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六月之後,金管會在本週對於證券型代幣募資有了最新規定。其中 3,000 萬以下的募資雖然可以不用進沙盒,但依然需要納入證券交易法,必須遵行包括交付公開說明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而業界人士也普遍認為法律進程優於其他國家。
(必讀前情提要:快訊!金管會正式發佈台灣 STO 規範,證券性質代幣將納入證交法,募資只能收新台幣)
金管會在去年 6 月首次發布了證券型代幣募資(Security Token Offering,以下 STO)的監管條例,募資採分級管理;以新台幣 3,000 萬元為募資金額的分野,3,000 萬以上則依照監理沙盒實驗,視實驗結果按證交法辦理。
本週,金管會正式頒布了2020年首個虛擬通貨相關的最新解釋令,並指出 3,000 萬以下的 STO 募資雖然不須進入沙盒,但將納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它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
由於在去年 7 月,金管會已經將依照證交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認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券」,在 15 日頒布的解釋令中,據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也須遵循下列規定: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編製及交付公開說明書。
-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而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延伸閱讀:金管會頒布函令:「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正式納入《證券交易法》,核定為有價證券
台灣 STO 發行規範正式上路
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而 STO 公布的法規中,也有許多對於投資人的規範,第一,用戶必須經過 KYC 和 AML 審核;其次,當成交均價較前一營業日成交均價漲或跌 50%,必須暫停交易至收市。
KPMG 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服務團隊於《經濟日報》上表示:台灣金管會在 STO 領域上的法規在國際上相對領先,而雖然目前相關規範已經塵埃落定,不過希望在政府及證券業者對於 STO 風險更了解後,未來可以考慮放寬規定。
KPMG 會計師黃海寧評論道:
「訂定這些措施,不外乎希望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確保交易資料的保存,控管防制洗錢風險、避免特定犯罪所得以虛擬通貨認購或交易之匿名性風險,避免過度的價格波動,損害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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