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區獲司法界人士投書,談及幣安與台灣法務部合作的實際狀況,另對立委王鴻薇質詢時對幣安的質疑做出分析與補充。
(前情提要:王鴻薇批幣安「國際詐騙集團」要法務部停止合作;Binance澄清:從未因詐欺被裁罰 )
(背景補充:幣安全球用戶突破2億!Richard Teng:加密產業強勁成長與成熟標誌 )
為何有這篇投書?
立委王鴻薇昨日(6月12日)在立法院質詢時,針對法務部與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合作提出質疑,她批評幣安在全球市場惡名昭彰,稱其「國際知名洗錢犯罪集團」,要求法務部停止與幣安合作。
對此,幣安做出回應,強調從未因詐騙或詐欺遭到裁罰,且長期積極與全球執法機關合作。在加密社群部分,不少民眾聲援幣安,雖肯定立委為政府機關合作對象把關,但希望民意代表加深吸收相關資訊再做評斷會更好。
前情提要:王鴻薇批幣安「國際詐騙集團」要法務部停止合作;Binance澄清:從未因詐欺被裁罰
今(6月13日)適逢國內 VASP 公會正式成立,動區也接獲不具名的執法人士投書,盼能反應實際工作面與加密產業合作的情況,有鑒社會大眾。
投書正文
關於立委的質詢,有幾點必須說明與澄清:
首先,王委員關注的焦點正是我國執法機關向境外VASP業者請求調取資料與協力合作所可能面臨的痛點。
依現今世界反洗錢趨勢,公私部門的協力,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其優點在於私部門的資源及業務的專業度通常較公部門為高,因此通常也較有效率,特別是在執行境外司法互助的情形,在執行層面上都優於傳統基於司法管轄權所生的地域限制,
例如傳統對境外公司的資料調取,通常需要確認該公司登記所屬國籍,釐清有無與我國有無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協議)或得基於互惠原則進行司法互助,再依據正式司法互助管道向該國進行公文往返提出請求,經受請求國同意請求國之請求後,由該國權責機關就請求協助事項於其管轄範圍內代為履行相關司法程序及作為,期間曠日廢時,且尚須該國司法機關判斷是否協助,所取得之資料亦未必盡如人意,像擠牙膏式的數次請求也所在多有,完整的請求過程歷經數月甚至數年均非罕見。
有鑑於此,臺灣執法機關與部分境外知名企業例如Google、Meta以及LINE公司等都簽有協議,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向各該境外公司請求用戶資料的調取,這樣的作法對於案件的偵辦效率,有其實益與必要性。
回到虛擬貨幣詐欺與洗錢相關案例,由於幣安交易所(下稱幣安)是目前全世界市值最大以及用戶最多的中心化交易所,並經常性保有幣安內部KYC等用戶資料及相關交易等訊息資料,因此個案若有涉及幣安用戶之不法活動,或不法金流流入幣安時,由於這些資料以及相關虛擬貨幣都留存在幣安所管領之範圍內,誠如法務部長官答詢時所述,執法機關基於辦案需求,會向幣安提出請求,進而調取相關資料或執行扣押,這些情形都屬正常的偵查作為,並有其必要性。
因此,在案件的偵辦上,執法機關基於個案的判斷,如認有向幣安調取資料或時效的急迫性,所提出其他提供協助的請求,也很合理。而根據以往經驗,幣安除了提供世界各地執法機關提出個案請求的平台也會依據執法機關的請求提供資料、協助凍結和扣押移轉虛擬貨幣等措施,就此而言,幣安提供的上述服務,對於執法機關的偵查作為,有正面的意義。
上述平台服務雖為幣安所獨有,實則除了幣安以外,部分虛擬貨幣交易所對於執法機關的請求,也會提供聯繫管道(通常是email信箱)及提供類似的用戶及交易資料以為協助,以利後續的偵查,這也呈現了此類案件在公私部門協力的重要性。
誠然,幣安依其知名度與規模,對虛擬貨幣的交易以及發展有重要的影響力,該公司政策也具有對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幣安公司自身有無涉及不法,確實也是值得注意之處,因此王委員的顧慮並非無的放矢,然而公私部門的協力合作,既然已屬是潮流。
因此,對執法機關而言,也不能因噎廢食,全然斷絕與幣安交流或請求協助的機會與管道而自廢武功。因此,在不涉及個案案情的一般業務性質的交流互動,對於公司部門的協力合作。具有正面示範的作用。相對於此,幣安雖曾至各地檢舉辦數場研習會,然其內容大多相同,且僅為蜻蜓點水般的虛擬貨幣基礎知識(以學習英文為例,其內容只到學習ABC等字母之程度)及幣安調取資料之流程與資料之內容。對於已有偵辦相關案件知識經驗之執法人員而言,幫助有限。
更不用說幣安對外宣傳曾在某案件中提及「與承辦此案的調查局人員、檢察官進行線上跨國會議,共商偵辦方法,並在了解相關案情後,由案件偵辦經驗豐富的幣安金融犯罪合規團隊根據相關幣流分析給出建議」,並引用該承辦檢察官的感謝詞,此種作法除容易讓人誤以為幣安具有與我國執法人員相類之偵查權限(否則如何得知案情、進行會議?)外,也會讓執法人員陷入「是否有將個案偵查中秘密洩漏予偵查機關以外的對象」(與幣安進行線上跨國會議、討論案情、共商偵辦方法等)的困境,就此而言,恰中王委員質詢時所提之疑慮。
幣安在臺灣的努力及態度是值得肯定的,正由於其屬於境外公司,且立委所提出的事件亦非虛構的事件,未來雖不能完全排除幣安可能因違反其他國家監理法制而遭受裁罰甚至刑事訴追的可能,然而在追訴犯罪的利弊權衡下,幣安與臺灣公部門的交流既有助於其正面企業形象的建立,幣安如欲與臺灣公部門持續建立業務往來關係,除其應確保業務的合規性外,幣安對外的宣傳似宜再斟酌內容的妥適性,避免流於商業、過度宣傳而招致外界誤解,至於幣安所進行的相關教育訓練,甚至建立專屬調閱資料平台API的介接與串連,如能更進一步提供臺灣執法機關操作,並確保資訊的機敏性與正確性,對於雙方互信以及合作基礎相信會有更正面的幫助,也能減少外界的疑慮。
此等作法非僅獨惠於幣安,對未來想要在臺灣落地之其他境外VASP業者,亦應一視同仁,由主管機關以相同的標準訂出明確的監理及規範準則,以利業者與公部門在執法以及其他層面(如消費者保護)建立正向之業務往來關係。
最後,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已於本日成立並選出理監事,國內 VASP 業者除了遵守反洗錢的相關規範外,在打詐方面也向來有配合執法機關協力合作及教育訓練,期望將來在金管會訂定專法後,能有效監理的,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也鼓勵促進產業的多元創新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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