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傳銷幣 IBCoin(IBC)於去年一月遭警方破獲,該集團招攬年輕人進行傳直銷,用「承諾高報酬」投資獲利吸引投資客。刑事局偵訊後將林耿宏、林若蕎為首的嫌犯在內等 15人 依詐欺罪移送法辦。當時動區就報導其詐騙金額達 2.5 億台幣,受害者達 30 人,更有人表示 IBCoin 讓許多受害人家破人亡。而從該集團遭破獲後已經過一年,這起案件的偵辦進度進展如何。受害人更控訴被告為了打官司,更是找到了一家「PRO Exchange」合作,並於數週前上架,向法院證明其 IBC 代幣有價值,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以下是動區的追蹤報導。
依據檢方起訴書內容,IBCoin 傳銷案的受害者人數為 28 人,詐騙金額高達新台幣 1,340 萬元。然而,知情人士向動區透露,實際的受害者遠不止 28人, 許多個案並沒有一起提起訴訟,甚至選擇不提告。
起訴書內容寫道,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顧問林耿宏於 2017 年起委託他人創造加密貨幣 Unicoin,並從不明來源取得大量的 IBCoin(總發行量為 300 億顆),將上述兩種加密貨幣無償讓給千蕎企業社、千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林若蕎和陳知新。
而林、陳兩人用每顆 1 至 3 元新台幣的價格賣給旗下成員,並教導旗下成員推銷、販售這兩種虛擬貨幣,用高報酬等話術誘騙投資人,以每顆 50 元至 80 元的價格賣給投資人,謀取暴利 20 倍至 8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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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受害者告訴動區,千蕎集團成員的手法就是不斷在臉書上炫富吸引投資者上門,又或主動邀約投資人介紹 Unicoin、IBCoin,並以話術誘騙投資人。像是「IBCoin、Unicoin是與比特幣、以太幣具有相同投資價值之虛擬貨幣」、「有 IBCoin、Unicoin 具有內線情報,未來為漲 xx 倍」。
不僅如此,千蕎集團還會以「未來 IBCoin 會上台灣交易所」、「IBCoin 在台灣的交易所網站網頁,其幣值高達 150 元」、「IBCoin 於暗網上的價值高達 450 元」,又或者是「IBCoin 背後有基金支撐,可保證資金回收」等美好藍圖誘騙投資人。
就如金字塔傳銷詐騙手法一樣,除了會詐騙投資者購買虛擬貨幣外,千蕎集團甚至會進一步要求受害者於臉書發布「已從 IBCoin 獲利」等不實訊息,要求受害者以直銷方式,再向其他人招攬投資,以便從中獲利。
舉證困難導致民事一審敗訴?
據了解,現今法律尚無針對虛擬資產的詐騙案增設有專門的法規,因此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只能依據傳統的民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熟知這個案件的陳群翔律師接受動區採訪時表示,IBCoin 的案件,受害者主打的面向都是傳統民法、刑法關於詐欺的部分,也就是主張林耿宏等人有對受害者施以詐術,以致受害者於錯誤的認知下而購買了 IBCoin。刑事部分,檢察官現也是以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起訴林耿宏等人。
「因此,如何舉證林耿宏等人有無施用詐術這件事情,就成了民、刑事上訴訟的關鍵。從刑事詐欺罪之要件分析,如何證實林耿宏等人主觀上確實知道 IBCoin 為無價值,卻基於意圖謀取受害者財產下,刻意捏造不實資訊、隱匿真實情形而稱 IBCoin 價值匪淺致受害者陷入錯誤。
以及 IBCoin 在兩造(千蕎集團和受害人)交易當下,客觀上,確實沒有林耿宏等人所稱之價值。此二者即為訴訟上之攻防所在。」
陳律師說道。
– 檢方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起訴林耿弘等人,圖片來源:受害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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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蕎集團辯解:交易是你情我願的
對此,林耿宏等人則辯解道,IBCoin 曾上交易所,且還曾可以在特定商城購買東西,也持續在交易所上市,之前有 CoinExchange(已倒閉),而現在有在 PRO Exchange 上架,也具有交易量,足見其市場價值。
此外,買幣的人本身在買賣前就已經完全了解虛擬貨幣的特質,也評估過風險,雙方都是為你情我願,沒有詐欺問題,對於所有提供給買幣者判斷的新聞,也是從網路上搜尋而來,並不知道其消息來源有誤。買幣者不能因為現在市場價值跌落,就將投資的風險轉嫁責罵賣幣者為詐欺,投資風險本就要自行承擔。
然而,陳律師指出 IBCoin 是否有上交易所,並非本案攻防重點。
「本案的重點在於雙方交易的當下,IBCoin究竟是否有對方所說的交易價值。此外,在雙方交易當時,賣幣者是否有提供不實的資訊而讓受害者產生錯誤,此都是成立詐欺的關鍵。」
經動區深入調查後,雖然千蕎集團被告一干人等向法院聲稱,IBCoin 有在交易所 PRO Exchange 上架,但實際造訪該網站會發現,該交易所上架的 IBCoin,唯一的交易對卻只有 IBC/PUSD,而目前市場上並沒有 PUSD 的幣種,號稱可以場外交易的 IBC,在過去 30 天內只有一個掛單,且成交量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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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空氣幣?IBC 緊急上架 PRO Exchange
被告號稱 IBCcoin 是下一個成人娛樂的支付工具,價值高達 150 元至 450 元,甚至會超以太趕比特幣,但實際上無法找到管道兌換相關商品服務,目前只有一家名為 PRO Exchange 的交易所有上架 IBCoin,且僅有一個交易對:IBC/PUSD。
PUSD 疑似是該交易所自行推出的美元穩定幣。一般而言,交易所推出的穩定幣在該交易所應該是可以兌換其它主流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甚至可以兌換其它穩定幣,藉此增加其流動性。
不過事實上,PUSD 僅能用來交易 IBCoin。
這意味著,如果 IBCoin 投資人想要在 PRO Exchange 兌現 IBCoin,他只能把 IBCoin 換成 PUSD,但卻無法將 PUSD 換成比特幣、以太幣,或是其它穩定幣。再加上目前尚無其它其它交易所支援 PUSD,目前尚無法得知 PUSD 是否為 ERC 20 代幣,即使可以將 PUSD 匯到以太幣錢包,也無法兌現。
這意味著一旦離開 PRO EX 交易所,PUSD 完全沒有任何價值可言。
值得注意的是,該交易所曾短暫開放 PUSD/USDT 交易對。據該交易所公告顯示,於 4 月 13 日起開放 PUSD/USDT 交易對,不過這個交易對僅推出兩天就在 4 月 14 日下架。
「為了提供所有用戶最佳的交易體驗,將於 2020/04/14 19:00(UTC+8)開始進行下架 USDT/PUSDT 交易對,下架後 PUSDT 和 USDT 在交易所的「入幣、提幣」功能將不受影響,請用戶安心使用。」
截至截稿前,IBCoin 在該交易所的價格為 0.09 PUST。而在 PUSD/USDT 交易對下架兩天後,IBCoin 暴漲了 704%,從 0.07 PUSD 上漲到 0.6 PUSD,不過隨後就打回原形。
– 圖片來源:PRO Exchan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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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C 可以出金?但過去 30 天完成率為 0%
除了幣幣交易外,該交易所也推出了場外交易服務。令人訝異的是,場外交易的選項除了 USDT 外,也有 IBCoin。
該交易所 IBCoin 在場外交易的價格為新台幣 2.7 元,但在過去 30 天內,僅有一名叫做「Zack」的用戶掛單,拋售 1,000 顆 IBCoin。但是,截至截稿前,掛單的完成率為 「0%」。
– 圖片來源:PRO Exchange –
無法以《銀行法》起訴,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過去台灣處理類似虛擬貨幣詐騙事件,大多會銀行法非法吸金,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 條偵辦;若事證不足,但足以證明其有施用詐術事,仍可用《刑法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做有罪認定。
按照現行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1條規定,招攬他人投資而吸收資金的行為,若要成立銀行法第 125 條非法吸金罪,需符合下列情形:
- 非銀行。
-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陳律師告訴動區:
「招攬他人投資而吸收資金的行為,需收受他人投資款項當下,『有約定或給付與投資款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時』,才會因為銀行法第29-1規定而屬於銀行法第29條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
另外,近期有實務見解認為,若要約他人投資的人,目的是基於分享賺錢資訊之心態,或是為賺取公司允諾之佣金,才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人共同參與投資者,這種情形會難以認定是有『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主觀心態,因此難以成立違法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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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繼續說道,「必須有將找人投資而收受他人存款這件事情,當作是一種經營業務的行為,也就是反覆實施此情形,才會有成立非法吸金罪之可能。」
據不起訴處分書所紀錄,檢察官不起訴違法吸金的理由為:
「就相關事證說明,無法證明賣 IBCoin 的這些人,有向買幣者表示保證獲利而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因此與銀行法非法吸金之要件不符」。
換言之,林耿宏等人雖然在銷售 IBCoin 時曾說過 IBCoin 會大漲,也會可在交易所上買賣或到商城上使用,甚至貼出許多炫富的照片或稱自己輕鬆月賺百萬等訊息,但因為沒有直接證據去說明,他們曾經向受害者表示「未來一定可以賺回多少錢」等話,所以沒有「約定或給付與投資款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時」之情形,因此不符合上開銀行法的「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要件,這也是檢察官未起訴此罪名的理由。
不過,陳律師也說道,若未來在刑事法院審判上,法官於證據調查上有蒐集到足以說明林耿宏等人有非法吸金之事證,仍有可能於判決上變更法條而處以銀行法非法吸金罪。
何不食肉糜?
針對 IBCoin 已有起訴的民事案件部分,就動區得到的消息,有兩件,但在一審時皆敗訴,目前兩件都已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中。
雖然從虛擬貨幣的角度切入,可以發現 IBCoin 涉嫌詐欺而侵害受害者之財產權事實相對明確,但民事庭的審理過程中卻非如此順遂。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舉證問題外,真正的困難,據動區了解與旁聽開庭狀況,發現是大多數法官對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甚熟悉,導致受害者在開庭過程中,需要透過說明虛擬貨幣的交易情況與特性,來論證 IBCoin 於交易當時並無對方所稱之價值。這讓受害者需要在法庭上花更大的功夫論證。
受害者透露,承辦法官曾要受害者就虛擬貨幣交易所上所示之幣幣交易情形,提出類似契約說明的交易規則,以證明幣幣交易的運作方式。
諷刺的是,認定受害者民事一審敗訴的名敗訴判決書上皆如是寫道:
「原告(即受害者)身處網路資訊爆炸年代,隨時檢閱相關資訊並無困難,何以僅憑初見一面之被告空言稱 IBCoin 具投資前景購買 IBCoin,事後即認被告有施詐術之行為,原告主張,尚無憑據。」
據了解,在此案的受害者多數為藍領階級,因為景氣不好,需要增加被動收入。在當時,虛擬貨幣、區塊鏈才剛剛開始較為人所知。當時資訊還尚未普及,即使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人也無法在當下立刻分辨「白皮書」的內容是否為真,更遑論一般投資人?
即便是專業法律人都不見得能在短時間內了解虛擬貨幣的相關知識,因此要求一個完全不了解虛擬貨幣的一般民眾,在面對他人極力邀約的短時間內,立即利用手機查證並了解虛擬貨幣,實在太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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