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江西省南昌高新法院公佈了一則,關於「出借虛擬貨幣」引發的訴訟案件,法院裁定由於原告出借的穩定幣 USDT 不具有法償性,因此一、二審均駁回原告訴訟,引發熱議。
(前情提要:外貿公司收款用穩定幣USDT,有哪些法律風險?)
(背景補充:偷幣非竊盜罪?中國法官:虛擬貨幣不符刑法財產定義)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向人借穩定幣 USDT 可以不用還?本月 9 日,中國江西省南昌高新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公佈了一則「出借虛擬貨幣」引發的訴訟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法院裁定原告向被告出借的美元穩定幣 USDT 不是依法公開發行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因此兩次駁回了原告要求歸還資金的請求,引發社群熱議。
原告借出 8 萬餘枚 USDT
據公告說明,原告訴稱被告在 2021 年 4 月以炒幣為由向其借款,並承諾稱在六個月內保證還清借款。因此原告將 55 萬餘元人民幣兌換為 8 萬多枚 USDT 出借給被告。
但在約定時間過後,被告並沒有按照約定還款,於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出借資金。
法院:USDT 不是依法公開發行的貨幣
針對該案,法院審理結果公告顯示:
根據 2017 年 9 月中國人民銀行等 6 個部門共同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
-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因此南昌高新法院裁定:
本案中原告起訴時未能證明本案所涉 USDT 泰達幣是依法公開發行的貨幣,故不具法償性。由此引發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當初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但原告不服,於是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同樣駁回了其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最後,南昌高新法院法官補充解釋稱:
虛擬貨幣區別於數位人民幣,數位人民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位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營運機構參與營運並向公眾兌換,與紙鈔和硬幣等價。
虛擬貨幣則僅以數位化形式存在,並非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例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無法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損害國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一律嚴格禁止。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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