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府在近期的一起民事訴訟中,做出了定義虛擬資產非貨幣的判決,此判決表明虛擬資產不受韓國的《利率限制法》、《消費信貸法》、《商業法》所約束,利率不受最高利率限制。
(前情提要:韓國邀幣安加入「錢包凍結系統」,檢警能快速凍結犯罪資金、循線抓人)
(背景補充:韓國檢方成立「加密資產調查組」,優先追緝泡菜迷因幣!)
隨著加密貨幣在韓國普及,今年,韓國政府在加密貨幣的監管與立法也加緊腳步,5 月初韓國通過《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目的是在保護虛擬資產使用者,是韓國國內「首部針對虛擬資產的立法」。
其中,明確指出加密貨幣、加密資產、數位資產等術語統一為「虛擬資產」,虛擬資產被定義為「具有經濟價值、並能夠交易或轉讓的電子代幣」,而央行數位貨幣(CBDC)被排除在虛擬資產之外。
借貸糾紛表明虛擬資產定義
根據今日韓國媒體報導,首爾高等法院在近期的民事訴訟庭中,利用一起虛擬資產的借貸糾紛定義了其「不是貨幣」的意義,事情的原委如下。
- 2020 年 10 月A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了一項借貸協議,A 公司將 30 個比特幣借給 B 公司,期限為 6 個月,同時每月收取利息。初次簽訂合約時,雙方商定的利率為每月5%,按年利率計算可達 60%。
- 還款期限已過,但 B 公司未歸還借走的比特幣,因此 A 公司提起了訴訟。
- B 公司聲稱 A 公司違反了《利率限制法》和《消費信貸法》,因為雙方簽訂的合約利率,遠超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4%)。
- 一審、二審法院都明確表示:「該合約的對象是比特幣而非貨幣,因此不受《利率限制法》和《消費信貸法》的最高利率限制。」
- B 公司還在二審中,提出合約超過了商業法規定的法定利率(年利率6%)的主張,但法院並不買單。
法院表示,當事人 A 和 B 公司簽訂的合約中約定的利率沒有違法。
法院認為,商業法規定的法定利率只適用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限制的情況。在這個案件中,A 和B 公司約定的利率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制,因此法院不接受 B 公司的主張。簡而言之,合約中約定的利率沒有違法,最終法院要求 B 公司歸還比特幣。
放在台灣會怎麼判?
同樣的案例,如果發生在台灣,政府以及法院能做出相對應的判斷嗎?
據動區此前報導,此前在立委質詢金管會主委時,曾同樣表明加密貨幣「不是貨幣,現在都稱為虛擬資產」,但目前宣布的規範中,多數僅針對虛擬資產平台的約束,未來台灣是否能在法律上保障企業級加密貨幣的借貸,相信有待金管會建立更多跨部門的討論與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