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國稅局(IRS)因為一場有關加密貨幣的稅務糾紛,與納稅人訴諸馬里蘭州(Maryland)的法庭;有趣的是,從國稅局的抗辯中可以發現,該機構現在對於加密貨幣的瞭解,似乎比過去幾年還要提高了許多,更容易識破那些意圖透過加密貨幣逃稅的詭計。
本月 11 日,馬里蘭州法院判決美國國稅局勝訴,要求亞歷山大(Alexander Strashny)及勞拉(Laura Strashny)這對夫妻檔,必須清算他們高達 700 萬美元(約為新台幣 2.1 億)的加密資產,以支付在 2017 年欠下的 110 萬美元(約為新台幣 3,300 萬)未繳稅款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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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
據了解,斯特什尼一家在 2017 年的確按時報稅了,但他們卻沒有繳納包括罰款在內的 110 萬稅金。
爾後,這對夫妻又在隔年 7 月向國稅局提交了一份分期付款協議申請,要求將這筆巨額稅款改為在 6 年內償清,並寄發了 433-A 表格,這是一種針對個人折衷付稅協議的申請文件,其中能紀錄每月收入、支出,以及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個人資產,提供國稅局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分期付款的申請資格。
但是,國稅局卻先行向斯特什尼一家寄出了 CP90 書面通知,警告他們如果沒有即時繳納應付稅款及罰金,那麼國稅局將會接管他們的資產;對此,斯特什尼夫婦認為,在分期付款協議申請尚未得到解決前,國稅局不應提出這樣的警告,故要求舉辦正當徵收程序(CDP)聽證會。
判決結果
可惜事與願違,稅務法庭最後裁定認為,斯特什尼一家並不符合分期付款資格,因為二人年薪總和超過 20 萬美元,還每個月都從他們持有的 700 萬美元加密資產中,提取出 1.9 萬美元使用。
所以,法院認為,斯特什尼夫妻財務狀況良好,應該透過清算加密資產,或是抵押借入美元,來償還未付稅款。
這是一件相當罕見的案例,稅務法庭通常不會要求納稅人透過清算或抵押加密資產來償還稅務,從這點上可以發現,無論是稅務法庭或是國稅局,似乎在加密貨幣的理解程度上都有所提升。
事實上,國稅局也是在去年 7 月才首次更新了自 2014 年發布以來就從未變動過的加密貨幣稅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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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提交 433-A 表格的折衷付稅申請,倘若沒有填寫納稅人持有的加密資產,將會被認定為是在對國稅局欺詐,後果可能會更為嚴重。
另一方面,對斯特什尼一家來說,更為不幸的消息是,他們可能除了不得不清算一部份加密資產外,還會因為在出售資產時產生的收益,而必須繳納更多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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