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數名議員本周二提出稅法草案,欲將數位貨幣的定義由資產修訂為「貨幣」,更強調數位貨幣作為支付工具、交易媒介等功能性,而不只是獲取未來利益的經濟資源。通過的話,可望移除目前針對加密貨幣課徵高達 25% 的資本利得稅。支持該草案的議員表示,數位支付將為以色列帶來現在亟需的經濟成長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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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媒體《Globes》報導,本周二(9/22)以色列議會成員 Oded Forer、Yevgeny Soba、Yulia Malinovsky 和 Alex Kushnir 等四人共同提出一項新的稅法修正草案,提議將《所得稅條例》中的「分散數位貨幣(distributed digital currency)」定義由資產修改為貨幣。
根據以色列現行的所得稅政策,比特幣(BTC)等數位貨幣被視為一種「資產」,每一筆將數位貨幣兌現為法幣的交易,都必須課徵 25% 稅金,而透過數位貨幣獲取的短期借貸則須課徵 15% 稅金。
新的草案建議以色列當局修改現行稅法,將數位貨幣的定義由「資產」限縮範圍至「貨幣」。一旦通過將可去除上述的資本利得稅,也表示以色列政府更看重數位貨幣作為「支付工具」的功能。
提案中說明這項稅法鬆綁的目標,不只要改善不合時宜的管制,也是為了在遭受武漢肺炎疫情衝擊的環境下,給予數位貨幣相關產業更多獲利空間,希望進一步推動以色列整體經濟成長。修法提案中寫道:
以色列的監管並不適用於實際現況。……(數位貨幣)將繼續充當以色列高科技產業蓬勃發展的增長引擎。
根據外媒《CoinTelegraph》報導,提案議員之一 Forer 也表示由於疫情爆發,以色列被迫實施社會隔離政策,不過這可能正是順利推廣數位支付的機會。並且認同數位支付是現下經濟發展充滿不確定性時,足以助力經濟成長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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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和資產的差別
加密貨幣被定位為「資產」還是「貨幣」有差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這兩個名詞代表的意涵。
資產在會計學上的定義是可透過擁有或控制的權力,以獲得利潤或未來利益的經濟資源,例如股票、債券、商品。而貨幣則應該具備下列四大功能:價值衡量標準、交易媒介、價值儲藏以及延期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貨幣實際上也是資產的一種,不過資產較偏向投資、獲利工具等角色,作為一種財富或所得來看待;而貨幣則強調使交易更便利的中介傳遞角色。因此,若將加密貨幣的定義限縮為資產的其中一種,表示更看重它流通時的功能性。
這和中國、歐洲等地發展央行數位貨幣(CBDC)的出發點十分相似,都希望透過鼓勵數位貨幣發展,支持無現金支付系統。以色列央行也早在 2018 年就針對 CBDC 做過研究,但目前仍在探索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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