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高達 2.5 億新台幣的虛擬貨幣傳銷騙局 IBCoin 刑事訴訟案,一審近期終於落幕,林若蕎、陳知新等被告皆被判有罪,曾經手處理 IBCoin 民事訴訟案的陳群翔律師事務所執行長陳群翔 8 日在臉書上撰文,讚揚判決中有一些值得讚許的見解。
(前情提要:虛擬貨幣|2.5 億詐騙案 IBCoin 民事訴訟定讞,千蕎團隊判賠且不得上訴)
(背景補充:台灣2.5億傳銷案|IBCoin受害者一審敗訴,法官: 網路發達查證不難,不該因被告空話就買幣)
曾在台灣盛行一時的虛擬貨幣傳銷騙局 IBCoin ,在 2019 年被警方破獲,多名受害人遭林若蕎為首的直銷公司「千蕎團隊」成員誆騙,詐騙金額達 2.5 億新台幣,林若蕎等 10 多人隨後被檢方提起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一審期終於在今年 3 月 30 日落幕。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92 號刑事判決,林若蕎、陳知新等被告皆被判有罪,其中,林若蕎主持、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又因 3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 30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此前,關於 IBCoin 受害者的民事訴訟案在 2020 年已落幕,在千蕎集團擔任講師的楊姓被告,被判需賠償受害人 80 餘萬元,且不得上訴。如今隨著刑事訴訟案也宣告落幕,曾經手處理民事訴訟案的陳群翔律師事務所執行長陳群翔 8 日在臉書上撰文,提及當時處理此案的難處。
陳群翔:判決有見解值得讚許
陳群翔回憶,他當時經手諮詢的受害民眾很多,後續雖有協助少數當事人透過和解取回款項,但大部分都還是只能透過訴訟去爭取權益,但因刑事案件部分涉及被害人與被告眾多,怕偵查遲未起訴、影響民事請求權時效,有些被害人就先進行民事訴訟求償。
陳群翔解釋,針對這種投資型詐騙,提告最擔心的就是舉證問題,說明對方在一開始就有施以詐術的行為往往最難,尤其是被害者單槍匹馬提告的民事案件中,若投資當下沒有保存與對方的對話內容,很容易在審理過程中被認定「只是單純投資風險」,但隨著刑事案件起訴後,被害人可以閱覽檢方搜索到的事證後,民事案件也隨之有了好的結果,當事人也如願獲得賠償。
針對刑事訴訟一審判決,在陳群翔看來,判決中有一些非常值得讚許的見解,很感謝法官把詐諞集團行騙的方式公告在判決裡,完整記載這些人如何策畫假虛擬貨幣網站,如何引導投資人購買虛擬貨幣等話術。
判決書談詐欺取財罪定義
根據判決書,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並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欺罔為限,消極不作為之隱瞞不告知亦包括在內。
而投資型商業交易之供應方,對於其所出售之物品,本應就其特質、前景、展望、流通變現性、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投資過程可能產生的風險等相關重要訊息,亦即「將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的交易上重要事項」(下或統稱交易上重要事項)有深入之瞭解,並且就此等交易上重要事項,有據實告知買售者之義務:
該供應方於其所用以宣傳、誘引他人購買投資型商品之方式,亦不得持未經查證、無法求證、真偽不明之消息,以致誤導投資人產生錯誤之期待而購入。更遑論虛捏造假,使購買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供應方應充分提供資訊、不隱瞞重要事項
判決書提到,所謂「投資一定有風險,投資有賺有賠」此一大眾耳熟能詳之警語,應建基在販售投資型商品方充分提供資訊、善盡告知義務、未隱瞞交易重要事項、非以誇大渲染話術促銷等前提。
該判決指出,在法治社會,除違禁物、特許交易之外,任何有體物、無體物均能自由買賣,難認有何種物品完全不具交易性,目前價值不斐之比特幣,亦乃從無到有,於累積相當信任群眾之後,成為今日多國承認之加密虛擬貨幣,因此,固然本案虛擬貨幣或為自創,或為來路不明,也不能謂其屬無法交易、毫無價值之客體。
至於被告等辯稱本案虛擬貨幣並非不能交易或無價值之物等語,判決認為,並無不洽,但強調:
重點並非本案虛擬貨幣可否交易、有無價值,而在本案被告推銷本案虛擬貨幣當下,是否持未經求證瞭解之資料予以渲染誇大,或虛捏不存在之事實,或隱瞞交易重要事項等詐欺方式推銷,致本案告訴人陷於錯誤,買入本案虛擬貨幣。
另外,雖有部分告訴人等事後與被告達成和解、調解,並取回部分款項、甚至「有賺」,而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但因詐欺罪乃即成犯,事後補償告訴人財物僅犯罪後態度而成為有利被告量刑因子之一,不因此阻卻犯罪之成立既遂,且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縱有不追究或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其訴追條件仍不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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