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興起,KOL 的法律風險常常被忽視,區塊鏈 KOL 尤其需警惕刑事風險,文中邀請劉律師提供合規建議。本文源自曼昆區塊鏈法律服務於所著文章《加密自媒體KOL避雷指南:如何遠離刑事風險?》,由 PANews 整理、編譯及撰稿。
(前情提要: 加密KOL秀出「幣安推薦碼」返傭賺多少,社群驚:台北市一間房)
(背景補充: 草爺挖礦狂賠四千萬!轉戰投資帶單:要讓韭菜成為1%交易精英)
自媒體行業的興起帶動了許多新職業領域的出現,部落格、微博時代的意見早已被流媒體時代的 KOL 所替代。KOL(Key Opinion Leader)直譯為關鍵意見領袖,但是不同於 10 年前網路意見領袖主要關注社會公共事務或議題,如今的 KOL 們的重心分佈於各種細分、垂直領域,尤其是在生活、娛樂、科技、投資等領域。
作為專注於 web3.0、區塊鏈等領域法律服務的律所,曼昆律師事務所接觸到眾多的區塊鏈行業 KOL,但越是瞭解我們覺得越有必要對 KOL 們的法律風險,尤其是事關 KOL 人身自由和財產安全的刑事法律風險做出充足的分析和提示。
KOL 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與區塊鏈行業不同細分領域的刑事法律風險息息相關,劉律師根據經辦的案件總結出 KOL 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主要有:幫助專案方推薦數位藏品、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買賣撮合匹配,做資訊中介服務;傳播虛假、失實資訊。同時,劉律師針對這些風險作出針對性的合規建議。
推薦數藏和虛擬幣的刑事風險
專案方發行數位藏品或虛擬貨幣後,找到 KOL 進行宣傳推廣是常用的行銷手段,有些專案方給出的價格很多人難以拒絕,有些是正常的市場價。而 KOL 們有在區塊鏈行業摸爬滾打十餘年的,也有還要準備期考或畢業論文的在校學生。所以不同的 KOL 對於專案方的數位藏品或虛擬貨幣的靠譜程度如何並不能作出一致的判斷。
如果 KOL 推薦的數位藏品、虛擬貨幣平臺涉及刑事犯罪,而 KOL 在涉案的專案中又起到明顯的推廣、宣傳作用的話,那麼 KOL 大概率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共犯而承擔刑事責任。數位藏品專案常見的涉刑風險有詐騙犯罪、非法經營犯罪;虛擬幣專案常見的涉刑風險有詐騙犯罪、傳銷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等。
當然,會有 KOL 說自己僅僅是幫朋友忙,並未獲利多少,不瞭解所推廣專案的真實情況,且在推薦的時候也做到了充分的風險提示等等,不應當承擔生命難以承受之重的 「連帶刑事責任」。但是劉律師告訴各位 KOL,從辦案機關的邏輯來看,KOL 不是普通的圈內小白,即使是還沒大學畢業的 KOL,具有一定粉絲基礎的圈內 KOL 從社會常識上來講,一般都具有基本的分辨專案正規與否的能力,所以 KOL 很難以上述理由來抗辯公安的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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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指南:
KOL 在承接數位藏品、虛擬幣專案時一定要擦亮自己炯炯有神的大眼睛,學會識別風險、化解危機:對於數位藏品類專案要注意平臺合作的 IP 方是否具有相應的商業價值、數位藏品是否全部上鏈、平臺是否開通了二級交易市場,對於開通的平臺,要儘可能確保二級市場無洗售或老鼠倉等行為;對於涉幣類專案,KOL 要辨別專案有無 「資金盤」「傳銷盤」「詐騙」「博彩」 等嫌疑,如果 KOL 拿不定主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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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合虛擬貨幣交易的資訊中介刑事風險
KOL 常接觸到的一類活就是客戶諮詢有無靠譜的虛擬幣賣家或買家,多數 KOL 浸潤幣圈數年之久,當然有買賣各方的資源。心善的 KOL 會古道熱腸、俠肝義膽免費為朋友進行撮合交易;有經濟頭腦的 KOL 會收一些介紹費 / 居間費 / 服務費,這似乎也符合市場經濟的執行規律。
但是 KOL 千萬不要忘了 「9.24 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關於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的規定。如果涉案的虛擬貨幣數量巨大、賣方或買方存在詐騙等情形時,KOL 很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或詐騙罪的共犯。
避雷指南:
如果 KOL 想完全隔絕刑事法律風險,那劉律師建議各位 KOL 就完全不要從事任何的虛擬貨幣交易撮合;如果確實是朋友幫忙性質介紹買方和賣方認識,但對於雙方是否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並不知情,也並沒有收取介紹費用的話,KOL 的刑事風險就相對較小。
傳播失實資訊涉刑風險
商場如戰場,在和平年代,商戰的硝煙無形無味但從未停歇。區塊鏈行業也是如此,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前些天爆出的幣圈大佬富翁皮耶夫(Christian Peev)被分屍的案件,雖然不能完全確認是商業糾紛所致,但是多少也可以反射出幣圈某些人之心狠手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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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 一方面需要流量的支撐才能更好地生存,另一方面有些專案方需要 KOL 的巨大流量來宣傳、推廣。兩者一結合,就會出現兩種情形:一是 KOL 為了流量而不惜傳播甚至捏造不實資訊進行傳播,追求或維持 「圈內訊息最高峰」 的江湖地位;二是 KOL 接受專案方委託,未經核實就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不實資訊。無論是哪種情形,一旦嚴重損害相對方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則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刑法》第 221 條:「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或雖未達到 50 萬,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就構成此罪。
避雷建議:
KOL 在發布、轉發資訊前,務必確保資訊的真實可靠,對於難以證實資訊來源且可能給他人帶來負面影響的資訊儘量不予發布。寧可錯過虛假資訊帶來的流量紅利,也不要被冒失發布的不實資訊所戕害。
結語
劉律師曾和圈內一 KOL 聊天,此君認為 KOL 就是要以 「先」 取勝:對於圈內資訊,別人沒有你有,別人有你更早就有,你就可以成為 KOL 界的王,身價自然就上去了。
當然,劉律師知道並非所有的 KOL 都持此職業理念,我們也遇到過很多兢兢業業搞研究,認認真真做實事的 KOL,且數量還不少。本文的刑事法律風險都是劉律師在實務辦案過程中真實遇到過的案例,做任何事情都有風險,關鍵是風險能否可控,對於可控的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不是風險了。這也是劉律師這篇小文的初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