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也有悖於相關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
合約無效後,投資損失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提供「礦機」購買、租賃場地等託管服務的損失風險則由提供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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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合約被判無效
據了解,該案是源自卿性原告與海南某智能科技公司之間的挖礦合約糾紛。雙方在 2021 年簽訂合約,原告向該公司購買 3 台 swarm 集群伺服器進行虛擬貨幣挖礦,並簽訂相關託管和運維服務協議。
原告已支付全額 121500 人民幣(約 53 萬新台幣)但最終 swarm 專案未能如期上線,原告多次要求該公司按照合約無息退還全款,但對方只向他支付設備退款的 10000 人民幣。後續,原告向法院提出民數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合約,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 111500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至實際付清之日。
海南省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 111500 元的礦機貨款,但「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公司後續提出上訴,海南一中院在近日的二審判決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要求賠償違約金被駁回
二審法官解釋,2021 年 9 月 15 日,中國當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已明確,「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本案中,與礦機有關的合約因違反上述強制行政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一審判決被告公司退還卿某支付的剩餘貨款( 本金)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某公司上訴主張應以設備購買費用、租金等款項抵扣卿某支付的剩餘貨款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法官最後提醒,挖礦能耗和碳排放強度高,不利於中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營業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生產經營活動應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社會公眾應自覺防範虛擬貨幣交易風險,不參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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