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二,立法委員余宛如女士召集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相關產業業者、各大政府機關和多位立法委員,共同舉辦「別等沙盒,好了就上—區塊鏈金融發展」公聽會,會中法律專家與學者建議另立專法,而余宛如立委關於ICO與IPO的一番比較,讓後續報導出現誤解爭端,她也迅速發文澄清,原意乃倡議ICO籌資額度的分級管理制。
本週二,立法委員余宛如女士召集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相關產業業者、各大政府機關和多位立法委員,共同舉辦「別等沙盒,好了就上—區塊鏈金融發展」公聽會,引起許多後續討論。
態度大轉彎?
余宛如立委乃推動金融監理沙盒的重要推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專法正是由余宛如立委所起草和提案。
此專法已在去年年底三讀通過正式上路,也使台灣成為既英國、新加坡、澳洲、香港之後,第五個實行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並且為第一個沙盒執行的成文法國家。
余宛如立委力推金融監理沙河,原訂於今年上半年開始接受業者實驗,但就在沙盒才剛起步的同時,卻出現態度大轉彎,表態「別等沙盒,好了就上」,各界議論紛紛。
不過對此,余宛如立委於臉書發文公告:
台灣在過去錯失了不少機會,但在這波區塊鏈的新興浪潮中,再次看見可以抓住的機會,使台灣不再錯過,讓我們一起努力、一起加油。
他引用美國橡樹資本管理公司(Oaktree Capital Management)董事長暨共同創辦人霍華.馬克斯 (Howard Marks)在書中所述:
過去已經過去,無法恢復。過去造成我們現在面對的處境,我們能做的只有理解我們的處境,並在這特定的條件下,做出最好的決定。
除了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產業發展迅速,確實不適合再待進出沙盒的曠日費時,似乎也為自己的態度轉變緩頰。
區塊鏈與加密貨幣應用專法,不只是金管會下轄的監理沙盒豁免權
隨著《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推動,雖然使台灣成為數位轉型的先鋒,但根據動區先前報導,同樣曾力推監理沙盒的許毓仁立委集結業內的意見表示:
最近有越來越多業者反應,進入沙盒其實沒有想像中容易。
除了審查條件並不容易達標之外,沙盒的先天性限制:時間,即昂貴的時間成本,對於發產迅速的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產業而言,也很難符合國際業界腳步。
該專法之實驗期以一年為限,不過,由於目前相關法規尚未完備,最長可延至3年,乃全球最長。
業內常言:「幣圈一日,人間一年。」如此曠日費時的實驗性沙盒未必適用,在公聽會上,理律法律事務所的熊全迪律師亦指出:
時間往往是創業新創的天敵……
沙盒是個非常好的制度,但若之後可以任何的法令,可以不經沙盒的實驗,就可以直接檢討、修改,是非常值得這樣做的。
台大資工系教授廖世偉亦呼應之,監理沙盒的特性在於金管會賦予的暫時性豁免權:
往專法研擬……
監理沙盒只是暫時的豁免,
對於數位貨幣或區塊鏈應用,很多不只是豁免,是跨領域的,不是金管會管轄或某一個地方管轄而已。
所以,專法可能會更公平,而不只是在金管會下面的監理沙盒。
不過,廖教授亦表示,立法首重適當原則,過急過限縮的立法,只會使得產業在萌芽之初就遭勒緊窒息。
ICO共用創櫃板法源?余:是在談分級制度
首次代幣發行(ICO)與交易所一直是政府監管的兩大重點,ICO被視為既群眾募資之後,最重要的融資方式,突破了傳統創投與股權分配之間的利益結構。
而交易所則能聚焦於提升核實客戶身份(KYC)和反洗錢(AML)的程度,相輔相乘創造共榮生態系系統。
在公聽會上,余宛如立委也表明證券型ICO的部分需要明確的指導:
ICO的代幣(token)屬性,若是與證券有關的話,可能就需明確的指導。
不過,言未盡於此,她補充,ICO在一定標準的募資額度之下,是否適用於股權群募(crowdfunding)或創櫃板法案:
請金管會回應,我們現有的股權群募(crowdfunding)法案,或創櫃板,都已經弱化此門檻……
假設要發ICO,是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募資的金額在一定的額度、門檻下,是否可以直接適用(fit in)於這樣的法規,來鼓勵新創去進行使用與募資。
ICO的概念雖與IPO具有程度上的連結,不過兩者本質上差異巨大,是否可共用同法源依據可能尚待金管會研議。
而目前,國際上對於ICO的看法,多採取個案角度,這是基於ICO的區塊鏈技術專業性較高,且發行個案差異巨大,因此個案方式管理可能較為適用。
此番言論,受到經濟日報報導,許毓仁立委援引之,造成在臉書上與余宛如立委丈夫徐文彥先生筆戰的爭端,許毓仁認為專業議題需謹慎發言,而徐文彥先生則認為此發文為政治炒作。
此爭端最後竟以兩性平權的話題收場,著實荒謬。
有趣的是,就在雙方人馬吵得不可開交之時,之前宣稱要競選台北市長的知名場外交易所OTCBTC創辦人鄭伊廷(Xdite)也在個人臉書發文表示:
依募資規模分級管理,行政指導乃良方
事後,余宛如立委也在臉書發文澄清,其原意在於請金管會比照當初建創櫃版、設股權群募的心態,讓ICO類證券Token可以依募資規模分級管理,揭露訊息,有指導模式:
實際上,行政指導確實可能是目前最切實地解決方案之一,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的黃沛聲律師明言之,代幣性質早已存在多時,本就有不同的法律屬性,是依其商業行為與交易模式歸類於不同法規管轄:
各國的解決方案,在FEMA,在新加坡的MAS,它處理的方式就是提出一個「行政指導」(Guideline)……
不是法規,也不是地方法的單行規章,
比較像是政府針對社會事件,行政機關提出一個公家的法律鑑書。
無論是屬於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或是資產型代幣(asset token),或者單純是個禮券,
在台灣的法制底下,它的定性怎麼弄,現有法制都有了。
應該去把它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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