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篇文章中,奧地利經濟學派(Austrian School)祖師卡爾 · 門格爾(Carl Menger)不僅用物物交換的不便解釋了經濟主體對強適銷性商品的需要,還指出這樣的交換媒介是可以自發地產生出來的。本文源自於門格爾 1892 年出版的論文《On the Origins of Money》,由動區專欄 以太坊愛好者 參考米塞斯學院(Mises Institute)的版本翻譯、撰寫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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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社會科學家和務實的經濟學家就格外關注一個現象,即,特定的一些商品(在先進文明中乃鑄造好的金幣和銀幣,以及後續出現的、代表這些錢幣的票據)成為了人們普遍接受的交換媒介。連智力最普通的人都知道,僅在所得之物對自己更為有用時,人們才會願意放棄自己所擁有的商品去交換。
然而,在一個國家裡,每個經濟單位都願意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換一些明顯沒什麼用的小金屬片,或是代表這些金屬片的票據;這一過程實在有悖直覺,以至於我們完全能理解,連薩維尼(Savigny)[1] 這樣傑出的思想家都覺得這很「不可思議」。
[1] 譯註:此處的「薩維尼」應為弗里德里希 · 卡爾 · 馮 · 薩維尼(1779 ~ 1861),德國著名法學家,歷史法學派創始人。
我們絕不能將這一奇怪的現象歸因於錢幣或票據這些表現形式。不妨拋開這些形式,回顧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或直白地說,就是當今某些國家和地區仍然存在的經濟形態;在那些地方,人們仍然使用未加工過的貴金屬作為交換媒介,或別的一些特定的商品,如牛、獸皮、茶、鹽塊和貝殼,等等。
只要我們還面對著這種現象,我們就需要解釋,為什麼經濟人(economic man)願意接受某種商品(即使他們根本不需要這種商品,或是對這種商品的需求已經飽和了)來交換他們在市場上出售的一切商品,而他們在購買自己想要的商品時,也首先使用這種商品來議價。
自人類對社會現像有所思考之日起,學者便在不斷地探究貨幣的本質及具體特徵與實現流通性(traffic)的必備條件之間存在什麼關聯。哲學家、法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甚至連博物學家和數學家都研究過這一千古難題。在浩如煙海的文獻資料中,沒有哪個飽讀之士不曾留下只言片語。
那些小金屬片和紙片的本質是什麼?
它們本身似乎沒什麼用,卻能夠有違常理地經過人們一次又一次的轉手,來交換有用的商品,而且每個人都是如此熱切地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換它們。
那麼,貨幣是從商品世界中自然而然出現的嗎,還是純屬經濟世界中的一種異端?決定貨幣的商品形式及交易價值的因素,與決定其他商品形式和價值的因素別無二致嗎?還是說,貨幣有別於其它商品,是一種在慣例和權威下形成的特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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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的理論嘗試
迄今為止,雖然歷史研究的總體水平有了很大的進步,人們也為解決上述問題投入了很多時間和心血,最終獲得的研究結果卻不成正比。
關於貨幣的神秘現象,沒有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關於貨幣的本質和功能這兩個最根本的問題,也沒有公認的學說。所以說,直至今日,我們還沒有形成令人滿意的貨幣理論。
在解釋貨幣作為最普遍接受的交換媒介之功能時,人們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普遍接受的政治協定[2]或者法律規定。但要從科學的角度來解答這個問題的話,就得用一套普遍化(general)、無分殊(homogeneous)的理論來解釋人類在參與貨幣流通時所採取的行為。
具體來說,這些行為無可置疑地有利於公共利益,卻似乎與參與者個人最切近的利益相衝突。鑑於這種情況,除了將上文提到的一系列行為歸於個人考慮範圍之外的原因,還能有什麼更好的解釋呢?
只要假設某種商品(比如在現實中就是貴金屬)是出於公共利益而被政治協定或法律拔高為交易媒介的,就能解決上述的難題;而且這一假設是如此地顯而易見、順理成章,因為金屬硬幣的形狀似乎就是國家統治的一種象徵。
實際上,這就是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羅馬法學家的觀點,中世紀的思想家也因襲不改。即使更近代的貨幣理論也沒有超越這一觀點[3]。
[2] 譯註:此處用語為「convention」,該詞有一義為「慣例,或者說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為正當的行事方法」。另有兩義皆與政治相關,一為「相同利益或趨向者召開的大型正式會議,或者一個政治團體的大型集會」;另一為「國家領袖或政治家所簽訂的政治協定」。考慮到此處「convention」與「law」並列,應取與政治更為接近的詞義,故譯為「政治協定」。
[3] 原註:Cf. Roscher, System Der Volkswirthscaft, I sec. 116; my Grunsatze der Volkswirischaftslehre, 1871, p. 255, et seq.; M. Block, Les Progres de la Science economique depuis A. Smith, 1890, II . p. 59,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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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過更細緻的檢驗,這種理論背後的假設引起了人們極大的懷疑。
要真是在法律條文或政治協定的影響下,出現了通用的交換媒介,這樣的事件既有極為重大的意義,也無可避免會臭名昭彰,那就必然會保留在人類的記憶中,更何況有那麼多地方都存在使用貨幣的現象。
然而,沒有哪一座歷史紀念碑給出過有關事務的可靠資訊,表明國家對已有交換媒介的認可,或者提到相對更古老朝代的人對交換媒介的採用,遑論對貨幣使用的經濟文明進行溯源了。
而且,事實上,大多數貨幣理論家並沒有止步於上文對貨幣的解釋。亞里士多德、色諾芬(Xenophon)和普林尼(Pliny)都注意到了,貴金屬尤其適合充當通貨和用來鑄造硬幣。在此基礎上,約翰 · 勞(John Law)、亞當 · 斯密及其信徒試圖進一步解釋,貴金屬是因為哪些特殊性才被選為交換媒介的。
而且,很清楚的是,即使法律和政治協定是出於貴金屬的適用性才選擇其成為貨幣,那也意味著先有對這些金屬的精心挑選以及挑選所用的實用方法,這種挑選方法本身是非歷史性的。
上述理論家也沒有誠實面對需要解決的問題,即,解釋如何提高某些商品(在某些文化中就是貴金屬)在一眾商品中的地位,使之成為公認的交換媒介。這個問題牽涉到的不僅是貨幣的起源和本質,還有貨幣相對於其他商品所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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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媒介的起源之謎
在原始的商品流通中(in primitive traffic),經濟人逐漸覺醒,但也是非常緩慢地意識到,可以利用存在的交易機會來獲得經濟上的好處。
鑑於所有原始文明都是非常簡單的,參與交易的經濟人最先注意到的、也是他唯一在乎的,就是直接到手的東西。只有他意圖獲取之物的使用價值,才是他參與交易時的唯一考量。在這種情況下,每個經濟人在交換中都只想獲取對自己直接有用的物品,並拒絕那些自己根本不需要的商品、以及自己已經充分擁有的東西。
顯然,在上述情況中,交易的數量是非常有限的。試想一下,某人擁有的一件東西,會比另一人擁有的另一件東西的使用價值更低,這種情況是多麼少見!雖然對後者來說,情形恰好相反(因此有交易意願),但這兩個人能恰好遇上的情況,就更為罕見了!
再者,在供應量和需求量不相符的情況下,例如,想用一個不可分割的商品來交換不同人手中的的商品,或者某個商品只在特定時期有需求且只由少數人提供,想達成直接的物物交換,真是難上加難!即使是相對簡單的循環需求情形—— 經濟單位 A 需要 B 手中的商品,B 需要 C 手中的商品,而 C 想要 A 手中的商品—— 在物物交換的規則下,往往也很難出現。
如果商品不在根本上有所區別,即適銷性(Absatzfahigkeit)上有所區別,那麼上述問題對流通性的形成(the progress of traffic)來說將是絕對無法攻克的障礙,對非經常性銷售的商品的生產而言也是如此。每種商品的適銷程度都各不相同,這點對貨幣理論乃至整個市場經濟理論都至關重要。
在解釋交易現象的過程中對適銷性的考慮不足,不僅可悲地破壞了我們學科的科學性,也是造成貨幣理論處於落後狀態的主要原因之一。
貨幣理論必然建立在商品適銷性理論的基礎上。只要我們理解了這一點,就能夠理解:貨幣所具備的近乎無限制的適銷性在一般的經濟生活現像中只是個例,即,商品的適銷性程度不同屬於普遍情況,貨幣的適銷性僅代表了其中一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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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適銷性
經濟學界普遍存在一個很明顯的錯誤,即,認為在特定時間點和特定市場,所有商品之間都存在一種定量交換關係,換言之,相互之間能夠以一定數量任意交換。
舉例來說,就是在特定市場中,1,000 磅重的某種商品= 200 磅的另一種商品= 3 磅重的又另一種商品,以此類推。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即使是對市場現象最粗略的觀察,也可以發現,如果我們以一定的價格買到了一件商品,我們是無法以相同的價格將這件商品立刻賣出去的。只要我們嘗試一下把剛剛到手的商品在同一市場上立即賣出,無論是衣服、書還是藝術品,哪怕嘗試那麼一次,就知道這種觀念有多麼不合理。
在特定的時間點和特定的市場,人們願意買入某一商品的價格,與願意賣出這種商品的價格,位於兩個截然相對的區間(are two essentially different magnitudes)。
無論是批發價格還是零售價格都是如此。即使是像玉米、棉花、生鐵之類的易銷商品也是不可能以買入價格賣出的。如果「交換中商品的客觀價值相等(objective equivalent in goods)」理論是正確的,貿易和投機就會變成這個世上最簡單的事情。如果這個理論為真,就可以在特定時間點和特定市場根據定量關係任意交換商品—— 簡言之,可以以買入價格賣出商品。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根本不存在什麼普遍的商品適銷性。在最有組織的市場中,我們或許能在特定時候以特定價格(即,買入價格)買到我們想買的任何商品,但即使在這樣的市場中,我們只能將它們折價(即,賣出價格)賣出[4]。
[4] 原註:我們必須區分較高的買入價格和(較低的)賣出價格。前者是買方想要在特定時間點購買商品時願意接受的價格;而後者是想在一定時間內讓商品脫手時願意接受的價格。一個商品的買入價格和賣出價格之間差額越小,通常表明這個商品的適銷性越高。
譯註:該句解釋的是買入價格和賣出價格,然其英文原句卻頗不易解,如「purchasing prices for which the buyer is rendered liable through the wish to purchase at a definite point of time」,讀起來像是買入價格完全是由買家決定的那樣,但門格爾不可能犯這樣的錯誤。對此,有兩種與奧地利學派不矛盾的解釋:(1)門格爾是在強調個體的主觀意願使其願意接受更高/更低的價格;(2)門格爾是在強調這種對財貨在時間上的控制具有的價值。
從交易情況和特定商品的市場情況中可以看出,與當前的買入價格相比,必須在特定期限內賣出商品的賣方所承擔的損失是一個高度可變的量。
如果是在一個有組織的市場中出售玉米或棉花之類的商品,賣方就可以按照當前價格,或者略低一點的價格,在任意時間點賣出任意數量的商品。若想隨心所欲地批量出售布料和絲綢之類的商品,賣方一般來說就得以低得多的價格賣出。如果賣方要在特定期限內脫手天文儀器、解剖學製劑、梵文著作等銷路不佳的商品,那麼情況就要糟糕得多!
假使我們根據一種商品在任意時間點以當前買入價格出售的能力;或上文所述的、商品賣出價格相比買入價格的折價程度,來評價此種商品的適銷程度,我們會看到,不同商品的適銷性存在顯著的差別。
而且,儘管這種現像極為重要,經濟學卻並沒有深入研究。一部分原因是,對上述價格現象的研究幾乎完全聚焦於商品的交換數量,而忽視了商品以正常價格賣出的能力。另一部分原因是,在對商品適銷性的研究上,採用的是完全抽象的方法,並沒有考慮到所有應該考慮的情況。
通常來說,市場上的賣方絕不會隨便開價,總是會以符合總體經濟情況的價格出售。如果我們要通過探究商品適銷性程度來找到其與實際生活之間的關聯,我們只能從一個地方入手,就是商品以符合總體經濟情況的價格,即,經濟價格(economic price),出售的能力[5] 。
一個商品的適銷性程度取決於我們能以符合總體經濟情況的價格,即,經濟價格,成功出售這個商品的預期大小。
[5] 原註:在特定情況(包括災難和事故在內)下,某些商品幾乎能賣出任何價格,但這跟其本身的適銷性無關。要是去探究這些情況,就只能得出結論說所有商品都是同樣適銷的。如果一個商品的適銷性程度很高,那它在任何時刻都一定能以符合或不偏離總體經濟情況的價格—— 即,經濟價格或近似經濟價格—— 輕鬆出售。
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定一個商品的價格是不經濟的:(1)受到犯錯、無知、善變等因素的影響;(2)供應量中只有一部分可以用來滿足需求,其餘部分出於某種原因並未流入市場,致使價格不符合實際的經濟情況。
此外,還需要考慮商品(在時間上)多快能夠以經濟價格賣出去,這對商品適銷性程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無論商品的需求量有多小,或者基於其他原因,適銷性程度有多低,只要物主願意等待等待足夠長的時間,他最終總能夠以經濟價格賣出該商品。但是,這類情況(願意等待)在實際的商業運作中通常不存在。
因此,從現實層面來看,商品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對於一些商品,我們的預期是它們可以在任意時刻以經濟價格或近似經濟價格賣出,而對於另一些商品,我們不會抱有這種預期,至少不會抱有如此高的預期,而且這些商品的所有者必須等待較長或較短的一段時間才能以經濟價格出售商品,否則就要在合理範圍內或多或少地降低部分價格。
此外,必須考慮到商品適銷性中的數量因素。得益於市場和投機活動的發展,一些商品能夠在任意時刻以經濟價格或近似經濟價格售出任意數量。其他商品只能以經濟價格售出較少數量,(該數量)與有效需求的逐步增長相匹配,並且,在供應量增加的情況下,價格會相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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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適銷性程度存在差異的成因
根據經驗來看,在特定市場上,一個商品在任意時間點以符合經濟情況的價格(經濟價格)出售的能力取決於以下幾點:
- 該商品的需求方人數,以及他們的未被滿足或常常發生的需求的程度和強度
- 需求方的購買力
- 該商品未滿足的(總)需求與其可獲得量之間的關係
- 該商品的可分割性,以及適應個體消費者需求的能力
- 市場的發展情況,尤其是投機活動的發展情況
- 在政治和社會層面上,該商品的交易和消費所受限制的數量和性質
我們已經分析了商品在特定市場和特定時間點的適銷性程度。使用同樣的方法,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不同商品的適銷性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從這兩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一些商品的適銷性幾乎不受地點或時間的限制,另一些商品則或多或少都受到了影響。
商品適銷性主要受到以下空間限制:
- 對商品的需求受到空間干擾的程度
- 商品適合運輸的程度,以及運輸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
- 不同類型的商品在運輸和交易手段上的發展程度
- 對有組織的市場的局部擴張,以及這些市場之間透過「套利」實現的互通
- 在跨地區貿易尤其是跨國貿易中,對不同產品的商業互通施加的限制不同
商品適銷性主要受到以下時間限制:
- 商品是否存在長期需求(不受價格波動的影響)
- 商品的耐用性,即,是否適合保存
- 保存和存儲商品的成本
- 利率
- 市場的周期性
- 投機活動的發展,尤其是與之相關的期貨交易
- 隨著時間的變化,商品在政治和社會層面上遭受的限制
上述情況決定了商品適銷性的不同程度以及時間和空間上的不同限制,解釋了為什麼有的商品可以在特定市場上輕鬆售出,即,可以在任意時間點以符合總體經濟情況的價格售出任意數量,而有的商品的適銷性受到了很嚴格的空間以及時間限制:即使是在限制範圍內,這類商品依然很難售出,而且在沒有旺盛需求的情況下,必須合理降低價格才能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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