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3 日,美國律師事務所 Roche Freedman law firm 針對 11 家涉及代幣(Token)的區塊鏈領域龍頭公司提出集體訴訟(Class action),聲稱代幣發行者利用了市場對加密貨幣運作模式的不了解,將非法證券賣給美國公民,而知名交易所及項目幣安 (Binance)、波場(Tron)、BitMEX 及其負責人也名列其中。
據 Offshore Alert 網站消息,4 月 3 日,一家美國律師事務所 Roche Freedman law firm 針對多家交易所提出 11 項集體訴訟,指控這些公司通過以數位代幣形式出售非法證券的作法,欺騙了投資者。被控告的交易所和項目包括幣安 (Binance)、Block.one、波場(Tron)、Civic、BProtocol、Status、KayDex、Quantstamp、BiBox、KuCoin 和 HDR Global Trading。
訴訟中共列了 42 名被告,涵蓋加拿大、中國、愛沙尼亞、台灣、美國和越南等 16 個國家,許多公司的負責人與高管也名列其中,包括 Block.one 執行長 Brendan Blumer 和 CTO Dan Larimer、Civic 執行長 Vinny Lingham、BitMEX 創辦人 Arthur Hayes 和幣安(Binance)執行長趙長鵬。
針對個人的債權,通常會假設公司的管理職人員和董事要為這些主要的違法行為負責,因此是否違反公司證券法的索賠會注重在個人債權層面。
對此 EOS 上的區塊鏈項目 Block.One 的發言人表示:
我們知道針對數家區塊鏈和加密貨幣公司的投訴。我們沒有收到任何索賠要求,但已做好充分準備以應對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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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由:Utility Token v.s. Security Token
首先,可以將這些訴訟歸納成一個概括性的共同主題:均聲稱代幣發行者利用了市場對加密貨幣運作模式的不了解,將這些所謂的非法證券賣給「美國公民」。
訴訟稱,這些公司將其代幣稱為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而不是以證券(Securities)的形式註冊,而對於投資人而言,這些代幣仍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進行註冊使得合法交易。
原告 Chase Williams、Alexander Clifford、William Zhang 和 Eric Lee 稱道:
這些數位代幣的發行者和加密貨幣交易所違反了美國聯邦和州的證券法,並且未通過一項根據美國聯邦法律檢查一種資產是否為證券的測試-Howey Test。
這項測試的主要原則之一是,當在普通企業中進行金錢投資時,如果有合理的期望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則投資交易合約便存在。
以對 KuCoin 提出的訴訟為例,KuCoin 自 2017 年 9 月以來代表投資人購買了 10 個數位代幣,但未經註冊為經紀交易商或交易所就將它們出售,包括 EOS、SNT、QSP、KNC、TRX、LEND、 ELF、CVC 和 TOMO。
若未註冊為交易商,或者將未經註冊的證券出售,那麼該交易所可能不僅面臨著巨額的賠償金,還會受到州和聯邦證券監管單位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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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安 Binance
針對幣安(Binance),Roche Freedman law firm 也提出了類似的指控,表示未經過註冊且與代幣發行人達成的上市協議,違反了《交易法》第 5 條。
對 Binance 的控告文件寫道,該加密貨幣交易所未經許可就出售了證券,並列出了 12 個代幣,包括 EOS、BNT、 SNT、 QSP、 KNC、 TRX、 FUN、 ICX、 OMG、 LEND、ELF 和 CVC。
文件中指出,幣安和代幣發行人進行了數百萬筆錯誤的交易,例如進行了證券的募集、發行和出售,但並未將這些代幣註冊為證券,更重要的是幣安並非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上註冊的交易所。
而代表購買了幣安代幣的用戶所提出的集體訴訟稱道,將會盡力對過去三年內在幣安上購買代幣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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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MEX
針對 HDR Global Trading 其下的交易平台 BitMEX 的訴訟文件稱,該公司有進行證券出售,但並未註冊為證券交易所。BitMEX 在網路上對全世界發佈聲明表示他們提供這些證券期貨相關產品,並且將證券期貨產品出售給美國公民,這與其他的集體訴訟緣由非常類似,但不同的是,該文件也對 BitMEX 疑似進行操縱提出質疑。
據動區先前報導,3 月 12 日,當比特幣價格下跌 20% 時,BitMEX 出現短時間當機,號稱「隱性熔斷」。訴訟文件聲稱該當機源於斷電,而 BitMEX 並未動用其保險基金,而是疑似將其用戶的高槓桿倉位中之 8 億美元清算為自己的利潤。
波場 Tron
同樣的,Roche Freedman law firm 對項目所發行的代幣之合法性也有著質疑,針對 Tron 基金會的訴訟對 TRX 類似於比特幣這種說法表示懷疑,認為 TRX 是由項目方代幣發行者以完全集中的方式進行發行和控制。
對 Tron 背後的 Tron Foundation 的訴訟文件中稱道,自 2017 年 6 月至今,被告孫宇晨(Justin Sun)在新加坡、舊金山和北京設有辦事處,但在美國境內做出宣傳、供應和販售 Tron 的證券(TRX tokens)是違反證券法的。
原告稱:
儘管 TRX 是證券性質的代幣,但 Tron 並未將其註冊為 SEC 證券。
再者,Tron 的白皮書中明確寫道「 TRX 並非證券」,這是當初為了確保在發行時該不會受美國證券法的束縛。
訴訟文件中還指出,孫宇晨將 Tron 的產品宣傳為「與以太坊(Ethereum)類似且更好」,且在個人推文中多次提到 Tron為優於 ETH,且與 TRX 不同,它不是證券。
目前原告正尋求從購買之日起,以利息或等值的貨幣賠償加上利息的方式,追回他們支付的 TRX 代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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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one
在 2019 年 SEC 由於 Block.one 並未經註冊就進行 ICO,對其祭出 2 千 4 百萬美元的罰款,而對這個在 EOS 鏈上的項目的訴訟,旨在代表那些在 ICO 時在交易所中購買 EOS 代幣的民眾。
訴訟文件中顯示,該公司的首席技術長 Dan Larimer 於 2017 年 5 月在紐約舉行的加密貨幣會議中出現並推廣 EOS,且該代幣甚至在時代廣場的廣告看板上出現。
The #EOS logo on the big screen over Times Square pic.twitter.com/Qs7H8v3d8t
— Phil Mesnier (@PhilMesnier) May 22, 2017
總的來說,離岸交易所很可能會辯稱由於他們將美國人排除在平台之外,因此並非必要當事人,但這些加密相關證券問題已在訴訟程序中。而倘若這些代幣最終被確定歸類為證券,則這些離岸交易所要面臨的問題,就變成了需負起無牌照卻出售證券的責任,也同樣需要付出鉅額的賠款。
以下為其他訴訟文件(非完整):
對 Binance 執行長趙長鵬之集體訴訟文件
對 Block.one 執行長 Brendan Blumer 和首席技術官 Dan Larimer 的集體訴訟文件
對 Bibox 的 Wanlin Aries Wang、Ji Kevin Ma 和 Jeffrey Lei 的集體訴訟文件
對 Quantstamp 執行長 Richard Ma 和共同創辦人 Steven Stewart 的集體訴訟文件
對 Kaydex 的 Loi Luu、Victor Tran 和 Yaron Velner 的集體訴訟文件
對 BProtocol 的 Eyal Hertzog、Yehuda Levi、Guy Benartzi 和 Galia Benartzi 的集體訴訟文件
對 Civic 的 Vinny Lingham 和 Jonathan Smith 的集體訴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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