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台灣 P2P 借貸平台 imb 捲款 25 億台幣的跑路事件,令許多投資人損失慘重,政府和立法院也在 5 月如火如荼地三讀通過打詐五法,作為最後一哩路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投信投顧法)的修正案已在 6 月 28 日正式上路,未來刊登網路詐騙廣告的平台若違反規定需連坐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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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年網路投資詐騙日益猖獗,台灣金管會昨(30)日公告,未減少民眾因誤信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遭受詐騙之情形,打詐五法之一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投信投顧法)的修正案已於今年 5 月 30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6 月 28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據金管會說明,此次投信投顧法修正案有 3 大重點:
第一,明定非屬特許事業者從事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的禁止行為,並要求刊播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應採實名制。
第二,規範網路平台業者(包括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等),應落實廣告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
第三,明定若網路平台業者違反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受行政處分之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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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連坐罰,未即時下架詐騙廣告最高可罰 300 萬
綜合工商時報、央廣報導,金管會透過增訂投信投顧法第 70 條之 1 及第 113 條之 1,未來要求刊登網路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需採「實名制」,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並不能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
網路平台業者也須落實「事前審查和事後下架機制 」,若於刊登或播送後,才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即廣告限期下架,以避免觸法。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提醒:
網路平台業者若在收到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的下架期限內未下架詐騙廣告,司法單位可開罰 12 萬~60 萬元,並可給予 2~5 倍加重處罰,最高可處以 300 萬元罰鍰,連續處罰到下架為止。
修正案也強調,如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導致民眾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損,「網路平台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已依相關規定做出必要處置者則不在此限。
金管會投信投顧法修正案也明定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的 6 種禁止行為,包括: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不得提供有價證券建議或客戶招攬;有保證獲利表示,或以推薦過去績效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五項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看好修法後,可促使網路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職責,並藉由實名制減少匿名廣告出現,以期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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