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各國尚未正式納管虛擬通貨以前,許多人就關注到虛擬通貨的洗錢防制以及課稅問題。
(本文由許毓仁立法委員辦公室提供)
#編者按:早在去年各國針對數字資產的稅務已明確訂出相關法規,例如北美洲包含美國、加拿大將數字資產利潤和虧損將被視為資本收益收入,適用於税務法徵稅;韓國目前還未明確數字貨幣徵税框架,但已在今年一月要求數字貨幣交易所按照現有的税收政策進行交税,即22%的企業所得税以及2.2%的地方所得税;日本則在2017年宣佈比特幣在日本正式成為一種合法的支付手段,並於2017年7月1日,以高於股票和外幣利潤的税率,規定數字投資者仍然需要在提交報税單時申報數字資產投資利潤,並將收入視為「雜項收入」,上交15-55%的利潤。目前台灣針對虛擬通貨仍未明確的稅務制度。
如今,納管方面,在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承諾於明年六月以前,針對涉及有價證券的虛擬通貨提出規範後,可期待不久我國就將解決一大部分虛擬通貨監管問題;洗錢防制方面,則在我國為因應今年十一月APG洗錢防制評鑑前,透過我提出的洗錢防制法第五條修正案加以處理。
因此目前我國似乎只剩下虛擬通貨的課稅方面,尚未建立完整、明確的規範。
課稅與監管不妨脫鉤處理
財政部賦稅署目前的做法,是依循其他政府部門對於虛擬通貨的定性,往下適用稅法。因此在央行認定為虛擬商品,央行與金管會均否認虛擬通貨為貨幣的現況下,無論是銷售虛擬通貨營業人、交易平台營業人均需課徵營業稅、營所稅;若是非經常性買賣虛擬通貨之自然人因此有所得,也需扣除成本費用後併入計算所得稅。
然而,因為虛擬通貨的類型多元,難以定義,各國看法也莫衷一是,與其糾結在仍存有爭議的監管定性,不妨考慮脫鉤處理:各機關的政策目的不同,不一定要彼此掛鉤。
具體而言,金融監理或洗錢防制的目的,與財稅政策不同,後者更重視經濟實質,如能放開其他機關的束縛,將課稅與監管上的定性脫鉤處理,反而更能貼合實際,建立妥適的稅制。
因應新事物,課稅方式應與時俱進
無論是要繼續依循其他政府部門的定性來課稅,還是財政部打算從善如流,針對虛擬通貨量身打造新稅制,應該都會以業者所得作為重要的課稅指標。
然而,虛擬通貨的市場價值波動頻率高、漲跌幅度大,且有不少業者收取虛擬通貨作為報酬,例如交易平台可能在提供交易服務的同時,抽取一定比例的虛擬通貨充作手續費,此時課稅的計價認定便成為重要問題。
財政部應盡速研究財務會計等相關規範,並與國際接軌,建立適當的計價認定機制,避免爭議。
租稅優惠鼓勵產業,稅收可能不降反升
根據財政部說明,目前依循其他行政部門對於虛擬通貨的定性,已有基本的課稅作法,但仍有許多未臻明確之處。倘若未來法規確定後有新增課稅項目,應避免直接採行補報加利息、核課期間的方式;建議財政部慎重考量設定日出期間,給予業者緩衝期,以免造成突襲與過重負擔。
此外,基於扶植產業的角度,我也期待財政部針對新興科技業或其他有潛力的創新產業研擬租稅優惠。相信明確的規範加上合宜的稅制,對於全世界是個重大訊號:歡迎全球業者來台發展。稅基擴大後,很可能使稅收不降反升。
結語
其實不光是稅務機關,希望我國各個政府部門能以更開放的態度面對新事物,若是既有法規不敷使用,就該視情況變通,盡快作成函釋或提案修法;若能先達成跨部會的共識固然最好,但暫時無法達成時,回歸各部會權責範圍,各司其職自然也是可行之道。墨守成規的治理方式,絕難跟上創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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