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管局(MAS)今召開記者會,就建議收緊加密貨幣監管發布兩份諮詢文件,當中包括禁止向散戶借貸供其進行加密貨幣交易、要求當地加密產業業者區分公司與客戶資產,以及限制當地穩定幣發行資格。
(前情提要:新加坡金管局:證券法應如何適用加密貨幣,從未像現在如此緊迫!)
(背景補充:新加坡高等法院凍結「無聊猿#2162 」銷售和轉讓,承認 NFT 是一種資產)
新加坡金管局(MAS)今(26)日召開記者會,就建議收緊加密貨幣監管發布兩份諮詢文件,當中包括禁止向散戶借貸供其進行加密貨幣交易、要求當地加密產業業者區分公司與客戶資產,以及限制當地穩定幣發行。諮詢從即日開展並於今年 12 月 21 日結束,之後將制定最終指導措施,增訂於《支付服務法》中。
這次建議呼應金管局局長孟文能(Ravi Menon) 8 月出席研討會時擬對加密貨幣進一步採取監管的發言,當時便提及到防範對散戶的傷害,以及堅守穩定幣穩定的承諾。金管局的新聞稿同時也重複此前金管局局長的論調,指加密貨幣對散戶具高度危害﹕
加密貨幣(也稱為數位支付代幣 DPTs)的交易風險很高且不適合公眾。然而,加密貨幣在更廣泛的數位資產生態系統中發揮著支撐作用,禁止它們並不可行的。因此,為降低消費者因加密貨幣投機交易而面臨的風險,MAS 將要求 DPT 服務提供商,確保恰當的商業行為和充分披露風險。
建議禁止對散戶借貸以購買加密貨幣
諮詢文件中指出,DPT 價格波動劇烈。 在 DPT 交易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借貸或槓桿將導致損失擴大,可能導致損失全部的投入金額甚至更多,因此提議限制借貸和槓桿的 DPT 交易。基因該原因 MAS 建議禁止散戶投資者借貸購買加密貨幣,列出禁止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1)向散戶提供借貸服務,以利其進行加密貨幣購買活動;(2)與散戶進行任何 DPT 槓桿交易,或協助散戶與他人進行 DPT 槓桿交易;(3)接受散戶以信用卡或金融卡支付任何加密貨幣相關服務
與此同時,文件內又提到禁止業者向散戶提供任何加密貨幣交易的贈品或誘因,包括免費代幣或聘請代言人推薦,以及進行加密貨幣交易之前接受風險評估測試。
除此以外,金管局又建議進一步要求業者嚴格區分公司與客戶資產,並且遵守「永遠不能一人」(Never alone,禁止只有一人執行任何帶敏感、關鍵程序)、「職務分隔」(segreation of duties)以及「最小特權」(least privilege,因職責而賦權)等原則。當中要求機構嚴禁單一職員有權轉移或提取客戶的加密貨幣資產。
文件開首背景也直接點出「算法穩定幣」Terra USD 事件,以及早前大批平台倒閉一事。最後,金管局也要求業者需要基於客戶利益操作,避免出現利用客戶資產為個人圖利等利益衝突。
監管穩定幣發行
除了對散戶的監管以外,另一份諮詢文件則重點提及到的是關於對穩定幣監管的建議。新聞稿中提到穩定幣規管發行商必須符合擁有掛勾貨幣至少超過 500 萬新加坡元等多個要求﹕
價值穩定性﹕ 穩定幣發行商必須持有現金、現金等價物或短期主權債務證券的儲備資產 。至少相當於流通中已發行的穩定幣面值的 100%,並且這些資產必須以與掛鉤貨幣相同的貨幣計價。對儲備金的審計和分隔,以及客戶能按面值及時贖回的要求。
掛鉤貨幣﹕只允許與新加坡元或任何十國集團 (G10) 貨幣掛鉤的穩定幣。
披露﹕穩定幣發行商將被要求發布一份白皮書,披露穩定幣的詳細資訊,包括穩定幣持有者的贖回權
審慎標準﹕穩定幣發行人必須始終滿足基本資本要求,即 100 萬新元或發行人年度運營費用的 50%,以較高者為準。他們還必須持有流動資產,其價值高於年度運營費用的 50% 或 SCS 發行人評估的實現恢復業務,或有序清盤所需的金額。
業務限制:穩定幣發行商不得從事投資、向其他公司提供貸款、借出或抵押 SCS 和其他加密貨幣,以及 DPT 交易等其他額外風險活動。
高等法院裁定法院對涉及 NFT 案件有管轄權
據《動區》早前報導,新加坡高等法院 5 月為一位名為 Janesh Rajkumar 的新加坡男子發佈全球禁令,以凍結他此前擁有的無聊猿(BAYC)NFT #2162 的任何潛在銷售和所有權轉讓。新加坡高等法院上週五(21 日)就今年 5 月案件判決發判決書,當中法官 Lee Seiu Kin 認為 NFT 可以被視為財產,而禁制令是緊急申請,所以案件中的一方不需要出席法庭聽證會。
法官又強調儘管區塊鏈帶中心化特質,但新加坡仍然有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管轄權﹕
在本案中,我確信法院擁有審理這次禁令申請的管轄權。雖然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性質可能會給建立管轄權帶來困難,但在我看來,必須由一個擁有管轄權的法院來審理爭議。在本案中,根據我所掌握的事實,該法院是新加坡法院。主要的聯繫因素是索賠人位於新加坡,並在這裡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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