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今日刊文指出,隨著虛擬貨幣興起,該院日前破獲了一起以虛擬貨幣為媒介非法買賣外匯的新型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被告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3 年 3 個月,同時處罰金人民幣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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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今日在微信公眾號上發文,指日前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利用虛擬貨幣非法買賣外匯案件獲得判決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3 個月,並處罰金 3 萬人民幣,這是以虛擬貨幣為媒介非法買賣外匯的新型犯罪案件。
根據介紹,2020 年起,被告人王某與其同夥(均另案處理)通過在境內搭建所謂「跨境電商網站」,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換匯客戶通過上述網站儲值、代付等業務板塊下單後,向網站支付外匯,網站按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帳戶支付相應數量的人民幣,並通過虛擬幣買賣,實現人民幣與外匯的總量平衡。
被告人王某明知網站從事上述非法買賣外匯活動,仍提供本人銀行卡、虛擬幣帳戶供網站使用,並與虛擬幣承兌商對接,幫助網站實現人民幣與外匯的總量平衡,經查,該網站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 2 億餘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銀行帳戶涉案金額達人民幣 3,000 餘萬元。
屬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該文指出,此案因摻雜虛擬貨幣買賣、網路代付、代充值等所謂跨境電商業務元素,具有極強的迷惑性,與早期的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門前從事 「站樁黃牛」非法換匯,以及後來通過地下錢莊實現人民幣與外匯的對敲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所實施的是以虛擬商品交換為媒介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該文提醒,以虛擬幣為交易媒介,實現外匯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包括以人民幣兌換虛擬幣、再將虛擬幣兌換為外匯,或以外匯兌換虛擬幣、再將虛擬幣兌換為人民幣的行為,其均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虛擬貨幣也不能成為犯罪的障眼法。任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上海市檢察官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楊晶晶接受法治新聞訪問時提醒,按中國法律規定,任何一個個人、單位,若需要外匯兌換,需到指定的金融機構兌換,而外幣、人民幣在法定機構之外的兌換,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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