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杭州互聯網法院近期整理一起有關侵害作品訊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原告指出,被告平台涉及侵權 NFT 鑄造,違反智慧財產權,訴諸法院求償 10 萬元人民幣。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該平台未盡到審查義務,存在過錯,確實構成幫助侵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合計 4,000 元人民幣。
(前情提要:中國三大金融協會:堅決遏制 NFT 金融化、證券化!不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 NFT 計價工具 )
(事件背景:中國中央政法委:元宇宙盡頭可能是龐氏騙局!示警 NFT 炒作、洗錢風險)
杭州互聯網法院近期公開審理關於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訊息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當庭宣布裁決結果,判定被告應立刻刪除涉案平台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NFT,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合計 4,000 元人民幣。
案情經過
原告在法院審理時訴稱,由漫畫家「不二馬大叔」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近年成為廣為人知的知名 IP,先前也曾在獲得此系列著作財產權後,發布系列 NFT《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 8,000 份,引起社群關注。
豈料,近期原告發現,有用戶在被告所經營的「元宇宙」平台中,鑄造及發布「胖虎打疫苗」NFT,並售價 899 元。該 NFT 不僅和馬千里所發布的作品一模一樣,甚至連作者浮水印都還在作品上。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 NFT 平台,應盡智慧財產財產權保護義務,對發佈到平台上的作品進行初步審核;被告不僅未履行審核義務,還按每筆交易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構成訊息網路傳播權幫助侵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訴諸法院尋求 10 萬元人民幣賠償。
被告對此提出 3 點反駁道:
- 該平台為第三方平台,對於用戶自行上傳涉案作品系列,無需承擔相關責任
- 平台只有事後審查義務,已將涉案地址打入地址黑洞,並進到刪除告知義務,所以並無停止侵權的必要
- 平台並沒有批露涉案 NFT 所在區塊鏈及具體節點位置與涉案所使用智能合約內容的義務,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法院審理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所經營的「元宇宙」平台在涉及 NFT 鑄造與交易服務上,未盡到審查義務,存在主觀過錯,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合計 4,000 元人民幣。
法院指出,NFT 數位作品在鑄造與交易後,就包含對該作品的複製、出售與訊息網路傳播共 3 方面行為。交易 NFT 作品後,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則為財產權上的轉移,且是透過智能合約執行,可以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 NF T作品,因此 NFT 交易符合訊息網路傳播行為的特徵。
NFT 數位作品交易是透過網路技術的發展下,與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所衍生出的新型商業模式,法院指出對於被告這種提供 NFT 交易服務的網路平台,應結合 NFT 特殊性及其交易模式、平台控制能力、營利模式等方面綜合評判平台責任。
法院主要解釋道:
從 NFT 交易模式來看,其產生的法律效果是財產權轉移。因此,NFT 鑄造者(出售者)應當是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所有者;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作品原件或複製件作為物被轉讓時,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作品著作權並未發生改變。
而 NFT 交易模式下,NFT 作品交易涉及對作品的複制和信息網絡傳播,因此,NFT 的鑄造者(出售者)不僅應當是作品複製件的所有者,而且應當系該數位作品的著作權人或授權人,否則將侵害他人著作權。
綜上理由,平台方理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發生,審查作品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及確認 NFT 鑄造者擁有適當權利或許可來從事該行為。
最後法院表示,基於區塊鏈與智能合約技術的特性,NFT 數位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轉移後,便無法從區塊鏈上刪除,故被告若將侵權 NFT 數位作品從區塊鏈上斷開打入地址黑洞,則可以最大限度達到停止侵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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