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美國司法部(DOJ)逮補了比特幣混幣服務 Helix 的創辦人拉里・哈蒙(Larry Dean Harmon)。而昨(24)日,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哈蒙的 Helix 沒有提供非法貨幣匯款的服務,法官指出「比特幣是金錢,Helix 確實是無照提供匯款服務」。
(前情提要:重大爭議!美國司法部起訴「提供混幣技術的開發者」為洗錢共犯,比特幣社群譁然)
根據昨(24)日判決書,檢察官於 2019 年 12 月指控被告(哈蒙)在未有執照的情況下,經營「非法貨幣」匯款業務;而在那之後,哈蒙試圖以「比特幣不是貨幣」為由,解釋他的 Helix 平台不是法律定義下的匯款業務平台。
由於華盛頓的哥倫比亞特區對貨幣的定義沒有清楚的規定,但該法院的首席法官貝莉・豪威爾(Beryl A. Howell)查證後駁回了哈蒙的訴求。
該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在審查了根據資金傳遞法(MTA)的定義,比特幣就是金錢,所以就像起訴書所說,被告在無照的情況下營運了匯款業務平台。」
法官貝利表示:
「金錢的定義就是交易媒介、價值儲存,而比特幣符合(MTA)貨幣的定義。」
華盛頓區塊鏈非營利組織(NGO)Coin Center 的研究主管彼得・法肯保(Peter Van Valkenburgh)表示,這項判決意味著,華盛頓州的法律將比特幣定義成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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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商品?傻傻分不清楚
事實上,比特幣是貨幣還是商品這個爭議由來已久。目前除了日本以外的歐美等國家,都不承認比特幣可以作為「支付工具」多數國家仍將比特幣視為「商品」,可以交易,但不是支付工具,不具「法償效應」。
台灣央行和金管會在 2013 年就共同表示,比特幣不具真正通貨特性,所以不能視為貨幣。
央行將比特幣定義為高度投資的「虛擬商品」,並因為資安、價格波動等種種風險,建議民眾在交易時需要注意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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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美國雖然不將比特幣視為貨幣,但有些州政府卻要求交易所、OTC 等會處理比特幣交易等單位需要申請「貨幣傳輸執照」。法肯保就表示,隨著時間推移,這類的案件會一直冒出來。
他說:
「因為每洲都有自己的貨幣轉移規定,所以這類案件(無照匯款)會因為抵觸某些州政府地方法律,層出不窮。」
除了駁回哈蒙的說法外,法官同時也拒絕歸還哈蒙和 Helix 公司被扣押的資產,包括 160 顆比特幣,法官認為這些參與 Helix 混幣服務的資金及有可能涉及販毒、洗錢,因此拒絕歸還。
所以混幣器服務就代表洗錢嗎?
眾所周知,比特幣的交易紀錄是透明的,但並非所有人都願意將自身的比特幣交易或是帳戶資訊。
不肖人士可以用交叉比對交易的方式,鎖定某些比特幣富豪的地址。若是駭客在交易所獲得用戶的真實身份,那麼這將影響用戶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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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許多人是需要這樣的隱私服務的,尤其是在購買一些較「難以啟齒」的商品貨服務時,就需要這種服務。所以混幣器服務的創立本意並非洗錢,只是單純為了提供隱私交易的服務。
這也是社群對美國司法部不滿的原因。就像行兇者持刀行搶有罪,但不代表鍛造鋒利刀子的鐵匠是有罪的。若是最後哈蒙判決是有罪的話,最高可能將面臨三十年的有期徒刑,
而影響社群更深的是,未來混幣器服務將有不小的可能遭禁,而任何提供隱私的服務都可能會有違法疑慮,比特幣上的隱私將不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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