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關注區塊鏈議題的立委許毓仁日前表示,台灣政府目前對於密碼貨幣等數字資產的稅制尚未出現具體方針,而鑑於金管會將會釋出針對證券性質區塊鏈代幣的監管規範,在財政的稅務必須開始同步擬定監管。
據許毓仁於4月8日的臉書發文,其指出在財政委員會的稅制質詢中,針對數位經濟的課稅方針並沒有獲得具體的掌握,並列舉出台灣虛擬通貨稅制的現有規範:
1. 營業稅:財政部認為作為支付工具的虛擬通貨並非營業稅課稅的客體,而若作為一般商品的虛擬通貨則屬於營業稅的範疇。有疑問的部分出在若是虛擬通貨具有金融商品的性質,此時財政部兩手一攤認為這是監管單位金管會的職掌範疇,依金管會認定應該要課徵證券交易稅或期貨交易稅。
至於虛擬通貨平台若是有收取手續費,則其收取的交易平台的手續費會被認定為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被課徵營業稅。
2.營利事業所得稅:虛擬通貨礦工及持有人如果是營利事業,那麼交易或探採獲得的虛擬通貨,應減除成本,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3.綜合所得稅:虛擬通貨礦工及持有人如果是自然人,且非經常性買賣虛擬通貨之所得,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扣除取得成本,計入綜合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據財政部去年10月於立法院報告,虛擬通貨稅收較明確的部分為交易所業者,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李慶華當時表示,交易平台的三年來的稅收部分,營業稅為1000多萬以及營所稅則為400多萬,共計1400多萬。
並補充,挖礦收益若進行虛擬貨幣的買賣獲利則是以財產交易所得來課徵,但財政部指出,該部分目前沒有辦法精確統計、追蹤。
同時,許毓仁提出建議,希望財政部在制定稅制時,可以與金管會的定義脫鉤處理,避免虛擬通貨課稅的議題落入高度監管中:
財政部對虛擬通貨的定性不一定要與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的定性掛鉤,其實稅法有別於金融監理或洗錢防制,更重視實質的經濟內容,因此課稅與監管上的定性,實際上可以脫鉤處理。
目前金管會表示,僅針對「具有證券性質之代幣或密碼貨幣」進行監管,將在六月提出證券性質代幣的定義與相關監管規範。
此外,許提及主管機關課稅前應先關注財務會計準則,因應業者收取虛擬通貨作為報酬的課稅計價問題,避免因市場價值波動頻繁,導致課稅認定的爭議。
其也建議財政部訂定日出條款,讓正式條文生效前,有緩衝期可先行準備及實施相關的配套措施,避免過度嚴苛的稅負在初期壓垮台灣的產業業者。最後,他提及考量業者的作業成本及推動國家環保政策,例如涉及課徵營業稅而須開立統一發票,主管機關應輔導業者開立雲端發票,降低營業成本。
事實上,針對稅務,許毓仁在去年11月已表示同樣的建議,在當時的發言中他也表示,政府部門在監管上應多方並進,由經濟部規劃「虛擬通貨業」業別登記,並鼓勵業者將交易平台設於我國境內,讓財政部得以依法課稅、掌握稅源,再來,金管會作為證券主管機關,應針對證券型代幣訂定明確標準,以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