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在 25 日更新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其中列明,涉資不少於 8000 港元的虛擬資產在轉帳前,匯款機構須取得和記錄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並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有關資料,有關指引將於明年 1 月 1 日生效。
(前情提要:香港交易所牌照「3大合格標準」,加密律師點出:找到主管最難!)
(背景補充:香港證監會:6/1 啟動「虛擬資產交易牌照」申請,不包括穩定幣買賣)
香港政府正傾力將當地打造成全球數位金融中心,《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也將於下週 6 月 1 日生效,未來想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交易相關服務的平台營運者,都必須向香港證監會申領牌照。
8000 港元以上虛擬資產轉帳需留下 KYC 記錄
與此同時,香港證監會也在 25 日更新《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其中,針對虛擬資產列出 2 條常見問題及答案,提醒金融機構在虛擬資產轉帳時應注意合規。
香港證監會在常見問題中說明,根據更新的反洗錢指引,在進行涉資不少於 8000 港元的虛擬資產在轉帳前,匯款機構須取得並記錄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並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有關資料,有關指引將於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該指引第 12 章中的內容指出:
在為客戶執行屬虛擬資產轉帳(並涉及相當於不少於 8,000 元的虛擬資產)的非經常交易(包括虛擬資產轉帳及兌換)之前,金融機構須就該客戶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不論該交易是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是以該金融機構覺得是有關聯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除了一般識別的身份資料外,金融機構應取得額外的客戶資料,可包括網路 IP 地址地址連同相關的時間印章、地理位置數據、及裝置識別碼等。
香港證監會表示,在指引生效前,如金融機構無法立即向收款機構提交所需資料,則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虛擬資產轉帳後提交所需資料。
另外,香港證監會提醒,金融機構純粹依賴客戶自行作出的聲明,是不足以協助金融機構確定客戶對於戶口或非託管錢包的擁有權或控制權,重申應參考《打擊洗錢指引》第 12.10.6 段所載列的確認方法的例子,即微支付測試及訊息簽署測試。
虛擬資產在洗錢中的可能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還列明虛擬資產業務在洗錢過程中的可能用途,其中提到,由虛擬資產業務所促成的交易,可能以現金作交易,所以此類業務可能被用作存放從犯罪活動所得的現金得益。
此外,虛擬資產業務可能被利用來處置或存放從非法活動所得或與上遊罪行(例如網上騙局、勒索軟體及其他網路罪案)有關聯的虛擬資產。
虛擬資產業務亦有可能被用於洗錢的第二個階段,即分層交易的過程,為了使從非法活動所得的虛擬資產的來源變得模糊,不法分子或洗錢人士可能會在不同的錢包地址、服務提供者、虛擬資產的類別或區塊鏈之間轉移資產。
該指引指出,不法分子或洗錢人士可能會利用虛擬資產特有的分層技術,例如剝離鏈和跳鏈;虛擬資產有時會透過強化匿名服務而被清洗;非託管錢包、去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點對點平台或不受規管或設有寬鬆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的虛擬資產業務,對不法分子或洗錢人士來說特別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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