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表示,由於全球金融市場中,對於將傳統金融工具代幣化的興趣日趨濃厚,開始探討證券代幣化和向客戶分銷代幣化證券的中介人也不斷增加,因此發布相關活動的監管指南。
(前情提要:香港議員:JPEX不受監管不代表無法可管、證監會缺乏高效傳播渠道)
(背景補充:JPEX慘劇後》41%香港受訪者:不敢再持有虛擬資產..)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近日發布了一份《有關中介人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指南,旨在為金融機構提供更明確的監管指導。文件中寫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觀察到,在全球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對於將傳統金融工具代幣化的興趣日趨濃厚,開始探討證券代幣化和向客戶分銷代幣化證券的中介人也不斷增加。
這一舉措反映了全球金融市場對於傳統金融工具代幣化日益增長的興趣,以下動區為您做重點整理:
代幣化證券的優勢與風險
文件先說明,代幣化涉及將存在於傳統分類帳內的資產的權利記錄於可編程平台上的程序,當中涉及使用分布式分類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簡稱 DLT)。
SFC 認為,代幣化可對金融市場帶來諸多潛在好處,如提高效率、增強透明度、縮短結算時間和降低傳統金融成本,但證監會也意識到使用這項技術可能帶來的新風險。
因此 SFC 認為現在是時候就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提供更多指引,幫助釐清從事這些活動的中介人應達致的監管要求,從而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支持業界繼續創新、同時從投資者保障的角度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
代幣化證券的定義與性質
SFC 將代幣化證券定義為使用 DLT 或類似技術的傳統金融工具(如債券或基金)。這些證券基本上是具有代幣化包裝的傳統證券,現有的法律和監管要求仍然適用。
代幣化證券基本上是以代幣化作爲包裝的傳統證券。此外,中介人須確保因使用新科技而引致的新風險會被有效緩解,而且不會影響投資者。
面臨的新風險
SFC 強調,除了遵守適用於傳統證券的現有法律和監管要求外,中介機構應管理與代幣化相關的新風險,特別是所有權風險(例如代幣化證券的所有權利益如何轉移和記錄)和技術風險(例如分叉、區塊鏈網絡中斷和網絡安全風險)。
代幣化證券的發行
為確保中介人在代幣化證券的發行與管理過程中,遵循相關法規並確保風險控制與責任明確,應注意以下幾點:
- 責任歸屬:即使代幣化證券的某些職能被外包給第三方,中介人(如基金經理)在發行代幣化證券時仍需對其整體運作負責。
- 風險評估:中介人必須評估代幣化證券所涉及的技術及其他範疇的風險,並考慮通函附錄A中提到的相關因素。
- 保管安排:中介人需要從代幣化證券的特性和風險角度考慮最適合的保管安排,並針對在公有非許可制網絡上使用非許可制代幣的保管安排,額外考慮通函附錄B中列出的因素。
- 法規遵循:對於將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代幣化,需參考證監會發布的相關通函中的規定。
- 買賣與意見提供:中介人在買賣代幣化證券或提供相關意見時,應對發行人和第三方供應商/服務提供者,以及代幣化安排的特點和風險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
- 監控措施理解:中介人應在從事相關活動前,了解並認可發行人及其第三方供應商/服務提供者實施的監控措施,以管理代幣化證券的擁有權和科技風險。
參與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考慮因素
SFC 表示中介機構參與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時,應具備必要的人力和專業知識,以理解這些業務的性質,特別是與所有權和技術相關的新風險,並適當管理這些風險。
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與代幣化證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風險),並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傳達這些信息。
中介人應向客戶提供有關代幣化安排的重要資料,例如:
(a)鏈下或鏈上的交收才是已作實的;(b)就代幣化證券的轉移所施加的限制(如有);(c)在部署智能合約(如有)前是否已進行智能合約審計;(d)DLT相關事件的主要管理監控措施及業務延續計劃;及(e)保管安排(如適用)。
有望向散戶提供代幣化證券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證監會表示:由於代幣化證券基本上是以代幣化作爲包裝的傳統證券,證監會認為沒有需要施加「僅限專業投資者」的強制規定。
不過這裡要提醒的是,香港證監會把「代幣化證券」和「證券型代幣」視為兩種不同的金融產品,看起來很像但實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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