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一名原告日前透過朋友投資 USDT ,想獲得高報酬,但遲遲無法獲得收益,連本金都無法取回。為追回資金,原告與朋友簽訂借條,希望藉此要回投資款,但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此案後認定,泰達幣非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駁回原告的還款請求。
(前情提要:比特幣是商品!中國多名法學專家:虛擬貨幣具財產屬性、應受法律保護)
(背景補充:中國法院:虛擬貨幣合約是非法賭博!BKEX交易所員工「開設賭場罪」遭判刑)
據中國人民法院報報導,這起案件中,韓某與季某是朋友關係,季某告知韓某投資泰達幣(USDT)很賺錢,只需使用 15000 元人民幣在某平台購買 2000 枚泰達幣,很快就可以賺到十幾萬元,韓某聽後很心動,便欣然同意。
隨後季某使用韓某手機,在某平台幫其購買 2000 枚泰達幣,並稱可幫韓某託管,於是將這些泰達幣轉至自己的帳戶,到了應該獲取收益的日子,季某卻遲遲未兌現承諾,因為連本金也拿不到,韓某便報警。
其後,韓某與季某達成協議,將此前的虛擬貨幣交易關係轉化為借款關係,季某向韓某出具金額為 15000 元的借條,承諾向韓某還款,此後季某仍未還款,韓某就將季某告上法院。
虛擬貨幣借據無效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規定,虛擬貨幣非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因此,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本案中,韓某主張在其與季某的借款中,通過某投資平台向季某交付泰達幣,並以此作為借款交付的依據,但泰達幣非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故不能視為韓某已完成借款協議中的交付借款的義務,所以雙方間的借款協議不成立,韓某依據該借款協議主張季某還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即便如韓某所述,案涉款項是季某誘導韓某投資購入,並將購入的泰達幣轉至季某帳戶由其代管,雙方形成虛擬貨幣交易關係,並於事後經雙方結算轉化為借款關係,但基於韓某將資金交由季某炒作虛擬貨幣的行為及其相關財產權益法律不予保護的否定評價,人民法院對此不予保護,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由韓某自行承擔。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韓某的訴訟請求。
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存爭議
值得留意的是,中國自 2021 年明確宣布在境內全面禁止加密貨幣,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交易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但實際上,在民間仍然存在加密貨幣的交易行為,甚至不乏加密貨幣盜竊、詐騙案,但由於官方對加密貨幣的屬性歸類一直存在爭論,相關案件也存在諸多爭議。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江蘇省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等機構去年 4 月底曾舉辦一場題為「數位貨幣作為犯罪對象的司法認定」的研究會,不少專家學者都表示,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具有財產屬性,可以被歸類為商品、應當受法律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網路法學研究所的郭旨龍就主張,人民法院的案例庫中,有多個案子承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也承認泰達幣的財產屬性,故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是財產,公民個體之間可以將其作為交易對象,因此,民法、刑法應當給予必要的財產保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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